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能否被诈骗

2016-10-21 20:33叶晓宇胡语宸沈昱希
大经贸 2016年5期
关键词:盗窃信用卡诈骗

叶晓宇 胡语宸 沈昱希

【摘 要】 随着上世纪中期以来计算机的出现和广泛应用,人类迈入以信息化为特征的后工业时代,与此同时,各种新生的机器相关型诈骗应运而生,就“机器能否被诈骗”这一命题在我国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在司法解释中所阐述的为机器不能被诈骗,而笔者则不认为如此,机器能被诈骗,在法律关系更人性化解读的视角下,机器诈骗具备成立的可能性,行为人即使可以通过提供或输入不真实的信息资料实施对机器背后掌控者的欺骗,使机器成为被诈骗的对象。

【关键词】 机器 诈骗 计算机 盗窃 信用卡

一、对于诈骗罪的定性

通常的诈骗表现为:行为人向被害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自己占有的财产,最后导致财产损失。

例如,在大陆法系中,国家的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普遍认为,除了行为对象与行为人的故意与目的之外,诈骗罪的成立,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在此过程中行为人既要实施欺骗行为,又需要对方在基于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处分财产,使得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同时被害人的财产遭受损失。

二、对于机器能否被诈骗在国内存在的观点

在机器诈骗犯罪能否成立的问题上国内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机器不能被骗,只有对自然人才可以实施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利用电子计算机、自动取款机等机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能成立诈骗罪。另有观点主张,有必要肯定智能化机器被骗的可能性,认为对机器实施诈骗术可以构成诈骗罪。

否定利用机器实施的侵财型犯罪成立诈骗罪的学者,其论证的逻辑是:诈骗罪在其构造上必须有被欺骗的对象,所以机器不能被欺骗,然而在直接作用于机器的财产型犯罪中不存在被欺骗的对象,因此利用机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不可能构成诈骗罪。

认为利用机器的侵财型犯罪能够成立诈骗罪的学者,一般是主张“机器可以被骗”从而能够成为诈骗罪的对象来建构机器诈骗罪成立的理论。由于ATM机器人完全代行了银行柜员的职能,对ATM机器人的欺骗本质上就是对银行柜员的欺骗。”上述学者在论证利用机器实施非法取得他人财产成立诈骗罪时采用的逻辑是:机器可以被欺骗,行为人采取虚假的手段实施对机器的欺骗,使机器做出错误的判断进而给予错误的意思交付财产,因而和欺骗自然人一样,欺骗机器同样构成诈骗犯罪。

三、对于机器能否被诈骗罪在国外的发展状况

日本的判例明确指出:“成立诈骗罪,要求被欺骗者基于错误实施某种财产处分行为。”英美刑法理论也认为,成立诈骗财物罪,除了主观上必须故意或者轻率地实施欺骗行为,不诚实地取得财务并怀有永久性剥夺他人财产的意图之外,客观上必须存在欺骗行为,欺骗行为必须作用于人的大脑,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了财物,欺骗行为与被禁止的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四、机器诈骗犯罪的成立条件

其成立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成立机器诈骗中的机器须有代为交付的功能;可能成为诈骗行为作用对象的机器本身必须是在正常运行之下的,没有发生障碍;行为人本身有主动实施欺骗的行为。

计算机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支付设备的计算机,一类是作为金融机构信息管理设备的计算机,两类计算机功能是不同的。计算机特点是预先设置好了将要进行的目标机逻辑,交易只是按照要求进行预定的活动,所以其电子行为人的行为逻辑是其权利人的意志反映,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可以看做是权利人对于这一预定活动的默认。据此,向作为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或不正当指令获取财产可以定性为诈骗行为。

五、机器能否被诈骗

有学者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的定型,诈骗罪是一种具体类型,有特定的构造与模型,即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导致受骗者陷入或者维持认识错誤,进而处分财产。

依笔者之见并非如此,就好比说讨论金融机构的ATM机等能否成为诈骗的对象这个问题,依笔者之见,拾得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案件中并非没有被骗者,只不过需要研究的是究竟谁是被骗者的问题。有学者认为,诈骗罪中的受骗者必须是自然人,如果没有自然人受骗,就不可能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但是,机器是不能被骗的,即机器因为没有意识而不会陷入认识错误,更不会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其实是将经过电脑编程的ATM机等机器与一般的机械性机器混同了。从某种角度分析,包括ATM机在内的机器经电脑编程后,实质上已经成为“机器人”,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所谓的机器实际上是作为业务人员代表金融机构处理相关金融业务。如此理解,我们就不难得出这一结论:即既然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可以成为诈骗的对象,那么,这些经电脑编程后的机器人当然也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对象。

六、结语

现代社会中,利用智能机器犯罪的情形时有发生,而机器能否被骗一直存在争议。本文认为,"机器能够被骗",只是被骗的不是机器本身,而是机器背后的人。因为现代社会中的智能机器的作用是代理行为,而不是保障安全;行为人实际上是利用机器主人迷信机器的特点来使机器主人上当受骗;机器不能被骗的原理,随着科技的发展在国外已经受到挑战。

【参考文献】

[1] 高国其.机器诈骗犯罪浅议[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0(03) .

[2] 黄立,何田田.比较法视野中的ATM——以许霆案为研究线索[J]. 法学杂志. 2008(03) .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叶晓宇(1996.7.18-),女,汉族,籍贯浙江义乌,大学生,大学本科,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省 杭州市 310000),研究方向:人文社科,第二作者 胡语宸 汉族 大学生,大学本科,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省 杭州市 310000),研究方向:人文社科,第三作者 沈昱希 汉族 大学生,大学本科,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省 杭州市 310000),研究方向:人文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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