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官职业安全保障

2016-11-10 03:51苏妍竹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8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法庭依法

苏妍竹

(155600 宝清法院 黑龙江 宝清)

浅谈法官职业安全保障

苏妍竹

(155600 宝清法院 黑龙江 宝清)

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是法律的执杖者和司法公正的守护者。在我国,法官的职业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权受侵害的现象普遍发生,直接影响到法官中立行使审判权。本文通过分析法官的定位、法官职业安全保障的法律根据和法官职业安全保障的意义,提出了加强法官职业保护的几点建议。

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司法独立;司法改革

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依法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增强法官职业荣誉,维护法官尊严和司法权威的保障制度。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是法官基本保障制度体系的基础,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完善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目前,法院案多人少情况严重,法官职业收入远远低于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司法责任制改革加重了法官的职业责任,法官人身安全受当事人侵害的现象普遍发生,使法官身心承受着巨大的压力,造成法官队伍人才流失,成为司法改革面临的严峻问题。2015年9月9日,湖北十堰4名法官在办公楼内被捅伤。2016年2月26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年仅38岁的法官马彩云在住所楼下遭到当事人报复,枪击致死。一幕幕惨案,以血的事实昭告社会,加强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刻不容缓。

一、法官的定位

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具有局限性,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离不开主体的职业素养、有效的法律体制和群众的尚法意识。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是法律的执杖者、捍卫者,是司法公正的传递者、守护者,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开拓者、领队者。法官具有主体性,作为纠纷的权威解决者,处于审判三角结构的中心位置,以依法中立裁判为己任。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司法独立原则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院独立需要通过法官具体的独立执法活动来体现,法官具有在职权范围内,对案件依法独立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权力,不受任何人、任何团体非法干涉。明确法官的定位,排除一切外部干扰因素,为法官判案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条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一切危及法官安全,试图以恐吓、威胁法官影响案件结果的行为都是蔑视司法权威、挑战司法公正的行为,应当采取严厉措施予以有效制止。

二、法官职业安全保障的法律根据

我国《法官法》第八条规定,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或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法发〔2015〕13号)对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作出了规定,法官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良好声誉;依法保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及时惩治在法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侵犯法官人格尊严,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开的法官及其亲属隐私,干扰法官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加大对妨碍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诬告陷害法官、藐视法庭权威、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研究完善配套制度,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

从以上三部法律可以看出,我国对法官的人身保护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规定操作方法。在法庭上发生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情节较轻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手段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较重的,根据刑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并没有对法官进行专门、特殊保护的条款,实践中,对侵犯法官人身权益的行为只能依据普通法条进行处罚。除此之外,这三部法律没有提及对法官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保护,对于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官近亲属,对法官心理、生活等方面造成压力,影响法官中立判案的行为,法官及其近亲属只能通过一般手段予以解决。

《意见》的出台,强调了对法官良好声誉的维护,将法官的近亲属列入法官安全保障的主体范围,明确了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隐私的保护,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加大法官人身、财产保护力度的决心,对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的建立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三、法官职业安全保障的意义

落实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尊重法官权威,维护法官人身、财产安全,具有以下几方面重要意义:

1.缓解人才流失,壮大法官队伍

2015年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案多人少、人才流失问题突出,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一线法官年人均办案高达300多件。2016年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再次提及法院人员招聘困难、人才流失严重、法官短缺等问题。2010年至2014年间,北京法院系统已有500多人辞职调动离开法院,法官流失现象严重,且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离开的法官大部分经验较丰富,能力较强,流失速度还在加剧。2014年上海法院系统共有105人离职,其中法官有86名(其中含17位审判长、43位硕士以上学历拥有者、63位年富力强的“70后”)。职业安全问题是人民法官关心的重大问题,是法官离职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法官安全保障,赋予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特殊保护,严厉惩处侮辱、谩骂、诽谤法官行为和威胁法官及家人安全行为,为法官扫清依法履职的安全障碍,维护法官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提升法官职业荣誉感,有利于稳住法官队伍军心,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进入法院系统,壮大法官队伍,为法院系统注入生机和活力。

2.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

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法官作为案件的审理者、裁判者,是法律的直接执杖人。法官应当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依法中立公正裁判的职业良知,但面对当事人的无理谩骂、威胁,法官仍要时刻保持理性、克制,也无疑是对法官保持中立用权的巨大考验。对法官尊严的践踏,对法官安全的威胁,是对法官权威的挑战,亦是对法院裁判权威、对司法权威的挑战。落实法官安全保障制度,是对法官尊严的维护,对法官中立裁判的庇护,亦是为司法公正保驾护航。

