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公证行为的原则及主要类别

2016-11-05 18:55王建辉
企业导报 2016年20期
关键词:公证书公证员公证

王建辉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一、公证的基本原则

公证是公证法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活动,是国家权力及其所承载的国家至高信誉和公共权威在证明活动中的体现。公证的本质就是代表国家对自由经济、民事活动进行适当干预、确保各类经济、民事主体的经济、民事活动真实、合法、公平、公正,避免和减少经济风险,确保交易安全,并为依法规范各种经济、民事活动和解决各类经济纠纷提供信用依据。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根据有关公证法规规定,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时,应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真实合法原则。真实原则是公证基本原则中的一个核心原则,真实是公证书的根本所在,一份失真的公证书不但不能发挥证明作用,反而会造成混乱;(二)法定与自愿相结合原则。法定与自愿相结合原则,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进行公证,否则不发生效力。(三)直接原则。是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必须由公证员亲自接待当事人,亲自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口头陈述,直接审查公证事项的内容以及其他有关的全部材料,最后作出是否给与证明的决定。(四)保密原则。是指公证机关及其公证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机密或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负有保密的责任。(五)回避原则。是指公证员不能办理与自己或自己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六)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

二、公证的范围和主要种类

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证明文书,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公证机构可以出具公证的范围根据我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也就是公正的主要种类是:(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在司法实践中,认证是对公证而言,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者某些相应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外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所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具体而言,公证仅限中国公民的部分常见文书,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出具;认证不限国籍,需由当事人先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然后送交外国有关机关认证,最后送交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三、公证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公证法》有关规定,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公证当事人和参与公证活动的其他人员对其违反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针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违法行为《公证法》第六章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责任主要有:(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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