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的原因及策略选择

2016-11-09 01:13杨路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胡小品上海大学
对外经贸实务 2016年10期
关键词:农药农产品检测

■杨路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胡小品上海大学

我国出口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的原因及策略选择

■杨路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胡小品上海大学

随着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农药残留问题日益成为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我国农药残留种类包括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涉及蔬菜、水果、畜禽和水产等出口农产品。主要超标原因,源自生产者、政府监管、未与国际标准接轨和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等因素。我国应发展绿色生物农药,加快产业化进程,完善农残标准体系并坚持法治化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农产品;农药残留;生产者;政府监管;标准;贸易保护

随全球气候变暖,农业病虫害频发,我国田间农药使用量持续增长。农药使用后残存于生物体、农产品和环境的农药原体、有毒代谢物及降解物等,危害人体健康,恶化我国食品安全。农药残留(MRLs)问题成为制约中国农产品贸易的主要因素,日益受到关注,也给我国农产品贸易带来严重影响。

一、我国出口农产品农残超标状况

中国出口农产品种类主要是劳动密集型的初级农产品,如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其中蔬菜和水果等植物类农产品,由于农药直接喷施,且大部分是鲜食的,农药残留降解少,农残问题最为严重。此外,还可通过环境农药残留,如土壤、水体和空气等进入植物。而畜禽和水产等动物类农产品,则主要来源于农药污染的饲料和原料,通过食物链在体内聚集。果蔬类露地栽植,以夏季农残检出率最高,秋季次之,春季最低。而温室大棚种植,则冬春季农残较高。因为温室空间有限,通风透光差,相对温度高,湿度大,有利病虫害发生。农户往往频繁使用农药,且残留挥发降解速度慢。据2014年浙江绍兴地区蔬菜类的农残检测抽查,高低顺序依次为叶菜类、果菜类、花菜类和块茎类。

目前我国主要农药残留种类包括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自2001年农业部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以来,我国农产品农药残留得到一定控制。但近年农残安全事件依然频发,如2010年“毒韭菜”、“毒豇豆”及2013年“毒生姜”事件。从检测结果看,全国农产品农残总超标率持续偏高,大致5-10%之间。2015年为4.8%,仍与发达国家有不小差距。2016年1月,农业部对全国50多种蔬菜1293个样品抽检,农残不合格率高达22%。我国超标的农药种类,首先是有机磷类,如甲胺磷、甲拌磷、毒死蜱、三唑磷、乙酰甲胺磷等。其次,氨基甲酸醋类,如克百威和涕灭威等。再者,有机氯类农药毒性大,半衰期长,环境残留难以降解,目前使用较少。其中的硫丹,2005年欧盟曾将其茶叶农残限量由30mg/kg提高至0.01mg/kg,致使我国出口茶叶硫丹超标严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六六六和DDT,我国1983年已禁止生产使用,但仍能在农产品中检出。拟除虫菊酯类毒性较小,在近年报道中,以甲氰菊酯和氰戊菊酯检出率为高。杀菌剂类低毒农药用量较多,常可检出的有腐霉利和百菌清等。

中国2001年加入WTO后,由于农残超标问题,屡遭国外农残等技术贸易壁垒,大量农产品被通报、拒收或扣留。据国家质检总局TBT/SPS研究中心统计,2006-2015年,我国出口农产品被通报1450余次,其中95%以上来自美国、欧盟和日本。据商务部调查,我国90%以上出口农企遭受国外农残等技术贸易措施,农产品出口损失每年约40-90亿美元。2015年我国被通报102次,果蔬类产品,仅5月出口欧盟就有杨梅、茶叶等10余批农产品因啶虫脒和唑虫酰胺超标,被扣留或拒入。水产品方面,2015年1月,美国FDA多次通报中国罗非鱼中检出磺胺嘧啶和甲氧苄啶,这2种药物在中国允许使用,而美国列为禁用。2015年9月,日本通报中国出口虾中呋喃唑酮超标,宣布实施强制30%比例抽检。一方面,削弱我国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为达国外标准要求,生产、检验和仓储成本增加,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下降,出口增速减缓,贸易逆差持续扩大。另一方面,受农残限制农产品,生产投入会减少;而不受限制的,则吸引新增投入,扩大生产。在资源分配导向作用下,造成我国农产品类别与农业区域发展不平衡。

二、我国出口农产品农残超标的原因分析

(一)生产者农药使用方法不规范

随科学文化发展,健康的生活理念方式,蔬菜和水果等农残问题,日益受到民众关注。相比消费者,生产者的农残认知水平却不容乐观。在采取出口导向型农业政策的发展中国家,是较普遍的“特色”,如巴西、泰国和印尼等。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分散的小规模农户,对农残的认知亦相当缺乏,只有1.7%对农残非常了解,61.4%有所了解,而36.9%则从未听说。造成安全意识薄弱,引发农残超标问题。

