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五四指示》不彻底性及创新性研究

2016-11-09 10:50刘换换
2016年30期
关键词:土地改革

刘换换

摘 要:1946年5月4日,根据内战危机十分严重,解放区广大农民强烈要求进行土地改革的新形势,中共中央制订了《五四指示》,它是一个具有过渡性质的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在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时,由削弱封建剥削向废除封建剥削制度转变的重要文献,虽然具有不彻底性。但在就当时的国内形势来看,这种不彻底性在一定程度上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此外,对地主等的土地采取和平赎买的方法,更是党在解决解放区农民土地问题的一次创新。因此,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客观评价《五四指示》的历史作用,深化对党土地改革政策的理解。

关键词:五四指示;不彻底性;土地改革;和平赎买

1946年5月间,蒋介石违背了已有的停战令,毅然调动百万大军布置内战,全面内战时刻随时都有可能爆发。而且当时,“在山西、河北、山东、华中解放区,有极广大的群众运动。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斗争中,直接从地主阶级手里取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群众们的热情都很高。另一方面,一部分汉奸、豪绅、恶霸、地主逃跑到城市中,则大骂解放区的群众运动。有些中间人士则发生怀疑……。”[1]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对群众运动加以有计划的领导,同时也为了满足解放区各地农民对解决土地问题的迫切要求,中共中央不失时机地于1946年5月4日决然发出了《五四指示》。并明确的指出:“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是我党目前最基本的任务,是目前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的环节。必须以最大的决心和努力,放手发动与领导群众来完成这一历史任务。”[2]

一、《五四指示》不彻底性的表现

读完《五四指示》的全部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全文共十八条原则,其中,除了最前边五条“不要害怕”之外,剩下的十几条内容(在此不再一一列出),都是在告诫各地组织怎样去正确的指导和控制最近出现的群众运动,要把握好“度”。从它的内容中基本上每条都能看出这一指示对中小地主及富农等的照顾。这使得后来有学者质疑《五四指示》是更注重保护农民的利益还是更重视地主的利益。

二、《五四指示》不彻底性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虽然以上十八条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彻底性,但是就当时的形势来看,如果要适应战争和农民的土地需要,得到最广大群众的支持,还是要进行土地改革。但是土地改革的“度”还是要把握好,农民最主要的衣食来源都在土地上,因此一方面需要分给农民土地,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此外,由于地主拥有大面积的土地,所以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同时还不能对地主进行过度打击。对地主应该有区别的对待。如果新的土地政策对他们打击过重,就会造成农民和地主的关系紧张的局面,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土地改革的顺利开展。因此,这正是为了“将和平与土地改革结合起来,结果就产生了‘五四指示。”[3]

对于有些学者认为的《五四指示》没有完全反映农民土地要求,实行彻底的平分土地的政策,在当时看来是错误的,是不符合当时的实际条件的,彻底的平分土地是不可能的。“五四指示不提彻底平分,也有群众观点。”[4]《五四指示》中对于中小地主、富农、开明绅士等“照顾”也是合理的、必要的;这个决定在当时来看是十分正确的。

其次,从当时的人员组织情况来看,抗战的队伍需要扩大,党员人数从开始抗战的30000余人发展到中共七大召开时的1200000人。各种层级的人鱼龙混杂,每个人的看待事物的观点,会受他们的出身、家庭背景、立场等因素的影响。同时有些地主富农也会混进来,致使党内阶级立场、阶级路线、阶级观点模糊不清”。有个别地主富农出身的党员,要求实行彻底平分,聚众闹事的事情更是层出不穷。长此以往的话,势必会使领导机关动摇。在此形势下,如果政策实施步伐较快,不顾实际情况冒冒失失的去彻底平分,势必会造成混乱,对于巩固和发展解放区,还有争取和平民主的统一战线都是非常不利的,这些同时会导致发生“左”的错误。然而对于解决党员素质不高、思想觉悟不齐、阶级立场和政治立场不坚定的问题,由于当时时机还未成熟,只能因势利导,并不能使其发生根本转变。所以,《五四指示》不彻底也是十分必要的。

最后,《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和此时中国共产党制定的基本方针和目标是相同的,而且党的方针政策的制定又是按照实际情况决定的,客观存在决定主观意识的形成。因此,能不能正确的认识当时的客观形势,就成为我们能不能认同《五四指示》观点的重点。按照哲学上的观点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则会推动事物的发展,反之则会阻碍事物的发展。所以《五四指示》在制定过程中的不彻底性在当时是有必要的。如果不是兼顾地主及富农的利益而实行彻底的平分是不利于党的基本方针的执行的,所以才会做出暂时的让步。这个让步是考虑到党和人民的长远发展才做出的,因此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五四指示》创新性表现

《五四指示》没有沿袭土地改革战争时期没收地主全部土地的办法,除了采用没收、清算等方法外,还提出并实施以和平有偿的方式实现“耕者有其田”,即通过和平赎买或者征购地主多余土地的方式,来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例如,《五四指示》明确规定:“减租之后,地主自愿出卖土地,佃农以优先权买得此种土地。”[5]此外,从当时的情况和环境条件来看,彻底平分土地的政策是不可能的,该指示已经在最大程度上兼顾了农民和地主的利益。即《五四指示》不彻底性本身就是一种政策的创新。《五四指示》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关于和平赎买政策的理论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同时也是对这一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解决了解放区农民的土地问题,巩固了解放区,保证了农民群众的基本利益。

四、《五四指示》的意义及影响

总之,《五四指示》虽有不彻底性,但这是党在农民土地问题上的一次伟大的尝试,它具有过渡性。虽然具有局限性和不彻底性,但是却揭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革命指明了方向,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成功的将马克思主义的和平赎买政策运用到解放区土地问题上。它的提出与实施,为第一个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中国土地法大纲》的颁布和实施也有积极的影响。而且也为建国后各个时期土地改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为后来全国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基础。另外,其中的和平赎买政策,对我国建国初期的三大改造政策的顺利进行也有很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延安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刘少奇选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377.

[2] 《刘少奇选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378.

[3] 《刘少奇选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386.

[4] 解放军政治学院:《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11册,第93、71、86页.

[5] 《刘少奇选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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