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股“义士”如何制衡大股东

2016-10-21 20:05马传刚
董事会 2016年4期
关键词:独董行权股东大会

马传刚

投服中心行权,一定要拿捏住大股东和董事会的“七寸”,不出手则已,一旦出手,必须快、狠、准,真正戳到大股东的痛处,确实能够起到权利制衡的作用,将公司法人治理以及规范运作落到实处。

不独立又不懂事

股票市场有两个耐人寻味的现象:一是炒股的人一直在增加,到2016年1月,超过一亿;二是行使股东权利的炒股人一直不增加,股东大会经常开成“大股东会”。

喜欢炒股的人,持股数量一般不多,多数是小股东。以贵州茅台为例,截至2015年年末,公司股本总额125619.78万股,股东3.9909万户,户均持3.1476万股,如果把大股东的持股排除在外,户均仅1.1963万股。在股票市场,仅持几百股的股东大有人在。《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决策权、受益权、知情权、表决权等多项权利,但这些权利的行使同时受到了“同股同权”、“一股一表决权”、“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限制。持股少,权利就小。实践中,小股东们往往只炒股不行权。

大股东不仅持股比例高,持股时间也长。小股东的持股不行权,给了大股东可乘之机,其凭借一股独大的优势,通过表决权的行使,容易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公司的意志,肆无忌惮地侵害着公司及小股东的利益。对此,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工作重中之重”的监管机构看不下去了,往董事会里“掺砂子”,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里独董的人数不能少于三分之一,还赋予独董若干项特别职权,以此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限制大股东滥权,进而达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之目的。

事与愿违,独董的表现确实有点让人失望,人们对独董颇有微词,说独董是“花瓶”。其实,独董的尴尬主要怪自己,因为他名不副实:不独立又不懂事。独立和懂事本是独董的应有之意,也是价值之所在。从提名到选举,独董与大股东总是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绝大多数独董人选,都是由大股东或其控制的董事会决定的。独董的懂事,应更多体现在懂得公司治理之事上,而不应仅是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但,纵观上市公司独董,真正懂得公司治理之道的专家少之又少。

由大股东选出的独董,拿着由大股东决定的薪酬,挂着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这只“羊头”,卖着与大股东同呼吸共命运的“狗肉”,也就不足为奇了。

行权要捏“七寸”

独董制度存在的问题,监管机构心里清楚得很。2016年2月,证监会批准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持股行权试点方案》。首批持股行权试点范围为上海、广东(不含深圳)、湖南三个区域内的约600家上市公司。

投服中心持股有点新鲜。一是持股数量少,每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它只持有100股,是名副其实的小股东;二是持股时间长,买了就不卖,誓与大股东共“存亡”;三是持股的目的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行权,对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时刻准备“发声”。投服中心行权分两个阶段进行,先行使无持股比例和期限限制的股东权利,如知情权、建议权,通过手中持有的100股股票,参与上市公司的投票、利润分配、行使知情权等股东权利。第二个阶段,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丰富行权事项和行权手段。

投服中心持股行权,有点像武侠小说里的“义士”,乐于慷慨助人,用尽一己之力,保护众多小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害,这不仅应当肯定,还应给予支持。然而,在股票市场“资本多数决”原则下,投服中心手中的“四两”股票,难以起到拨大股东手中“千斤”股票的作用,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关系有可能还是“你敲你的锣,我唱我的戏”。所以,投服中心行权,一定要拿捏住大股东和董事会的“七寸”,不出手则已,一旦出手,必须快、狠、准,真正戳到大股东的痛处,确实能够起到权利制衡的作用,将公司法人治理以及规范运作落到实处。

大股东的“七寸”在哪?答案很明确,在董事会里,因为谁控制了董事會,谁就取得了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通常情况下,大股东凭借持股优势控制董事会,是个无法改变的事实。但是,不让大股东控制全体董事是一个可以实现的可能,投服中心只要能够保证在董事会里有一个董事席位,在关键的时候,这名董事挺身而出,公开站出来说“不”,那就算捏住了大股东的“七寸”。

董事会的“七寸”在哪里?在独董,独董与非独董相比,有更多的职权和责任,独董一旦发表与董事会不同的意见,在市场中引起的反响必然是巨大的。因而,一个名副其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独董,对大股东的制衡力量是巨大的。

借杠杆增表决权

投服中心若想真正实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初衷,就靠手里那100股股票,力量确实单薄。所以,在行使股东权的时候,得借助“杠杆”的作用。杠杆是什么?股东投票权的公开征集和累计投票制。

阿基米德说,“假如给我一根杠杆和一个支点,我就能撬动地球”。投服中心在表决权杠杆的作用下,或许能够取得意想之外的效果。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投服中心须脚踏实地,围绕股东表决权的联合、征集和累积投票制做文章,把股东表决权运用到极致。

首先,通过股东联合,取得独董提名权。持股比例达到1%是取得独董提名权的前提条件。投服中心的持股比例显然不能满足。因而,其必须联合其他股东,合并起来达到1%。为此,投服中心须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把接收要约的股东的股份加在一起,达1%,这样就有权提出独董候选人,进而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其次,通过股东联合,取得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1%的持股比例显然太低,被提名的独董候选人很可能落选,因而还得继续联合其他股东,增加持股比例。将合并持有股份的比例提高到3%以上,从而获得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这时,投服中心就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包括增加独董、罢免独董等议案了。

三,通过公开征集,增加投票权。3%的持股比例仍然较低,投服中心关于独董人选的议案还有可能被大股东否决。所以,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投服中心可以向全体股东征集股东投票权。

四,通过累积投票制,充分行使累积投票权,确保投服中心提名的独董当选。董事会换届的时候,是使用累积投票制度最好的时机。如果新一届董事会由九名董事构成,其中必有三名独董,在全体股东都参与投票的前提下,投服中心只要能够征集到11.2%的表决权,就一定能够保证一名独董当选。实际上,参与投票的表决权往往不会超过一半,所以,投服中心能够取得的董事席位,有可能不止一个。

当然,投服中心提出的独董人选,必须是独立于公司及大股东的,必须是“懂事的”,也必须是勤勉尽责的,否则,投服中心可以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同时,为获得独董的芳心,在上市公司支付独董履职津贴的基础上,投服中心也可以尝试额外支付独董一部分职务津贴,以激励独董心系小股东,不忘小股东。

若如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就有了希望,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有了希望,保护投资者权益就有了希望,独董尴尬之局的破解也就有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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