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保险新机制抵御风险保安全—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现状及发展趋势

2016-10-25 11:30杨忠华
运输经理世界 2016年6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承运人投保

文/杨忠华



创建保险新机制抵御风险保安全—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现状及发展趋势

文/杨忠华

发生在湖南和天津的两起恶性事故再次给道路运输行业敲响了警钟:安全工作要常抓不懈。在运输安全工作中起了兜底作用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其作用更是不容忽视。

近年来,道路运输行业都在不同程度地开展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它已从单一的保险业务上升到整体的企业安全经营高度。如何在不增加运输企业保费的前提下,扩展保险项目,增强抗风险能力?如何让保险公司从单一承保到多家参与联动,让保险企业参与安全管理从被动转为主动?这也是新形势下安全运输的新目标。

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现状与发展瓶颈

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明确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同时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条例出台后,道路运输业的企业和个人都积极响应,参与投保,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一是各公司在大力开展安全工作的同时,把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到安全工作中去,重点把握,覆盖面广。企业和个人都认真投保,但由于认识不同,管理模式各异,产生的效果也不一样。但在安全运输形式越来越严峻、安全行车标准和效果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越来越重要。

二是开展承运人责任保险对运输企业的经营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保驾和兜底作用。每个运输单位大大小小都出现过不同的事故,承运人责任保险在处理赔偿、化解纠纷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同时,客车经营者及广大驾驶员对承运人责任保险也有了较好的认识,参与意识逐渐增强。

三是各地道路运企业积极推进建立保险新机制,探索开展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工作。2013年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要明确保险主体责任、规范保险服务行为,创新保险服务机制,强调行业性社会组织、保险机构探索事故预防与救助机制,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强化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能力,促进保险企业强化减灾防灾和公益救助能力。目前,全国有上海、青海、湖南、河北、浙江、甘肃、辽宁、北京、福建、天津、湖北、广西、山西、河南等省份、直辖市采取了承运人责任险统保模式,其中上海、青海等8个省份采取的运营模式是运输协会主导、匹配保险专业经纪人协调,运输单位和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其模式适应行业实际,效果明显,受到运输企业和保险公司的一致好评。

四是在开展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中,运输企业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参与协作组织分散多样化,实施过程进度不一,标准不齐,投保条款、费用、项目多种多样。

单一的投保协作无法保障运输企业获得投保的最好效益,不能提升运输行业的投保品质。由于缺乏保险协作监管的统一工作机制,一旦企业面临极大风险时,单一的投保协作难以达到较快、较好的理赔效果,运输企业无法控制保险公司赔付质量,有的甚至激化矛盾,造成纠纷和群体上访事件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运输企业和政府的服务形象。

五是参与承包保险公司大小不一,品质不等。一些规模较小或刚刚成立的保险公司为了开拓和竞争市场,有的通过降低承保费率吸引运输企业投保;有的不按核定的车辆座位数和最低赔付标准进行投保;有的投保短期保单,在年检后再进行退保;有的则通过大额的代办费和折扣费向企业或高管人员实行商业贿赂,以此种种手段承揽和抢夺业务。一旦运输企业遇到重大事故,这些单一经营投保业务的保险公司缺乏抗风险能力,而使企业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有的运输企业发生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后,个别保险公司出现拖延赔付、拒绝拒赔的情况,企业负担不起赔偿责任,致使运输企业与客户之间矛盾激化,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破坏社会和谐,诱发社会秩序不稳定事件,影响到行业服务政府的执政形象。

每个运输单位大大小小都出现过不同的事故,承运人责任保险在处理赔偿、化解纠纷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实行承运人责任保险共保是道路运输业未来发展趋势

2014年3月6日,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建立以事故预防为导向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新机制的通知》,主要内容:一是设计符合保险新机制要求的保险产品;二是建立事故预防机制;三是建立重特大事故救助机制;四是建立安全激励机制;五是建立理赔纠纷调解机制,行业协会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共同参与此项工作;六是建立保险双向评价机制;七是建立保险产品的优化机制。根据主管部门的指示,新形势下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模式和保险管理机制也要再上一个新台阶。

1.新型的安全管理模式和保险管理机制要与道路运输保险监管与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对接,履行管理职责,为企业投保提供便利服务;注重发挥新机制的事故预防效应及新规制的政策导向作用,把商业保险运作与行业安全管理有效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做好运输安全工作;运输企业按照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统一规定的最低保险限额标准投保。管理部门完成道路运输保险监管服务公共信息平台与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对接,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对企业规范参保投保工作进行监管和服务。

2.为抵御企业风险,降低成本,增加保险项目,道路运输行业要实行承运人责任保险共保工作,即多家保险公司为运输企业共同保险。其基本做法是形成两个共同体:一是参与“两客一危”运输生产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按照行政区域组织形成一个区域共同投保体;二是通过招标洽谈,由一家保险公司主承、多家保险公司联合参与形成一个共同承保体,共同承包体要集中优势、形成合力、降低投保费用、扩展保险项目,同时要通过监管联动,协助企业加强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就要快速理赔,分散风险,化解矛盾,维护行业信誉,有效推动和保障道路运输业的安全工作。

3.共保工作施行后,各家保险公司共为一体,共为承运企业服务,增加了抗风险能力,同时也扩大了服务对象。

这项工作有利于降低运输企业保险成本;有利于增加运输企业保险项目、拓宽保险服务面;有利于加强保险工作的集中管理、健全保险服务监督机制;有利于运输企业抱团取暖、合理转嫁风险损失、争取最大理赔利益;有利于道路运输业的和谐发展。通过共保,让承运人责任保险市场更加透明,从机制上有效消除保险腐败现象。

4.在开展承运人责任保险共保工作时,要尊重企业市场主体的地位和意愿,把参加共保的选择权交给企业。共保体团队在工作中务必做到“依法合规、精心组织、公开透明、严格自律”,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参保企业的监督,真正让共保工作办成一件利国利民、行业受益的好事,真正为运输企业的安全工作起到保障作用。

客车经营者及广大驾驶员对承运人责任保险也有了较好的认识,参与意识逐渐增强

5.共保工作实施后,在同等费用下能增加赔付项目,加上快速理赔,有利于提升企业服务水平和政府执政形象,这在已开展承运人责任险共保工作的省份已收到明显的效果。

6.实行保险共保,在成立保险共保体时应当引入保险经纪人制度。凭借保险经纪人的行业优势,不仅可以提高整个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而且可以通过经纪人业务知识保障运输企业的权利。同时,通过经纪人制度,主承保险公司与其他参保保险公司之间建立集中统一的工作机制:一是实现保险方案、费率标准、投保流程、理赔标准的四统一;二是让保险的一条龙服务更加规范,更好地保护承运企业的利益;三是通过保险方案的优化,设置公共保额,让运输企业得到更全面的保障;四是通过统保,把投保企业经常遇到而被保险公司列入承运人责任保险除外责任的项目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中,增加道路运输企业的保障范围;五是通过统保,提升理赔速度,保险经纪公司会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六是通过统保,建立保险的双向评价机制、安全激励机制,设置费率调整、保费奖励机制,为长期运行良好的企业进一步降低成本。

总之,形势在变,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模式和保险集约方式也应顺势而变。只要实事求是地面对安全工作新形势,用积极开拓的精神去应对变化,就一定能推动交通运输事业向更高层次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省道路运输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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