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质包装报检常见问题及原因分析

2016-10-26 16:38钱华生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对外经贸实务 2016年10期
关键词:溴甲烷木质熏蒸

■钱华生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木质包装报检常见问题及原因分析

■钱华生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木质包装大量使用于国际贸易中,但未经检疫处理的木质包装会带来有害生物在国际间的传播,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损失。木质包装在报检中常见的问题有木质包装未加贴IPPC标识、改造已加施IPPC的木质包装、伪造木质包装IPPC标识、不如实申报木质包装、木质包装的二次污染和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不合格等。本文在分析这六类常见问题的同时进一步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

木质包装;IPPC;标识加施资格企业;除害处理

在国际贸易中,大约有70%的货物需要使用木质包装,但木质包装传播吉丁虫、象虫、松材线虫等11大类几万种有害生物,会给林业资源带来极大的破坏,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为防止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国际间传播,国际植物公约组织(International PlantProtectionConvention,简称IPPC)于2002年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WTO/SPS协议规定IPPC为影响贸易的植物卫生国际标准的制定机构,并在植物卫生领域起着重要的协调一致的作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采纳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第15号国际标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将根据该标准进行检疫处理,不合格将会导致货物滞港、退运,出口企业将遭受利益损失。

在我国外贸报检过程中,经常查出木质包装未加贴IPPC标识、改造已加施IPPC的木质包装、伪造木质包装IPPC标识、不如实申报木质包装、木质包装二次污染和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不合格问题,造成出口企业的重大损失,本文主要针对这些常见的问题及其原因做一些分析。

一、木质包装未加贴IPPC标识

我国于2005年加入国际植物公约组织,并参照料木质包装国际标准,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69号令),同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84号令)明确规定了我国进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在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要求实施除害处理后加施IPPC标识。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表明该木质包装已经过IPPC检疫标准处理。

中国企业因为出口货物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而造成巨大的损失不在少数,最为典型的就是厦门出口到欧盟的石材。欧盟是厦门最大的石材出口目标市场之一,由于石材是非法检商品,无须报检,但石材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用木质包装加固便于运输,木质包装需要经过检疫处理加施IPPC标识,而出口商因为没有木质包装报检的意识,造成木质包装因携带光肩星天牛,在欧盟多个国家蔓延的严重后果。2013年4月1日起,欧盟委员会决定对我国出口至欧盟的石材产品实施严格检查,抽检率达90%,如此之高的抽检率对于厦门石材出口商是个致命的打击,基本阻断了石材输欧的出口之路。

木质包装加贴IPPC标识,表明木质包装已经过检疫处理,但没有加贴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必定会遭到进口国检疫人员的检查,并且会根据检查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中国大量的中小外贸出口企业由于工资待遇相对较低,外贸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经常会造成木质包装未加贴IPPC标识的情况。另外,不同的进口国执行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的力度有所不同,如上例中的德国对中国出口的石材木质包装检疫较松,从而给厦门的石材出口商造成的一种错觉,木质包装无须报检,因为其他的出口商没有报检也出口了,这就造成了大量的仿效行为,最终导致情况失控,造成严重后果。

二、改造已加施IPPC的木质包装

改造已加施IPPC的木质包装指的是对已取得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进行改造,如加未取得IPPC标识的木条对木质包装进行加固,这样从外表看起来木条与木质包装构成了一个整体,检疫人员难以识别,从而蒙混过关。增加的木质包装未取得IPPC标识的话,按木质包装未加贴IPPC标识情况处理。改造已加施IPPC的木质包装与木质包装未加贴IPPC标识的情况是有所不同的,前者出口商具有木质包装报检的意识,而后者是无此意识。

改造已加施IPPC的木质包装在我国对外出口贸易中造成的危害并没有木质包装未加贴IPPC标识严重,但确是最容易令人疏忽的一个问题。2013年张家港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到中东沙特阿拉伯,采用已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出货时委托A物流公司对货物进行装载,A物流公司在装货时发现上层货物摇晃,就对货物层间的木质包装连接处使用衬木对其进行加固,这些衬木无标识,也没有经过检疫处理。货物在张家港港口出口报检时,被港口检疫人员查出,因货物还没有出口,该公司及时进行补救,避免了一起重大损失的发生。2015年深圳B公司出口到美国一批套管,批货物货值50624.8美元,共38箱,用了38个加施了IPPC标识的木质托盘包装。货物在包装程中,为了防止纸箱变形,B公司在纸箱内部两侧加进了一个已经过热处理的木框架对其进行加固。B公司的物流主管认为已经对所用木框架进行了加热处理,并放在加施了IPPC标识的木托盘之上,与木质托盘连在一起,木框架可以作为是木托盘一部分,这样就可以共用木托盘的IPPC标识,节省了木框架IPPC标识的加施费用。货物到达美国港口后,美国海关发现纸箱内的固定木框架未加施IPPC标识,随对固定木框架采取熏蒸消毒措施后放行。但深圳B公司由于未对固定木框架进行IPPC标识而遭到罚款,同时还要承担木框架熏蒸消毒退的费用,共计损失2万余元。

