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

2016-10-27 08:55孟令媛
2016年28期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对策

孟令媛

摘 要:我国农村环境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农业生产活动频繁。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环境污染问题逐渐显现出来。近年来,农业生产污染、城市和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农村生活污染以及农村生态破坏等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农村环境的突出问题。因此,我们应立足国外先进的经验,提出适合本国国情的防治环境污染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对策

农村环境作为人类生存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类生存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讲,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就是指在现在农村环境的使用、建设过程中,特别是针对现在农村环境中已经出现的各类破坏现象,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治理,修正环境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正常、稳定的发展,保持农村生态系统平衡。

一、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现状

(一)我国《宪法》、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中均有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条款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明确将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并将环境保护确立为我国环境建设的一项基本原则。另外,我国《宪法》中一些条款规定我国国家和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基本职责,并切实落实到法律责任上。

第二,环境保护法律中的有关条款。我国1979年颁布并经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目前环境保护的综合性的法律,农村环境作为我国大环境的一部分,关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也要以《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原则的相关原则为基础。关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问题,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均从各个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关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规定。我国第一部关于农业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它的颁布实施表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对我国农村环境事业发展有较大的作用。

第四,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规定。根据各个地区不同的实际情况,我国各地结合其本地实际,针对各个地区向农村转移污染方式的差别,制定不同的规定保护农村环境。例如在《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第13条第2款中规定:“禁止将有毒、有害的产品委托或转嫁给无防治能力的乡镇企业生产。”

(二)农民环保守法意识差

刘莹在《农村废弃物处理与环境污染实证研究》一文中指出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主观因素是由于农民环境保护意识差,守法意识淡薄。农村是一个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公共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的聚居地,生活在农村的农民生活贫困,经济收入较少,他们认为最主要的任务是养家糊口,对利用环境、开垦土地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置之不顾,甚至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会给环境造成污染。因此,导致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象日益严重,农民的生活环境受到较大的冲击。

二、国外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的工业革命过后,一些较为发达的国家吸取了“先污染后治理”的惨痛教训,不再认为环境问题适宜采取先污染后治理的方法,因此逐渐认识到环境保护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也在实践的过程中探索出了相对完善的农村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有关法律制度,并且在一些领域提出了比较先进的立法理念,形成了较为科学的法律体系。美国比较重视农业的生产和发展,因此美国政府对影响农产品品质的污染防治工作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手段防治污染。美国比较重视利用经济手段来保护农村环境和防治环境污染,其中在资金投入方面,美国政府每年投入数十亿美元的资金保护农村环境来防治其本国农村环境污染,美国的各州政府每年也都有专项开支用于治理美国各州农村环境污染以及有关环保技术的示范推广,美国以及其各州的做法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在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问题上,日本在政策上进行支持,同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配套。

(一)综合利用各种措施防治农村环境污染

世界上的发达国家采取多种手段保护农村环境,比如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成立了集指挥、决策和协调于一体的专门的环境管理执法监督机构,同时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环境保护投入机制,有的国家比如美国制定完善的补贴、税费等环境经济政策,鼓励公众积极保护环境,同时配合培训教育、执法监督等措施,形成了比较完善和先进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控治理体系。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措施保护我国的农村环境。

(二)健全我国农村环境管理体制,加强有关农村环境规定的实施

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比较重视农村环境,对农村环境的监管非常严格,在发达国家中,环境保护部门是农村环境的统一管理机构,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包括农村环境的各个方面,例如,制定农村环境质量标准、监测农村环境、发布农村环境信息等等。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是由于我国农村环境的相关法律规定得不到切实实施。因此,我国要加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力度,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保证有关规定在农村得到贯彻实施。

(三) 鼓励公众参与保护环境,重视我国农村对于环保技术的应用

西方发达国家都比较重视公众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他们积极宣传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并且注重发挥基层组织在环保中的重要作用。而我国,农民处于一个比较弱势的位置上,他们对我国环境建设的参与度有限,并且环保意识较为淡薄。为了我国农村环境建设更为顺利的进行,我们应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保护环境中的过程中,同时各级政府及有关机构也应加强对农民环境教育的培训,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

三、健全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有关法律对策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为了适应农村环境更清洁的发展,我国政府及有关机构应该高度重视,制定关于农村发展过程中环境保护以及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划,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农村环境法律体系。同时,我国应制定专门性的关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

(二)强化我国农村环境的执法监督检查

我国政府以及有关环保部门要更加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加强各地区、各单位的协调和配合,将农村生活污染和农业污染作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重点,同时加强环境执法机构的执法力度。农村环境执法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保障环境执法顺利进行。

(三) 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其本地的经济增长,盲目追求GDP,因此造成环境污染较为严重,这就显得我国农村环境执法虚有其表,没有实际作用。因此,我国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实施相应的环境目标考核制度以及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并且鼓励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参考文献:

[1] 蔡守秋,吴贤静.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成就、问题和改进[J].当代法学,2009,23(1).

[2] 段景春.我国农村环境教育的重要性[J].河北农业科学,2008(5).

[3] 乐波.2007.法国的农业环境保护政策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

[4] 李昌麒.中国农村法治发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5] 刘慧.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之立法及执法完善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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