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养老机构的政府行为

2016-10-27 15:28郭青
人间 2016年25期
关键词:民办养老机构

郭青

(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0)

民营养老机构的政府行为

郭青

(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0)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养老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养老方式虽然有多种,但依据我国的国情来看,机构养老变得越来越重要,尤其是民营机构养老,将会承担起我国养老任务的重担。

养老;养老机构;政府

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竞争激烈,大部分家庭都是“421”模式。现在由于家庭规模的限制和养老观念的改变,更多的老人开始接受养老院,相对来说选择养老机构养老是最现实也是最好的选择。这就为养老机构的发展带来了无限可能,随着我国老年人口的增长,为了给他们提供一个更舒适的晚年,应对养老发展困境,要尽快建设我国民营养老机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民营发展比较缓慢,并且也是近些年才兴起来的。目前民营养老机构在发展中遇到很多问题和困难,不仅有自身的发展瓶颈还有来自于外部的压力。

一、目前我国民营养老机构所面临的问题

第一,民办养老机构法律不完善。我国关于民营养老机构法律不健全,缺乏法律制度保障。民营养老机构不同同于一般的民营机构,与一般的民营机构相比有自身的特殊性带有公益性。但民营养老机构也不同于公立养老机构,其自身自负盈亏,各方面来看都处在弱势地位。由于行业的特殊性,与老人或家属的纠纷在所难免。由于立法的缺失,在发生问题时也无法借鉴,大部分都由民营养老机构自己解决,严重影响民营养老机构的正常运转。

第二,政府缺乏对民营养老机构的重视。首先,民营养老机构注册审批困难。民营养老机构自身具有福利性和公益性,理应在注册审批时获得优先支持,但现实情况确相反。在现实中,民营养老机构筹建手续非常麻烦。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单位证明、街道认可、居委会公开信、证明自己身份的资料等一系列手续,需要往返于各个部门多次,一般在审批阶段就要花费两到三年时间。繁琐的注册审批手续,严重阻碍了我国民营养老机构的发展。

其次,政府政策的缺失难落实。政府是政策的制定者和实行者,我国民营养老机构发展困难很大程度上源于缺乏政府的支持。养老工作的开展不仅需要经营者自身的积极努力,也需要特殊的养老政策配合出台。

再次,缺乏政府资金的支持。民办养老机构作为特殊的社会服务业,所面对的最严重的问题就是资金紧张,周转困难,严重影响养老机构的正常运营。我国民营养老机构的投资规模较小,一般来自于家庭或个人投资。大部分个人筹资租地自建或者租房改造,设施比较简陋。由于老年人活动能力比较迟缓,自理能力差,对于日常生活环境便捷性要求比较高,民营养老院在提升改造养老院内生活环境和生活设施方面资金缺口巨大。

第三,民营养老机构社会地位低。由于政府忽视民营养老机构,民营养老机构社会地位比较低,无法与公立养老机构竞争。我国养老机构包括公立养老机构和民营养老机构,其中公立养老机构无论在基础设施建设还是医护人员等方面要优于民营机构,并且由于政府投资建设,价格要比民营价格低得多。但是,公立养老机构床位非常紧张,一票难求。相反,有些民营养老机构大部分床位却长时间空缺,无人问津。为什么人们都选择公立养老机构,而不去床位宽裕的民营养老机构。很大一部分就是对民营养老机构不认可,对民营养老机构不了解。政府缺乏对民营机构的宣传联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群众对它的的认可程度。政府将大部分的资金都注入到了公立养老机构,并且为公立养老机构在民众中进行大量宣传,而对于民营养老机构大都采取自生自灭。

二、政府促进民营养老机构发展的建议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民营养老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国家法律法规的保障。根据现实情况抓紧完善民营养老机构在申请、运营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养老服务标准。随着社会发展变化需要,及时出台与之配套的专项规定。根据各地的情况,不断修改和完善法规,解决现实问题。尤其是对于民营养老机构中与家属老人的纠纷问题,明确责任制度,严格审查,出台专项法规,做到有法可依。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养老机构的权利义务,从立法和司法角度将民营养老机构并入到法治化的轨道上来。

第二,对于民营养老机构,政府要切实重视起来。

首先,简化民营养老机构的注册审核程序。简化民营养老机构的注册审核,加快政府工作效率。放宽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控制规定,降低准入门槛,增加民办养老机构的自主性。对于民营养老机构的申请应该开设优先办理资格,缩减审核时间,加快各部门之间的协作。统一养老机构的审核机制,规范养老机构的注册要求。

其次,落实优惠政策。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并积极引导民办养老金机构,促进它的健康快速发展。完善机制,为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提供更加优越的政策环境。民营养老机构作为养老事业的主力军,政府的政策支持是民营养老机构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已经出台未落实的政策要下达各地区相关配合积极落实,减轻民办养老机构的负担。

最后,切实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资金支持。我国目前有关政策法规对民营养老机构的资金支持不到位,民营养老机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严重限制民营养老机构发展规模。

第三,提高民营养老机构的社会地位。无论是公立养老机构还是民营养老机构,都是要为我国养老事业最重要的贡献的,应该尽力缩小两者之间的距离,加大民营养老机构的竞争力,让更多人更愿意选择民营养老机构,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大对民营养老机构的宣传,加深民营养老机构在民众中的印象,提高人民对民营养老机构的认知。积极倡导传媒对正规创办的民营养老机构的正面宣传,鼓励相关部门加快和民办养老机构的联系,开展养老信息服务。政府可以为民营养老机构中提供一定数量的公益岗位,有利于激发民营养老机构服务人员的服务热情,吸引更多的年轻人进入到养老行业中来。提高养老服务行业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社会地位,吸引专业人才流入,提升养老服务人员的总体水平。

养老行业作为夕阳事业朝阳产业,民营养老机构由于自身的灵活化。产业化和规模化,适应社会新发展,具有内在的发展潜力应该会成为解决我国养老问题的主要途径。发展民营养老机构不仅有利于解决我国将要面临的养老难题,还在另一方面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1]李东阳.提升民营养老机构发展的有效途径[J].经济研究导刊,2013 (20).

[2]肖云.陈涛.老龄背景下民营养老机构护理人员队伍的优化[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3(2).

DF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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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64X(2016)09-0052-01

郭青(1991-),女,汉族,河北邢台人,人口学硕士,河北大学人口研究所人口学专业,研究方向:人口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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