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承诉北京大学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宣判

2016-10-24 01:05文图曾巧艺刘诗源
法庭内外 2016年9期
关键词:原物受托人季羡林

文图/曾巧艺 刘诗源

季承诉北京大学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宣判

文图/曾巧艺刘诗源

因对季羡林先生生前保存的古今字画等物是否应由北京大学占有存在争议,季羡林之子季承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季羡林文物、字画等共计649件。2016年8月1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简称北京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驳回了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季承当庭表示上诉。

季羡林曾于2001年7月与北京大学签订一份捐赠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今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赠品将分批分期由赠与人移交受赠与人指定的北京大学图书馆,直到本协议所列各项全部赠品移交完毕。

季羡林之子季承起诉称,2008年12月季羡林书嘱:“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务。”季承认为,季羡林已于2008年的书嘱中表明全权委托季承处理撤销捐赠协议的事宜,据此,主张北京大学返还以上珍贵文物共649件。

北京大学答辩称: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以撤销的规定。季承提出“返还原物主张”没有依据。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全权委托的受托人虽然有权利提起本案诉讼,但是因季羡林先生与北京大学签订的《捐赠协议》已然成立并合法有效,且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即便季羡林先生本人都不能撤销。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的全权受托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实施委托事务。季羡林先生本人经过深思熟虑签订《捐赠协议》,其直至逝世都未明确表示要撤销该《捐赠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季承作为受托人更无权违背季羡林先生的意愿或超越季羡林先生本人的权利而主张该《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被撤销,因而也就无权主张返还原物。所以,季承以2008年12月6日书嘱受托人的身份要求北京大学返还原物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原告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

猜你喜欢
原物受托人季羡林
拒不执行返还原物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的书斋
听雨
信托专业和非专业受托人研究
论我国信托受托人责任分摊法律机制的构建
未登记动产返回原物请求权时效的问题研究
——基于《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讨论
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季羡林的养生启迪
从草书艺术中的视觉形式看波洛克的抽象画
咪咪(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