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论述

2016-10-21 19:04杨阳
大经贸 2016年5期
关键词:内部控制商业银行评价

杨阳

【摘 要】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在经济生活中占有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主要体现在其承担的职能,商业银行的职能主要是指信用和支付中介、金融服务、创造信用等。本文旨在评价我国商业银行进行内部控制评价的流程并给出建议。

【关键词】 商业银行 内部控制 评价

一、内部控制评价概述

内部控制评价,是指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评价主体是企业的内部组织,但是由于内部管理层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出具不真实的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在本文章中,考虑由外部独立第三方,在商业银行公开发布的信息基础上,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的流程

首先,由评价主体确定适合银行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在初次进行内部控制评价时,由银行董事会的下设委员会以金融监管机构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规定作为参照,结合银行的业务特点,构建符合银行实际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

其次,抽调职能部门的员工和内审人员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小组,确定本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和重点,并开展内部控制评价活动,活动主要分为健全性测试和符合性测试两大类。活动目的在于确定内控制度的可信赖程度,所运用的评价程序主要包括询问相关人员、实地观察、检查文件报告以及穿行测试。

再次,结合评价工作底稿形成自评报告。各支行的评价小组将评价工作底稿提交上级内部审计部门,经过各级内审部门的整理后,再提交给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讨论确定初步评价结论是否适当,形成自评报告。

最后,披露银行的内部控制情况与评价结论。将评价时发现的控制缺陷及时传达给上级单位,并提出相应整改措施,以促进内控系统的完善。

三、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问题及建议

(一)内部控制评价问题

1、内控评价的主体单一且缺乏配合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主体应当包括责任主体、设计主体、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责任主体是上市银行的董事会,设计主体是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主体是内审部门与银行各部门人员组成的内部控制小组,监督主体是上市银行监事会以及各关键控制点的负责人,各主体相互制约进而完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然而,我国的商业银行按照行政区域采取从总行到地区分行再到地方支行的垂直管理体制,因此内部控制评价活动是由总行的内部审计部门自上而下进行,缺乏其他主体的参与。

2、缺少统一的内部控制估算评价衡量标准

为更好地对储户和投资者的隐私及利益进行保护,完善内部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机构内部控制的效率,使金融行业健康稳定地运行,20世纪末,政府开始干预对商业银行的管理。目前的相关法律以及规章主要关注内部控制活动,对其进行估算和相应的评价,这主要是从对控制的有效性、合理程度以及是否全面开展估算评价,却没有规定一套如何规范评价活动的制度,这样就导致评估人员不能依照规范标准的方式去开展相关工作。

3、缺乏科学有效地估算评价方法

商业银行往往运用文字说明、流程图、调查表等方式来开展内部控制的估算以及评价工作。以上方法着重从宏观层次来进行测评,不能定位描述某一点上的测评结果,这样就不能根据结论对管理中存在的关键问题进行有效地弥补。同时这些方法普遍较僵化,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对某些突发的或者情况较特殊的事情不能做出准确评价估算。

(二)内部控制评价建议

1、重视内部控制环境的构筑

首先,商业银行应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以及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的责权利,做到相互牵制,相互独立。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操作流程,提高各部门对银行事务的参与度与关注度,使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作用,行长的经营管理作用以及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真正落到实处。

其次,商业银行应该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并保持相应的内部控制目标,内部控制目标的设立不仅应符合内部控制政策,还应综合考虑银行自身技术、财务、经营和风险等因素,此外,内部控制的目标应该具有可测量性。

最后,银行应重视人力资源政策的建立,应拨出足够资源支持人力资源政策建设,一个好的人事政策和实务,能确保执行银行政策和程序的人员具备正直品行和专业胜任能力。

2、将评价结论纳入银行的战略

一方面,内部控制评价结论应当与银行的绩效评价体系相融合。我国现行的权威银行绩效评价体系主要是2002年五部委联合颁布的《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和2006年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到的绩效评价体系,这两个体系都将绩效评价分为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所以在定量评价中可以加入银行内部控制结果评价的结论,而绩效评价体系的定性评价指标主要从战略、发展、管理、风险控制等角度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与依据内部控制五要素所设计的过程评价相似,因此,绩效考核的定性评价中也可以融入内部控制过程评价的结论。

另一方面,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缺陷数据库,将每次评估发现的缺陷录入数据库中进行后续跟踪,后续跟踪的主要工作包括缺陷整改、双向反馈和绩效约束。缺陷整改是指银行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缺陷制定整改方案,并利用相关审计技术跟进整改结果;双向反馈是指对内部控制评估发现的缺陷实施两条报告路径。内部审计部门通过第一报告路线向审计委员会反馈内部控制缺陷,通过审计委员会对银行下达整改指令,同时又通过第二报告路线向高级管理层反馈内部控制缺陷,通过高级管理层对相关业务部门下达整改指令;绩效约束则是将内部控制评价结果与业务部门乃至相关员工的业绩考核挂钩,纳入商业银行的内部考核体系中。

【参考文献】

[1] 杨婧易.我國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研究[D].厦门大学 2014.

[2] 赵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研究[D].河南大学 2013.

[5] 余宛泠.中国企业内部控制研究综述[J].经济问题探索,2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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