我国乡村青壮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业生产者老龄化严重。受教育和技术水平的限制,在农药选择、时间、剂量和对象方法上,存在盲目错误的行为。一是农药配兑不规范。认为“浓度越高,杀虫效果越好”,擅自提高用药浓度。二防治时期不当。大多到病虫大发生才施药,效果较差。且每隔一段时间,就喷施一次,增加农药残留。三对农药没有选择性。存在随大流的“羊群效应”,甚至有将两种以上农药混配,发生化学反应。四施药技术落后。采用传统药械,田间跑、冒、滴、漏严重。浪费农药之外,还增加残留。五不考虑安全间隔期采摘。大部分的农药成份尚未降解,危害人体健康。

另外,违规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2013年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显示,全国农残监测总不合格率为5.6%,属于禁限的高毒农药残留超标约占1/3。高毒农药快速有效,一些农户青睐有加;无公害和生物农药效果迟缓,自然不愿使用。主要为经济利益的驱使,高残留农产品外观整洁好看,无病虫遗迹,非但不影响销售,反而价格更高。即使是国际贸易的进口国,也要求农产品的无瑕疵物理外观,于是农户不顾质量安全,存在侥幸思想,违规使用高毒农药。2015年6月至10月,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对广东、山东、河南、河北等地的一些重要蔬菜产区进行历时5个月多次调查,得出结论认为,菜农违规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是“普遍存在”,如呋喃丹、甲拌磷(3911)和甲基异硫磷等。节目曝光后,引发各界关注。

(二)农残立法和标准未与国际接轨

近年我国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如2001年《农药管理条例》,200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2009年《食品安全法》等,初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框架。但总体而言,与国际及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整体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层次较低,如《农药管理条例》,只是部门规章,还未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法律效应欠缺,没有具体配套的司法解释。致使钻法律空子,或打擦边球经营,给执法管理带来难度。另外处罚过轻,违法者收益远大于损失,难以体现法律的震慑作用。

表1 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农残限量标准比较

我国1977年发布第一项农残国标,至2014年GB2763-2014《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共涉及387种农药和284种农产品,总农残限量指标3650项。新标准虽号称史上最严最全,但仍存在明显不足,如不按产品种类来制订农残标准;部分农产品指标较少或太少,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等。与国际CAC标准相比,虽涉及农药种类较多,但农残标准总量偏少,标准相对偏低。较之西方发达国家,如欧盟、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等,无论涉及农药种类,或农残数量和指标,更是差距悬殊(表1)。截止2015年底,中国总农残限量3650项,而美国、日本和欧盟,则分别为1.1万、5.16万和14.5万项。再以茶叶为例,中国有28项农残限量,日本144项,欧盟则有478项。出口欧盟主要超标农药16种,而中国12种未规定。

(三)政府部门缺少有效监督

美国农药残留监管主要由FDA负责,日本主要由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负责。我国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农业部门,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质检部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工商部门,食品流通环节;卫生部门,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食药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查处重大事故。由于我国行政体制的固有顽疾,实则是多头管理。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标准“打架”,监管存在重叠、模糊和真空地带。受狭隘的部门利益驱使,监管扯皮,常是“有利大家一起抓,无利都不管”,影响我国出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在农药管理方面,按《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门是执法主体。而《产品质量法》规定,工商和质监部门也可监管。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例》处罚依据不充分,措施不具体,缺乏强制性,导致不能有效执法监督。一些高毒高残留的农药,仍在市场上占有率较高。部分经销商为追求利润,违法销售经营,实为农残一大症根。据2015年农业部农药监督三批抽查结果,总体不合格率为15.4%。其中第3批主要存在问题:一标签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即假农药),占质量不合格产品22.6%。二擅自添加高毒农药或其他成分,占43.0%。三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即劣质农药),占51.9%。四是产品的生产企业难以确定(即仿冒农药),占总样品数11.3%,质量不合格率71.3%。另外,生物农药总不合格率高达71.7%。

(四)农残检测技术和机制不完善

首先,检测机构不具应有检测能力。除省级农产品监管机构外,市县检测能力明显不足,存在严重的行政空白。如县级质检站,只配备一些快速检测设备(试剂盒之类),产品制作门槛低,质量参差不齐,检测结果偏差大。其次,农残检测技术落后。当前国际农残检测方法日趋完善,简单灵敏,快速且成本低。发达国家的多残留检测技术,可同时检测上百种农药残留,如美国FDA可检测360多种农药,加拿大251种,德国325种。第三,农残检测机制不规范。欧美日早已形成完善机制,长期固定,动态跟踪,系统且规范。而我国只是不定期的零散抽样检测,且仅针对部分农产品。

另外,市场准入和质量追溯制度推行不力。在发达国家,农产品进入市场前,必先经农药残留检测,合格后贴标签注明残留量和生产、销售者信息;消费者购买后如出现问题,可通过政府部门追溯来源。我国在这方面尚处起步阶段,除机构体系外,还缺乏先进检测技术和相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五)进口国实施贸易保护的双重标准