3.建立良性机制,推动司改进程

习近平总书记说:“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也是创新活动中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素。”提高审判质效,促进司法公正,推动司法改革进程,离不开创新,离不开法院系统良性运行机制的建立。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足的矛盾,需要充分调动广大法官的积极性,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探寻多元化解方法,解决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提高人民的满意度。法官队伍是建立法院系统良性机制、推动司法改革的主力军。完善法官安全保障制度,有利于增强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为司法改革提供动力支持。

四、法官保护的措施

1.推进新罪入刑,完善法官的法律保护

为了保障法官的尊严,英美法系将“藐视法庭罪”作为一项非常严重的犯罪,对侮辱藐视法官、扰乱法庭秩序、干扰法庭执行责任人员履职的行为,处以严厉惩罚。英国、美国、中国香港地区都对“藐视法庭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法国、意大利、韩国,也将“藐视法庭罪”写入刑法中。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建议将侮辱诽谤法官罪、暴力殴打法官罪等相关罪名写入刑法,并将法官近亲属的相关权益列入刑法保护范畴,通过推进新罪入刑,为法官群体提供刑法特殊保护依据,提高法官法律地位,维护法官独立审判权。同时完善诉讼法的规定,建立“藐视法庭罪”立案、侦查、审判的特殊配套制度,严厉打击侮辱法官、藐视法庭的行为。

2.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法官保护力度

一是打造专业的法官安全护卫队。健全针对法官保护的执勤执法规范,壮大司法警察队伍,完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审理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加强公检法等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扩大法官及其近亲属安全保障的范围,为法官提供良好、安全的职业和生活环境。二是建立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建立法官风险报告制度、风险情报收集制度和风险防范处理制度,由法官和各部门共同发现、排除潜在风险,防止法官及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三是建立法官人身、财产安全保险制度。法官以定纷止争为职责,被称为“刀尖上的舞者”。为法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是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实现法官人身、财产安全风险由社会分担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增强法官抵御职业风险的能力,提升法官权利救济水平。

3.强化法官教育辅导,降低法官安全风险

一是提高法官安全意识和突发事件处理能力。编发安全指导手册、定期组织安全辅导讲座,为法官提供常规性的安全教育指导;聘请专业安全咨询师、分享涉法官安全典型案例,解决法官安全防范方面的疑难问题,提高法官风险防范和应急能力。二是提升法官职业素养。树立法官的权威,要求法官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外,还要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要有正直、正派的人格魅力。加强法官理论素养、综合素养、人格素养培训,保证法官在尊重当事人人格的前提下,综合法律知识与其他学科知识,全面分析案情,作出中立、公正裁判,从而获得当事人的尊重,提高法官权威和司法权威,降低职业风险。三是增强法官心理调控能力。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往往心理脆弱敏感、情绪易偏激。法官掌握心理辅导知识,具备情绪调控能力,有助于平缓当事人的暴躁情绪,理性解决矛盾纠纷,提高案件处理效率,降低安全风险指数。

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民众法治意识

一是加强普法教育。以微博、微信、法治专栏、短片电影等形式,将纷繁复杂的法律条文与典型案例相结合,向公众普及基本的法律知识,帮助公众理解、分清道德与法的规范范围,避免将道德与法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相混同,减少对法官依法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困惑和误解。二是树立法官在人民心中的正面形象。英国法学家丹宁勋爵认为,公正必须来源于信任。法官失去人民的信任,法律也会因此而名誉扫地,国家的稳定将因此而动摇。提高法官的威信,不等同于将法官生活神秘化,与群众生活脱节。要积极宣传法官正面典型形象,将法官的生活平凡化、使命神圣化,加强人民群众对法官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建立法官与群众之间相互理解、沟通的桥梁,将每个陌路人转化为保护法官安全、保卫法官尊严的护卫兵。三是营造法治文化氛围。增强公众尊法守法意识、证据意识、公正意识,转变当事人思想,以证据呈现事实,将诉讼定义为维护公平正义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而不是维护当事人自己利益的工具和手段。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有利于避免因证据不足致使当事人对法律丧失信心的情况,防止守法者向激进的违法者倾斜,使公平正义进驻公众心中,为社会发展围起司法公正的绿色防护之林。

注释:

①“湖北十堰4名法官在办公楼内被捅伤”,载中国新闻网

②“北京昌平法院法官马彩云遭2名歹徒枪击殉职”,载中国法院网

③“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实录)”,载人民网

④“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实录)”,载人民网

⑤“北京市高院院长:北京法院系统5年流失500余法官”,载中国新闻网

⑥“法院系统法官流失问题严峻:压力大待遇低是主因”,载观察者

⑦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9月30日

⑧[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0页

[1][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2][美]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周泽民:《国外法官管理制度观察》,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5]马建华:《法官职业化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6]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姜明安:“正当法律程序:遏制腐败的屏障”,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

[8]许平:“司法改革与司法公正”,载《法学》20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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