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概念

2016-11-05 06:27张纹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6年9期
关键词:换发实施细则权属

张纹

笔者直接参与了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的具体工作,有一个问题引起了思考。即虽然此前依法颁发的土地证、房产证等证书(下文称其为老证书),实行不变不换,不强制更换,但实际肯定会遇到持老证书的权利人,因个人喜好要求更换为新版不动产权证书的情况,这不仅是权利人的顺势而为,更体现出其对自身权益的重视。而这种情况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想到这个问题后,遂拿出来和同事一起讨论该如何办理,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过去的老证书,没有经过不动产登记的首次登记,如要求换发为不动产登记证书,就得按首次登记的要求办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可适用《细则》第二十二条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换发的条款办理。

持第一种意见者认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才能称之为不动产权属证书,在此之前的土地证、房产证则不能,即从狭义上理解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概念。

《条例》和《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条例》和《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如此规定,是从广义上界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无论是过去依法颁发的土地证、房产证等老证书还是以后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均按不动产权属证书对待。持第二种意见的,正是按这种思维来认识和把握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概念。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因为从广义上来界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据此处理群众登记申请,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办事,而且有利于保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也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条例》的立法宗旨。

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新事物,法规、规章规定比较原则、笼统,配套制度尚不健全,不可能与今后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情况一一对应,这就需要我们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当找不到明确条文时,要遵循方便群众、保护权益、稳定连续的法律原则,适用最接近的条款,有效解决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唯如此,才能避免因思想僵化导致出现给群众带来不便的做法,让群众真正体会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高效便捷,从而支持、拥护、配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陈品禄/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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