结合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导致改造已加施IPPC木质包装问题发生的原因有三:第一,公司的货物装载委托给物流公司,而物流公司普遍人员流动性大,新员工培训不到位,从而造成事故发生;第二,出口公司对木质包装IPPC标识原则不清楚,以为只要进行热处理就可以了,而IPPC标识只是一个形式,而且木质托盘包装已加施IPPC标识,检疫人员不会进行详细检查。而实际情况是,木质包装的熏蒸处理、热处理是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取得《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的企业进行的,处理合格后加施IPPC标识。木质包装IPPC加施的原则是标识覆盖面要全面,按照我国要求,不仅在木托、木箱等大件包装物上加施IPPC标识,而且对于独立的起固定、支撑作用的垫木、衬木都要加施IPPC标识;第三,公司对出口装货环节监控缺失,对装货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也没有专人进行统一处理,导致非专业人员采取非专业的处理方式来解决问题。

三、伪造木质包装IPPC标识

伪造木质包装IPPC标识是指木质包装并非来自出入境检验机构颁发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的企业,木质包装也没有经过熏蒸或热处理,而在木质包装上加盖IPPC标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检验检疫局航交所办事处2013年在对报检货物换证查验中核查含木质包装的货物568批次,其中立案查处涉嫌伪造IPPC标识案件7起,案件发现率是2012年的2.14倍。出口货物因伪造木质包装IPPC标识而被检出有害生物的问题在国外屡遭发生,出口企业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对我国出境货物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中国出口至美国的货物情况就是如此,由于中国假证泛滥,美国提高了对中国出口至美国货物木质包装的抽检率,并还要求提供《熏蒸证明》。

目前木质包装使用的IPPC标识,并没有办法对其真伪进行鉴别,全国也没有统一的IPPC数据信息平台以对其进行甄别。而IPPC标识的造假也非常容易,在淘宝上几百元就可以买到木托盘标识烙印机。所以出口商不要贪图便宜网购或向无资质企业购买,而应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颁发《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的企业购买木托盘,以避免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四、不如实申报木质包装

不如实申报木质包装指的是货物进境报检时,对货物的木质包装及木质包装的数量要如实申报,以便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检疫查验,加速货物的通关。不如实报申报木质包装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有木质包装而没有申报;第二,对木质包装进行了申报,但数量与实际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59条规定,未报检或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企业在进口货物时,不如实申报木质包装情况发生较多,这类行为会造成检验检疫监管成本加大,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成本。2012年江苏吴江A公司从德国进口紧密纺纱机一台,入境报检时提供《无木质包装声明》,货物到达口岸时,验检疫局检疫人员对其实施现场检疫查验发现集装箱内有铺垫木架,但该公司并没有对其进行申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违规企业进行了处罚。2015年宁波B企业从美国进口一批货物,货物到达北仑港,B公司就货物向北仑局进行报检,申报的货物木质包装木托盘数量为1块,但检验检疫人员对货物进行检疫查验时发现,货物包装的木质托盘数量为45块,B公司报检申报的木质包装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相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59条规定,B企业被罚款人民币1000元。

我国进口方对货物的木质包装未如实申报的原因有三:第一,国外的发货人没有将货物木质包装的信息告知国内进口方,国内进口方对货物的木质包装情况确实不知情;第二,部分货物在转口时或在国外港口装箱,添加了木质包装,发货人和收货人都不知情;第三,国内进口方委托代理报检公司报检时,信息沟通出了问题,致使代理报检公司以无木质包装方式报检。所以,国内进口方在进口货物报检时,应仔细查看合同,发货人提供的装箱单、提单等信息,并对货物装箱中存在的问题,如:在装箱时是否添加加固、支撑的木材,积极与发货人进行沟通,以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另外,国内进口方在货物无木质包装时申报为有木质包装,也是不如实报检行为,因为此类行为会增加查验比例,增加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量。

五、木质包装的二次污染

木质包装的二次污染指的是木质包装经标识加施资格企业处理合格并加施IPPC标识后,木质包装在存储、使用、管理以及运输过程都有可能受到有害生物的二次污染。

中国出口货物木质包装的二次污染现象时有发生,虽发生的数量不多,但确是出口企业最容易疏忽的环节。2012年7月,苏州出口加工区某企业出口模具至美国,木质包装加施IPPC标识,货物到达美国港口,模具所用的木箱被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健康检验局检出双条衫天牛,美方检验人员随对货柜进行了有效的除害处理,还对木箱进行了更换,并将原木箱退运至境外,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中方。苏州检验检疫局启动了调查程序,经查,该木箱由苏州辖区出境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生产、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2012年6月8日木箱经热处理后符合要求,2012年6月18日由出口加工区企业使用装载模具并出境,2012年7月15日到达美国港口。调查发现,使用企业购买处理合格的木箱之后,采用拼装方式运输,导致木质包装被有害生物感染,造成了这起事故的发生。

