中国婚嫁制度中女性权利的缺失

2016-10-21 21:34何义珍
山东青年 2016年5期
关键词:自我意识

何义珍

摘要:新中国建国以来,中国女性的地位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男女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是社会却没有以法律确定的方式来对待。在中国的婚嫁制度中女性是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主要体现在:天然的弱势地位、家庭中的弱势地位、社会中的弱势地位。究其原因,主要有:天然的差异导致女性的弱势地位、财产的继承权、女性的自我意识。要想改变这种现状,需要把法律规定在社会上真正落实、需要提高女性的思想意识、需要让女性真正的拥有财产的继承权。

关键词:中国婚嫁制度;弱势地位;财产继承权;自我意识

众所周知,同旧中国相比,新中国成立60多周年以来,我国女性地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获得了极大地提高。“在法律领域:不仅宪法,而且婚姻法、继承法、民法、刑法、劳动法等涉及人权的基本法、专门法中,都对女性的权益做出了相关规定。一部综合性专门性的、旨在保障女性权利、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于1992年正式颁布实施。在经济领域,女性劳动队伍不断扩大。在政治领域,1951年全国仅有女干部36.6万人,到1990年我国已有各级各类女干部965万人,相当于1951年的26倍。在教育领域,旧中国90%的妇女是文盲,女儿童入学率只有20%,到1998年女儿童入学率已达95.05%。在婚姻家庭领域,本次调查结果表明,只有2.3%的妇女感到自己在家庭中地位较低或者很低。”[1]

数据表明,用“翻天覆地”来形容中国女性社会地位的变迁是非常贴切,毫不夸张的。但是应当看到,上述进步只是与过去相比较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同男性相比,女性社会地位偏低也是显而易见的。

“男女不平等是自原始社会末期即已出现并一直延续至今的社会现象。平等,是指人与人之间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相同。它含有以下两层涵义,第一,平等是以个人之间的某种共同点为前提,也就是法学家定义的‘凡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第二,平等是对人们之间资源分配状况的一种反映,因此它总是与特定的资源及其分配相关,这里的资源既包括自然资源,也包括社会资源。” [2]

中国男女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是社会却没有以法律确定的方式来对待。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男女不平等受很多因素影响,本文主要阐述中国的婚嫁制度中男女的不平等。現代的婚姻也不像传统婚姻对女性有众多约束,女性获得了相对的自由。但无论女性如何独立,也无法掩盖在中国婚嫁制度中男女不平等的本质。

一、 婚嫁传统

中国的婚嫁传统是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女子生来就注定长大成人后要嫁到男方家里,对于女性来说婆家才是最终的归宿,除了一些倒插门的婚姻。中国的婚嫁是遵从“六礼”的。

最初的婚礼形式大约始于原始社会末期,从相传始于伏羲时代的定婚“以俪皮(成对的鹿皮)为礼”逐渐演进,到夏商时的“亲迎于堂”,再到周代所具备的完整的“六礼”,已初步奠定了我国传统婚礼的基础。又经历代的发展,使各种各样的婚礼仪节更趋繁缛、热烈。

概略而言,我国传统婚礼大约分为婚前礼、正婚礼、婚后礼三个阶段。婚前礼是在婚姻筹划、准备阶段所举行的一些仪节。

先秦时,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五种(加上正婚礼时的亲迎,即所谓的“六礼”),后代又逐渐演变出催妆、送妆、铺房等仪节。

在古代封建社会,婚姻取决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因此,婚前礼的一切仪节,包括从择偶至筹备正式婚礼的一系列环节,几乎都由父母双方的家长包办,真正婚姻的当事人反而被排除在外。

又因为男子的社会地位比女子尊贵,因此,求婚也多以男方为主动。男方家长想为儿子娶亲使,先请媒使向女家提亲(称“下达”),如果女家接受了这门亲事,就开始进行纳采、问名等一系列仪节。

我们不能毫无根据的去否定婚嫁制度的作用,对于家庭的稳定、血脉的延续等方面都有积极作用。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是这种传统的婚嫁制度中女性的弱势地位。

