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被遗忘权”

2016-11-11 18:39田野丛林
莫愁·智慧女性 2016年11期
关键词:罗氏搜索引擎法院

田野+丛林

很多网民,往往有过这种经历——在网上搜索一下自己的名字,很多不愿看到的、令人尴尬的信息就会跳出来,给工作、生活带来不便。他们迫切希望搜索引擎服务商将这些内容链接移除。

在我国,“被遗忘权”能否得到司法确认呢?2016年5月,该领域内第一案,经北京市两级法院的审理,尘埃落定。

羞于受牵连,要求被遗忘

现年45岁的郭明旭,主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企事业管理等管理学教育工作,著有学术专著一部,在业内算得上一位知名学者。

2014年7月1日起,郭明旭曾与江苏无锡罗氏有限公司合作。当年11月26日,该公司向郭明旭发出《自动离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离职后,郭明旭重新寻找合作单位。一天,他进入网络搜索页面,偶然键入“郭明旭”三个字,却发现“相关搜索”处显示有“无锡罗氏教育郭明旭”“国际超能教育郭明旭”等关键词。他又在搜索框内键入“罗氏教育”,“相关搜索”处显示有“罗氏教育骗局”“罗氏远航教育是骗局吗”等等。

郭明旭认为,罗氏公司在外有“不好名声”,而网络搜索显示,自己的名字与罗氏公司密切相关,影响了自己找工作,便于2015年1月28日,向某网络公司发送电子邮件,主题为:“请认真详读!严重侵权!尽快删除!”

当年2月,郭明旭再次向该网络公司发送邮件,表示“严重侵权信息,请务必删除”,并附上一张手机搜索网页截屏。

与网络公司交涉期间,郭明旭于3月应聘到北京一家商贸公司。但没几天,对方便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显示,解除理由是公司试用郭明旭后,发现网络上显示“无锡罗氏教育郭明旭”,联想到罗氏教育被很多人称为骗子公司,甚至有人说是邪教,而公司对信誉度要求高,与郭明旭协商后,解除合同。原先约定的60万元年薪,由于工作时间短,郭明旭同意不收取任何工资和经济补偿。

这次经历,让郭明旭确信不良搜索结果的严重程度,于3月24日再次向某网络公司发送邮件,表示“我早已不在罗氏教育,罗氏教育声名狼藉”。

网络公司有公示的专门投诉渠道,而郭明旭是通过发送邮件投诉的,网络公司对此认为未收到正式投诉,所以没进行删除处理。

投诉无结果,维权上法庭

见网络公司未作处理,郭明旭在2015年4月和5月,先后向公证处申请,对网络公司网页上“郭明旭”及郭明旭个人邮箱内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后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该网络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郭明旭称:罗氏教育颇受争议,“罗氏教育郭明旭”等信息挂在网上,公众会误解他与罗氏还有合作,影响他取得他人信任,无法工作。他认为,这样的搜索信息应当被遗忘。

他的请求是:1.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姓名权、名誉权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输入“郭明旭”搜索,结果中不得出现“罗氏郭明旭”“罗氏教育郭明旭”“无锡罗氏教育郭明旭”等六个关键词。2.网络公司支付郭明旭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3.自2015年3月至停止侵权行为期间,网络公司向郭明旭每月支付经济赔偿金5万元。

网络公司称,自己只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包括“关键词搜索”和“关键词相关搜索”。所谓“关键词相关搜索”,就是搜索引擎自动统计一段时间内,所有网民输入的搜索关键词的频率,并显示出排名靠前的。随着网民输入关键词的内容、频率的变化,相关搜索中的关键词会自动更新,服务商未做任何人为的调整干预。

网络公司还认为,“被遗忘权”主要涉及人生污点,本案并不适用。事实上,郭明旭之前与罗氏教育有过业务合作、媒体宣传,信息自然反映在网上。

判决定是非,败于无法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络公司并未进行人为干预。对作为机器的“搜索引擎”而言,“郭明旭”三个字在相关算法的收集、处理过程中,就是一串字符组合。

“罗氏教育郭明旭”“无锡罗氏教育郭明旭”等关键词,本身也无褒贬含义,仅是对历史情况的客观反映。

郭明旭主张删除关键词的背后,其实有两个意思:一是确信“罗氏教育”不具有良好商誉;二是试图向潜在客户、合作方隐瞒曾经的工作经历。

就前者而言,不同人对企业的评价往往很主观,企业的商誉也会随经营状况发生动态变化,因此不宜简单地将罗氏教育的商誉与郭明旭的现状联系起来。

就后者而言,郭明旭仍在企业管理教育行业工作,之前的信息正是他经历的一部分,与目前的个人资信直接相关。其潜在客户需要知悉。

综上,网络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2015年7月一审判决后,郭明旭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特别提出,“被遗忘权”是欧盟法院通过判决,正式确立的概念。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相关规定,也没有“被遗忘权”的权利类型。

2016年5月,北京一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以案说法】

法院虽驳回了郭明旭的诉讼请求,但此案带来的法治启示意义深远。

所谓“被遗忘权”,一般指按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网络用户有权要求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在搜索结果页面中删除自己名字、相关信息的权利。

裁定源于2011年西班牙的一个案件。一名男子在谷歌上搜寻自己名字时,发现1998年的一篇新闻,有关他早年因财务窘迫被法院强制出售家当的内容,遂将新闻发表原网页的《先锋报》和谷歌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侵害了他的隐私权。

法院最终的判决以新闻自由为名,认定《先锋报》不承担责任。不过,谷歌作为搜索引擎不能以新闻自由豁免,应承担删除责任。

谷歌公司提出上诉,该案最终打到欧盟法院。2014年5月13日,欧盟最高法院欧洲法院最终裁定认为,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拥有“被遗忘权”。

本案中,尽管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一定合理性,但囿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院的裁判也不可能逾越。

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说,该案的判决,为“被遗忘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通过一般人格权加以保护打通了路径,确立了保护的条件和标准。其提出的“非类型化权利涵盖利益”“利益正当性”“保护必要性”三大裁判规则,将为“被遗忘权”的形成奠定实践基础。

法律人士也指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郭明旭的苦恼会逐渐成为很多人的苦恼。搜索引擎方便用户的同时,也会暴露个人曾经的信息,甚至自动生成带误导性的信息,给当下生活带来负面影响。

化解问题,一方面在于自律,包括网站自身的规范、行业自律和技术自律,另一方面,尽早制定一部适应技术发展的个人数据保护法,才是关键。

(文中人名、“罗氏”系化名)

(编辑 赵莹 zhaoyingno.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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