农产品领域的技术贸易标准,易于设置,却难以跨越,且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隐蔽性。而WTO规则不够完善,如《SPS协定》中:“为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前提下,各国可以单独制定标准和规则”,这为发达国家的农残措施,留下“合理性”空间。而相关的限定条款,却模糊不具操作性。如《SPS协定》第2条规定:“各成员应保证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仅在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并根据科学原理,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维持”。这条存在明显的漏洞,进出口贸易双方,可为各自利益和目的,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解析。

从客观上讲,具有传统农业优势的发展中国家,随农产品国际贸易规模扩大,在经济利益下,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被大量施用农药的行为所取代。如上世纪90年代的巴西,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后的墨西哥等,相关研究显示,农产品贸易每增加1亿美元,农药使用量增加291吨。由此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从保护本国民众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出发,必然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出口制定贸易保护法规和更严苛的农残标准。从主观上说,发达国家采取双重农残标准,目的也是为了保护本国农业,减少对本国农产品市场的冲击。比如,日本针对中国蔬菜产品,规定毒死蜱的限量,高出日本蔬菜其他有机磷农药一倍以上,且远超欧美及国际CAC标准;欧盟对中国茶叶农残标准,甲氰菊酯和溴氰菊酯同属一类农药的限量相差250多倍,原因在于前者欧盟生产,后者中国生产。

三、我国出口农产品农残超标的应对策略

(一)发展绿色生物农药,推行综合防治

首先与国际农药发展接轨,淘汰高毒、高残留和高风险农药品种。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绿色和生物农药等,替代化学农药。可利用微生物、细菌或其代谢产物,对病虫杂草等进行防治,对人体和环境影响很小。同时创新农药施药技术,如精确施用技术等,减少田间农药使用量。推广三诱技术,即性诱剂技术、频振式杀虫灯和黏虫色板诱杀技术。其次,实施农业病虫害综合治理。根据土壤、气候和经济条件,利用一切可适用的综合策略,如植物检疫、抗性良种、合理耕作管理、物理机械及生物天敌防治等,最大程度的减少病虫危害,使控制在经济允许水平之下。再者,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控制种植、采收、加工、包装和运输等环节的化学毒污危害,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也具积极意义。

(二)加快产业化进程,强化生产者培训

我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产业化经营是大势所趋。以规模化为前提,有利在源头规范农药使用,减少农残超标风险。在农业商品化背景下,生产者土地经营规模越大,对现代农业理念及技术培训的需求都会增大,接受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的可能性更高。新技术和低毒残农药采用,对农残监管也更方便。应加大农村土地流转力度,促进规模化经营,提高家庭农场及种植大户比例。强化生产者培训,提高农残认识。鼓励农业合作组织发展,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共同形成合力,从根本上解决农残问题。

(三)坚持法治化管理,实施可追溯制度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带有明显的权宜性,部门主义色彩较重,缺乏长远目标和整体系统性。如《食品安全法》,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就体现不足。与农残有关的法规,虽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但相关内容过于简略,针对性不强。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在现有立法基础上,有效整合细化,出台专门农残法规。坚持依法监管,推进市场准入和质量可追溯制度。健全机构体系,引入先进设备,培训相应的专业人才队伍。可鼓励出口农企率先实行,做到“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存储,产品可召回”。提升我国出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四)利用现代高科技,对农残超标进行监控

在农药残留检测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多维数据,为快速有效处理分析,利用大数据等高科技,根据农残数据特征,设计农残检测智能管理系统,如AMPRDD和Access等。基于子任务和层次化,建立信息数据库。从样品采集到检测分析全过程,可得到采样时间、样品产地、农产品种类、名称、农药种类及检测分析等统计结果。除报表外,还以折线图、柱状图、饼图和3D圆环图形式展示。用户可从中挖掘有价值信息,发见农残变化趋势特征,及时有效监控,为决策提供依据。另外,运用物联网技术,如二维条码和无线射频技术等,除实现农残检测信息共享外,消费者在农贸市场或超市,可通过手机扫描二维条码,查知农产品农残数值,包括检测地点、时间及检测人员等信息,为农产品质量溯源提供技术支持。

(五)完善农残标准体系,提升检测技术

我国农残标准体系,农药种类和限量指标较少,科学性和技术水平低,修订机制不完善,已不能适应农产品国际贸易需求。应及时掌握国际尤其发达国家的农残动态,加快标准修订完善。长远规划,开展农残评价和毒理学分析研究。检测方法标准方面,我国自动化程度低,提取净化效率不高,速度较慢。短期内可适当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学习和借鉴。长期则需加大自主研发力度,鼓励生物传感器检测技术、仪器分析法、免疫分析法和酶抑制法等应用。以最新科技成果,改进提升检测能力。

此外,为应对国外农残壁垒,应建立完善成熟的农产品出口预警机制。动态关注,及时发布信息,为出口农企提供服务,并帮助解决问题。同时在遭遇国外不合理的农残壁垒时,出口农企要敢于面对。充分利用WTO规则,保护自我利益。争取突破壁垒,保证我国农产品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

10.3969/j.issn.1003-5559.2016.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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