二、 嫁娶制度下女性的弱势地位

1、天然的弱势地位

对于女性来说最大的不平等就是嫁人,在她出生的那一刻,她跟男孩就是不平等的,她没有天然的保护。因为她要嫁人,她的人生注定是断裂式的,前二十几年在娘家生活、后几十年在婆家生活。在婚嫁制度下女性没有选择的权利,没有决定自己命运的能力,只能接受这约定俗成的传统,一旦不去遵循则会遭到社会的指点。

2、家庭中的弱势地位

第一,中国自古以来都有重男轻女的思想。男性跟女性有天然的生理差别,由于男性在体力上的优势,在婚姻结合上,家长都愿意让渡对女儿的所有权,把男子留在家里。女子生来就要嫁人,所以在中国很多父母就觉得自己在替别人养孩子。

第二,男性天然享有财产继承权,而女性的继承权是有条件的。

当代社会计划生育从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女性的地位,中国有很大一部分的家庭只有独生女或两个女儿,这些女性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世俗约定上,都会毫无疑问的继承家庭财产,也毫无疑问地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

但在有儿有女的家庭中,女性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男性因为性别优势就不费吹灰之力拥有财产继承权。虽然在法律规定上,男性与女性有同样财产继承权和同样的赡养老人的义务,但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无论贫富,大多数家庭中的女儿都无法获得跟儿子一样的权利,很少有父母能做到让自己的女儿与儿子平分家产。如果追问为什么不能同等地对待自己的儿子与女儿,很多家长会用传统的语气告诉你,女儿都是要嫁给别人的,再将自己一半的财产分过去,是在壮大别人的家业、削弱自己的家业,不如留给儿子,世代传承,壮大自己的家业。

传统的婚嫁制度也是相对公平的,对于女性赡养自己父母是没有太多道德上的要求,中国的传统是“养儿防老”。这个社会,很多老年人都有退休金、养老保险或者自己年轻时存下的养老金,在物质上对子女赡养要求比较低,但精神需求的回报要求却比较高。如果儿子过年不回家陪父母过,一般人很难接受,但如果女儿不回家在婆家过年则视为正常现象,甚至有些更为传统的地方把女儿回娘家过年和祭祖视为不详的行为。

第三,姓氏权的问题。女性嫁于男性,在古代女性也是要随夫姓的,所以后代更是理所应当的跟父亲姓,跟母亲姓的特别少。在当代女性的地位不断提高,尤其是在独生女和只有女儿的家庭不断出现时,人们开始反思,当女性拥有跟男性相当的财产、拥有同样的工作能力,平等的结合时,为什么孩子却要理所应当的跟父亲姓?在这种反思下,不少女性赢得了这种姓氏权,但丝毫没有动摇男性拥有姓氏权的霸权。

3、社会中的弱势地位

第一,女性家庭上的弱势地位导致其社会上的弱势地位。现代社会由于传统的婚嫁制度,男性普遍觉得自己压力大,结婚需要买房、买车、彩礼、三金等一些东西,社会基本把压力都给了男性。大部分女性在初始小家庭建构上付出却是比较少,现代社会的矛盾就在于传统与现代的杂糅,足够传统的家庭并不在意女性对于新家庭的贡献,但也不缺乏对女性要求较高的家庭,一部分女性由于在娘家的家庭地位不高,没有任何经济力量支撑她,她们就会面对更多的社会压力,导致其社会地位低。

第二,女性在赡养自己父母上没有自由选择权。女性对于自己父母也很想赡养,但是由于得到与付出不成正比,无论女性对于娘家的态度如何,都是名不正言不顺,不孝顺自己内心过意不去,孝顺婆家又会指指点点。女性在赡养自己父母的事上是没有自由选择权,就像她没有权利去继承家庭财产一样。

沒有人在意过女性自己的想法,没有人给过他们权利,连自由选择的权利都没有。她们或许也想像男性一样平等的继承父母的财产、无论多与少,她们也想平等地承担起属于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让她们有尊严的活着。

