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文化立法管窥

2016-11-10 10:32阿计
民主与法制 2016年24期
关键词:基本法荷兰文化产业

阿计

日韩:立法助推文化产业

日本、韩国是近年来迅速崛起的文化产业强国,以日本动漫、韩国影视为代表的“日漫”“韩流”风行全球,在收获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成功输出了本国的文化形象。

日韩两国文化产业起飞的一大秘诀,在于完善的文化立法体系。以日本为例,先后颁行了《有关振兴文化艺术的基本方针》《振兴文化艺术基本法》《文化产品创造、保护及活用促进基本法》等法律,犹如推动文化产业的强大发动机,为文化产业竞争力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韩国早在1972年就出台了《文化艺术振兴法》。1998年,韩国又确立了“文化立国”的目标,几乎与我国同时提出要扶持文化产业,但与我国不同的是,韩国采取了“立法先行”的推进策略。1999年,韩国就颁布了《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并依据该法成立了韩国文化产业振兴委员会,搭建了文化产业资金支持体系和相关经济政策框架。此后,韩国又陆续制定了《统和放送法》《影像制品振兴基本法》《电影振兴法》《演出法》《广播法》《唱片录像带暨游戏制品法》《出版与印刷振兴法》等多部法律,逐步构筑起了文化产业法律体系。

2013年,随着韩国总统朴槿惠在政府执政纲领中树起“文化隆盛”的旗帜,韩国以立新法、修旧法并举的方式,进一步加快了文化立法步伐,先后出台了《地方文化振兴法》《激活文化艺术援助法》《大众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法》等新法律,并对《著作权法》等多部文化法律进行了修改。尤其是2013年12月,韩国国会通过了《文化基本法》,作为近年来韩国最重要的文化立法,该法首次明确提出了保护“国民文化权”。自此,保障国民的文化享受权等文化权利,进一步成为韩国政府执政的重点方向。

美国:立法捍卫文化版权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文化立法的国家,由于文化产业在美国被称为“版权产业”,美国早期文化立法就起源于版权保护法律,直至今天,知识产权法律仍是美国文化立法的重点。

早在1790年,美国就出台了第一部《版权法》。此后,美国又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全面构建起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20世纪末,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受到巨大冲击,美国又与时俱进,制定了《版权保护期限延长法》《数字千禧年版权法》《防止数字化侵权及强化版权赔偿法》《家庭娱乐和版权法》等多部适应“数字版权”的新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了全面改造升级。

美国针对各专业文化领域的文化立法,也十分发达,数量达百部以上。比如在广播电视业,美国制定了《联邦通信法》《公共电视法》《有线电视法》《儿童电视法》《广播电视反低俗内容强制法》等多部法律,与我国目前在该领域的法律空白形成了鲜明对比。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对文化领域极为强调“法治至上”的立场。早在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就奠定了美国文化体制的基本架构。严密完备的文化法律体系与“无为之治”的政府文化管理相结合,共同塑造了法治有序的市场环境,支撑了繁荣发展的文化产业,进而成就了美国的文化强国地位。

法国:立法保护文化遗产

法国是拥有众多历史名胜的国度,早在法国大革命期间,要求立法保护文化遗产的社会呼声就不断响起,其中,文化名人更是成为呐喊的先锋。法国文坛巨匠维克多·雨果就在《对破坏者的斗争》一文中大声疾呼,以立法阻止唯利是图之徒破坏历史古迹。

1840年法国颁布的《历史性建筑法》,在全世界开了文物保护立法的先河。此后,法国又陆续出台了《纪念物保护法》《历史文物建筑及具有艺术价值的自然景区保护法》等诸多法律。其中,1913年颁布的《历史古迹法》最具标志意义,该法奠定了保护文化遗产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确立了“紧急保护”等一系列重要机制,从而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标杆,推动了《景观保护法》等补充立法的不断诞生。并在观念层面逐渐凝聚了社会共识,促使法国人将文化遗产视为应当共同珍视的公共财富。

20世纪50年代,法国在“二战”废墟上开始重建家园,许多城市曾一度兴起“拆旧建新”的风潮,但法国人很快意识到,城市的真正价值是时代之手所塑造的不同文化特色。为此,法国于1962年出台了《马尔罗法》,将遗产保护对象扩大到了城市整个街区。

截至2013年年底,法国国家遗产保护名单已列入4.4万座建筑物、26万件文物,另有104个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和678个建筑及景观国家级“保护区域”,列入保护范围的古迹遗址、建筑园林、文物古画等数量位居全球之冠。而支撑这一辉煌成就的。正是法国源远流长的文化遗产保护立法。

荷兰:立法护航文化创意

荷兰素有“创意之国”“设计之邦”的美称,“荷兰创意”不时令世界产生精神的震撼。荷兰文化创意产业之所以如此发达,得益于覆盖多个层面的文化立法。

荷兰1993年出台的《文化政策法》,堪称文化产业立法的里程碑。该法确立了文化政策的基本框架,尤其是理顺了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和国家公共文化基金拨款资助的机制。该法于2012年修订后,进一步完善了补贴体系。此外,针对不同文化产业的特点,荷兰还制定了一些有关艺术资助的特定法律。与此同时,为了鼓励企业和社会对文化的资助,荷兰于2012年还颁布了《赠与和继承税法》,通过税收优惠、抵扣等制度设计,使文化资助在财务上更具吸引力。

荷兰针对具体文化行业的专门立法,更加数量众多、分类细致。以图书出版和公共服务近年来的立法动向为例,2015年,荷兰修订后的《图书馆法》正式实施,该法充分考虑了数字化对图书馆所产生的重要影响,明确增设了相关制度。而同年颁布的《固定书价法》,则细致规定了图书和音乐出版物的定价机制。

作为创意大国,荷兰的知识产权立法更是文化立法的重要支柱。荷兰的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大类,其中,工业设计和发明受《工业产权法》保护,1912年颁行的《著作权法》则保护文学、科学或艺术作品,该法的一大特点是将著作权保护期限延伸至作者去世后70年,从而为文化创造注入了强大的动力。此外,荷兰还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荷兰的原创作品因此将自动受到164个缔约国的保护。

荷兰文化立法的广度和深度,不仅为文化产业打造了宽松发展的环境,也为文化创造提供了权利保障的羽翼,最终使“荷兰创意”挺立潮头、笑傲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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