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贪腐高官如何量刑?

2016-11-01 19:42蔡如鹏
中国新闻周刊 2016年39期
关键词:白恩培省部级量刑

蔡如鹏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精神,对贪腐官员的判决,正从“唯数论”,转变为越来越强调数额加上情节的综合因素考量。专家指出,“数额是法院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在审理受贿案件时,法庭还要考虑当事人有没有索贿、

有没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有没有立功等等因素。”

近日,各地司法机关迎来了一轮对落马高官集中起诉、审判的高潮期。

在刚刚过去的这个国庆节前后,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中国科协原党组书记申维辰、海南省原副省长谭力、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等4人先后被判处无期徒刑;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另有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局长杨栋梁被检方提起公诉。

而在这轮起诉、审判中,最受关注的无疑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的第一例终身监禁判决。

10月9日,河南安阳中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死刑、缓刑二年执行。该判决同时明确,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据《中国新闻周刊》记者统计,中共十八大后落马的100多名副部级以上高官中,迄今已有32人获刑,其中1人被判处死缓,9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2人被判处5到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有23人已受审但尚未宣判。

受访的刑法专家和反腐学者认为,从上述官员的判处结果看,对贪污贿赂犯罪,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首例“终身监禁”

于2014年8月29日落马的白恩培,曾担任过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等要职。河南省安阳中院的判决书显示,白恩培利用这些职务身份,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收受财物,共计近2.47亿元。

这一受贿金额,也刷新了省部级以上高官贪腐的新纪录。

此前,广西柳州中院在审理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时,公诉机关曾指控朱明国收受各项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1亿余元,另有9104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涉案金额高达2.3亿元。

不过,朱明国一案至今尚未宣判。在已判刑的省部级以上高官中,受贿金额最高的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书记周永康。天津市一中院的判决书披露,周永康及其家人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29亿元。

除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外,白恩培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司法界认为,白恩培此次成为十八大后量刑最重的落马高官,与其涉案金额巨大有直接的关系。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秉志就此撰文说,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受贿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理论界倾向于掌握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受贿数额是1亿元以上,”赵秉志表示,“而白恩培受贿数额达2.4亿余元,为近年来此类案件所罕见,可以说是创下了我国迄今查处的贪污、受贿犯罪的数额纪录,其完全具备了受贿罪适用死刑要求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条件。”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注意到,在十八大后落马的省部级以上高官中,受贿金额超过1亿元的,除白恩培外还有7人,其中已获刑的有周永康、万庆良,但两人都没有判处死刑,被判无期徒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这是因为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后,中国开始推行少用慎用死刑的司法原则。

白恩培受审现场。白恩培是首个被判终身监禁的省部级高官。

事实上,在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前,屡有落马贪官被处以死刑。2000年,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均被执行死刑;2004年,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被执行死刑;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

“贪污贿赂犯罪属于非暴力犯罪,司法实践中的一条规则是‘不见血,不流血。”阮齐林说,“十八大后的落马官员未现死刑立即执行,体现出的正是我国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

但判处死缓后,如果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落马官员仍可借助减刑、假释程序逃避刑罚。针对上述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了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增设终身监禁的《刑法修正案(九)》,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一修正案,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解释说,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16年4月1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法律界认为,终身监禁作为《刑法修正案(九)》在我国刑法中新增设的针对严重腐败犯罪适用的,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刑罚执行措施,被赋予了替代死刑立即执行和严肃惩治严重腐败犯罪之双重功能。

白恩培此次获刑,也成为首个被判终身监禁的省部级落马高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洁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限制、慎用死刑的大背景下,白恩培被判处终身监禁刑具有警世意义,堵住了巨贪“越狱”之路。

“作为我国适用终身监禁的第一案,白恩培案意义非同寻常,”任建明说,“既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也对今后审判贪官具有标杆效应。”

白恩培案判决后仅8天,河北省保定中院即判处同样受贿超2亿元的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死缓,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判罚不再“唯数论”

这轮审判过后,十八大后落马省部级以上官员中被判刑的高官已增加至32人。

这32人中,除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犯玩忽职守罪外,其余31人均犯有受贿罪。童名谦也因此量刑最轻,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上述贪腐高官涉案金额从几百万到上亿元不等,量刑也基本与涉案金额成正比,即贪腐越多,量刑越重。

比如,在判有期徒刑的22人中,获刑最高的中石油原副总经理王永春(20年)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郭永祥(20年)也是涉案金额最高的两人,均超过了4000万;而涉案金额较少的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安众(810万)和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祝作利(854万)刑期较短,分别是12年和11年。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除上面提到的周永康、万庆良、谭力、金道铭、申维辰外,还有郭伯雄、令计划、刘铁男和王素毅。其中,王素毅也是十八大后落马省部级官员中首位获刑的高官,其受贿金额为1073万余元。

阮齐林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将涉案金额作为主要的判罚依据,裁量贪腐官员的刑期,在学界通常称之为“唯数论”。“但这种情况,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已经有所改变。”

据阮齐林介绍,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精神,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正从“唯数论”,转变为越来越强调数额加上情节的综合因素考量。

“数额是法院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在审理受贿案件时,法庭还要考虑当事人有没有索贿、有没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有没有立功等等因素。”阮齐林说。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注意到,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有期徒刑15年)、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有期徒刑13年)、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有期徒刑12年)等,涉案金额虽然巨大(都超过2000万元),但均获从轻、减轻处罚。

李东生“案发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多起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其个人所获赃款赃物”;姚木根“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冀文林“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构成自首和立功”。

在这29名贪腐高官中,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受贿金额最少(283万元),但量刑却相对较高(有期徒刑17年)。

福州中院的判决书显示,陈柏槐同时犯有滥用职权罪,违反国有资产和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徇私舞弊,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6.1亿元)。值得注意的是,陈柏槐也是十八大后落马官员中唯一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的高官。

除了已获刑的32名“大老虎”外,据《中国新闻周刊》记者统计,还有23名落马高官已“过堂”,等待宣判。

这23名待判贪官,涉案金额超过亿元的有4人,分别是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受贿1.41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0.9亿)、山西省原副省长杜善学(受贿0.8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0.896亿)、河北省委原秘书长景春华(受贿0.6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0.86亿)和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受贿1.049亿)。这些人的落马时间大多集中在2014年至2015年间。其中,毛小兵落马时间最早。2014年4月24日,他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今年1月7日,毛小兵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在甘肃省兰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不过至今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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