现代很多女性活得不自信,并不是她们不够优秀,很大一部分在于她们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没有赡养的义务(只是尽孝心)、她们在这个世界上没有办法发出自己的声音,在传承下来的习俗面前,她们就任由世俗去左右。一个人精神独立在于经济独立,假设这个社会都不去啃老,那么或许男性和女性是平等的。

三、女性在婚嫁制度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因

1、天然的差异导致女性的弱势地位

自然法规定了男性与女性生理上、心理上有天然的不同。但正如卢梭所说“由于我们对自然人类根本一无所知,因此,我们想要确定自然人类后天获得的或者最适合其构造的法则也只是徒劳。有关这一法则,我们所能够明确指出的只有以下两点:首先,为了可以称其为法则,必须使其规范对象的意愿有意识地服从这个法则;其次,这个法则必须是自然的,能够直接体现自然的声

音。”[3]自然法是目前不能被人类完全认识的,我们只能尊重自然法则,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要接受这种不平等。卢梭也强调了“很显然,我们应该从人类构造的一系列变化中去寻找将人类分开的差别的最初源头。这里存在着一个共识,即人类和其他所有物种一样,在最初的状态下是平等的,直到不同的生理原因使物种发生一些可以被我们观察到的变化。”[4]

在自然法则中让男性与女性有着天然的差异,但我们无需去追究自然法为什么要设定这种差异,而是要去探究是什么因素让这种差异变成男性与女性的不平等。

2、财产的继承权

马克思主义女权者伊夫林·里德在《女性:等级,阶级还是被压抑的性别?》声称压迫源于私有财产制度的建立,这种制度结束了人类共同体以往所享有的平等。生产资料被少数几个人占有,最初全是男性。在私有财产存在的社会,女性没有真正拥有的财产继承权,她就无法在社会上拥有跟男性同样的平等。

3、女性的自我意识

“谢里·奥特纳(Sherry Ortner)(1998:21)曾云,女性在社会中的从属地位,举世皆然。她随后又云,文化概念的多样性与不同社会业 已经在的女性符号可以解释女性的从属地位,这可能是永恒的,因为女性在生理、心理和社会角色上被认为更接近自然。人们习惯认为,女性接近自然,而男性则是接近文化,因而更适合公共角色和政治团体。因此之故,女性被降至从属地位,通常局限于家庭角色,无法为公职所接纳。” [5]

在中国大部分女性自我意识还是比较薄弱,更多人愿意去接受世俗的安排,纵然会有疑惑、会有委屈,但看到整个社会都是这样,也就接受了。为什么女性不去为自己争取而是去接受所谓的约定俗称?

第一,传统思想和传统思维的影响根深蒂固。一些女性活在这样的社会,认为一切按照约定俗成也很好,所以可能很少思考过这种问题;一些女性可能思考过这种问题,但迫于面临如此强大而一致习俗就望而却步了。

第二,女性甘愿为女性。很多女性承认自己与男性的天然差别,愿意为了自己生活的比较轻松,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也就是说很多女性并不想承担家庭与社会压力,所以放弃了她可以在家庭和社会上获得的权利。正如安·斯尼托(Ann Snitow)指出,既想做女人,又不愿意受性别主宰,两者之间本就充满紧张(1999:9.)

四、女性如何改变这种弱势地位

马克思认为:“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丑的也包括在内)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

衡量。”[6](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后,妇女运动就成为无产阶级解放运动的组成部分,“在任何社会中,妇女的解放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7](也许我们暂时还没有办法实现全人类的平等,但是我们可以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改变女性的地位。

第一,法律上男女是平等的,要让法律在社会上真正落实,切实保障女性的地位。第二,解放思想,让女性真正的拥有财产的继承权;第三,需要提高女性的思想意识,勇敢的为争取自己的权利不断作合法地斗争。

在当代中国,要想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必须解放思想、解放女性。婚嫁制度是对女性的束缚,女性只有卸下这样的枷锁,才能活得更有尊严,才能端正自己的态度,为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2]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概观[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3.

[3][4]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5]女权主义[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 第 4 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2.

[7]克思思格斯选集[M]. 第 3 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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