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拟修订 社团财产不得分配给会员

2016-11-07 08:46
学会 2016年9期
关键词:管理条例字样章程

近日从民政部获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截至2015年底,全国已登记社会团体共32.9万个。

《征求意见稿》指出,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样。

就社会团体财产问题,《征求意见稿》指出,社会团体的财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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