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购买审计服务可行性的思考

2016-10-21 17:37秦基超
大经贸 2016年5期
关键词:审计可行性

秦基超

【摘 要】 “审计全覆盖”的提出为我国政府审计工作翻开了新的一页篇章,2014年10月份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中明确提出了我国审计机关则执行政府审计工作时可以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探索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本文笔者主要对政府购买审计服务是否有可行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见解和认识。

【关键词】 购买 审计 可行性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意见之后, 2014年10月份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中明确提出了我国审计机关则执行政府审计工作时可以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探索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一项政策的提出,后续的深入研究是必不可少的。政府购买审计服务,简单地表述上就是借助社会审计力量完成政府审计任务,就目前来看,在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规模,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經验,由此笔者认为政府购买审计服务的可行性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国外做法提供了经验借鉴

在发达国家掀起新公共管理运动后,政府部公共部门的经营管理改革持续不断进行,政府审计也相应进行了一些调整,政府购买审计服务或者说是审计外包已经积累了一定比较值得借鉴的实践经验。富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的做法分别如下:在美国、德国、瑞典这些国家,审计机关往往将绩效审计项目外包给社会审计机构,并对参与国家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了资格审核、管理,参照的标准是同行业组织对这些社会审计机构的评级;在澳大利亚,政府会议下达的审计计划中,明确规定了对外包审计项目聘请社会审计机构人员的数量、费用预算,并规定费用的承担方包括政府预算和审计对象;在英国,财政部门和一些非官方的公众组织,审计外包给社会审计机构的主要内容是部分内部审计业务,目的是改进因组建内审部门的固定费用过高的局面,以起到节约行政成本的效益。

政府购买审计服务意味政府角色的转变,政府从审计的“直接供应者”变成了委托者、出资方、监管者,这源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随着新公共部门管理运动的不断发展,发达国家通过部门再造、政府重塑,将商业管理的理论、方法、技术以及市场竞争机制到国家治理中,覆盖了诸多行政领域,政府购买审计在各国以不同形式、不同内容得到开展。尽管国体、政体不同,国情更是不同,但仍然有许多经验可以借鉴。

(二)国内政策提供了实践指导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始于2002年《政府采购法》的颁布,之后,财政部要求大力拓展服务类采购,逐步将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制度。随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于事务性管理实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方式向社会购买”。

李克强总理在2013年10月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审计监督全覆盖的要求。2014年1月9日,在听取审计署的年度工作汇报时再一次指出“要实现审计全覆盖,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都要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全覆盖”的提出,促使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和政府审计人员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这极大地推动了之后政府购买审计服务的提出和发展。

2014年10月份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正式提出:“我国审计机关在执行政府审计工作时可以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探索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这意味着我国政府购买审计服务的行政创新工作方式逐步形成。

从政府采购中涵括了服务的开始,到政府购买审计服务这一名词的正式出现,各项跟进政策的陆续出台显示出领导决策层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决心和信心,并为政府购买审计服务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指导,由此可见政府购买审计服务既是大势所趋,也是必要之举。

(三)现行探索提供了管理基础

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具有多年核查社会审计报告质量的工作经历,这就奠定了管理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工作的基础。以甘肃省审计机关为例,据相关资料内容显示,甘肃省审计机关自2007年成立核查机构以来,每年都结合政府审计项目依法对相关的社会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核查,截至2013年末,已核查社会中介审计报告100多份。通过核查揭露和纠正了社会审计质量中存在的问题,有效促进了行业建设和发展,增强了社会审计机构质量和风险意识,与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熟悉了社会审计机构及相关业务,积累了监督管理社会审计业务的些许经验。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形成了对社会审计业务质量监督的工作机制,建立了一系列相应的管理制度,这些都为甘肃省审计机关在相关政策出台后,实际操作进行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从整体进程来审视我国政府购买审计的发展,其仍然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各项制度还不尽完善,但近年来随着一些指导性的政策不断出台,各地开始探索政府购买审计服务,并积累了一些不太成熟的经验。如:海南省注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涉税审计服务;深圳市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参与政府审计做了有益的探索;北京市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参与审计工作”。这些都构成了继续进行研究探索的管理基础。

总之,我国政府购买审计服务还有长足的道路需要探索,当前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法规体系不够完善、采购内容十分局限、中介机构资格审核问题等等,但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在我国政府政策指导下,结合现行探索积累的宝贵经验 ,我们必然会不断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使政府购买审计服务的政策更好的地服务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审计全覆盖”的大政策。

【参考文献】

[1] 徐超 齐思军:《政府购买审计服务思考》,《财会通讯》2014年第11期.

[2] 李洁丽(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审计机关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几点思考》,20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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