经标识加施资格企业处理合格并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遭受二次污染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三个:第一,使用企业对检疫处理合格的木包装的使用、存储和管理上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如木质包装存储在阴暗潮湿的仓库,将木质包装置于户外,任其风吹雨淋等,都会增加有害生物二次污染的风险;第二,集装箱没有打扫干净,又正好在傍晚或晚上装货,光线昏暗,货物装箱时受到集装箱的污染;第三,货物使用拼装方式易受其他公司不合格木质包装污染。

六、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不合格

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不合格指的是木质包装经标识加施资格企业检疫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后交付企业使用,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并没有达到检疫标准要求,仍携带有危险性害虫的情况。《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暂停直至取消标识加施企业的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

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不合格在中国企业货物出口时偶有发生。出口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不合格可以向标识加施企业索赔,但责任认定比较复杂。2015年南京某公司出口德国电子产品一批,纸箱包装,打木托,木托盘经过熏蒸处理盖有IPPC和MB标识,货物到达港口,德国检疫人员发现木托带有害虫的排泄物和虫蛀道,破开木块后发现大量危险性害虫,疫情危害严重,随即对木托盘进行了熏蒸灭虫处理并将情况通报中方。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经过调查发现,该批木托盘为南京辖区内A标识加施资格企业生产,生产完立即交付出口企业使用,出口企业木托盘存储管理完好,拿到木托盘后10日内即装货出境,无污染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关于A标识加施资格企业出现问题的情况反馈到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京局随对A标识加施资格企业展开调查,发现有问题的木托盘集中一批货物上,该批货物熏蒸时间不到位,检疫处理不合格即加施IPPC标识出厂交付使用,从而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并非万无一失,木质包装除除害处理以熏蒸和热处理为主,熏蒸使用的药物主要是溴甲烷、环氧乙烷,熏蒸处理虽可以有效杀死有害生物,但也有很多重要的风险控制点,标识加施企业稍不加以留意,就有可能导致除害的失效,如熏蒸的温度与药物剂量的搭配,热处理的时间控制都有可能是造成处理失效的原因。另外,标识加施企业的木质包装存储条件不当,也会造成二次污染。最后,购买木质包装的企业应对木质包装进行验收,不仅要核对数量,还要对除害处理的结果进行检验。

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式的变化

在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熏蒸处理和热处理。熏蒸处理也叫溴甲烷熏蒸处理(MB),在常压下有一系列的处理标准,如温度、剂量标准,最低浓度要求,一般熏蒸的最低温度不应低于10℃,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热处理(HT)要求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为了节约时间或图方便,国外的部分企业在集装箱装运前,未对木质包装进行散毒或散毒不彻底,即对货物进行装运,此举会严重威胁我国口岸人员健康和我国的环境安全,还会严重威胁集装箱装装卸工人的身体健康。2015年8月,江阴局检疫人员对从泰国进境的装有卫生洁具用品的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打开箱门发现木质包装有“MB”(熏蒸处理)标识,随即关闭集箱门对溴甲烷气体残留进行检测,发现溴甲烷气体残留浓度高达14.2PPM,是安全标准(5PPM)2.8倍。为防止人员中毒,检疫人员将集装箱移到安全区域并对其进行通风散气、再检合格后方进行查验。

溴甲烷是熏蒸处理过程中的一种无色无味的液体,能够毒杀鼠类和昆虫,其渗透性强、散毒快,是一种强烈的神经毒物。但人体吸入或经皮肤吸收溴甲烷会引起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的损害。1997年9月,《蒙特利尔议定书》决定:发达国家于2005年停止生产并禁用溴甲烷;发展中国家从2005年起,每年逐步减少溴甲烷的生产量,并且将于2015年最终淘汰溴甲烷,改用热处理方式。与熏蒸处理相比,热处理无残留、更安全、对操作人员没有危险而且不污染环境、费用更低。从长远来看,木质包装的热处理方式必将全面取代使用溴甲烷的熏蒸处理。

为了避免溴甲烷气体残留等类似情况的发生,中国外贸出口企业应注意到木质包装处理方式的转变,在向标识加施资格企业购买经过热处理的木质包装的同时,可进一步确认该企业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上的处理类型为热处理,而不是熏蒸处理,这表明该企业经营的是热处理木质包装业务。这样不仅避免了熏蒸处理带来的潜在危险,也顺应了国际社会对环保的要求。▲

10.3969/j.issn.1003-5559.2016.10.016

本文为2015年度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国内高级访问学者计划资助项目(2015FX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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