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回天的查理一世

2016-11-11 15:59戚凯
人间 2016年27期
关键词:审判

摘要:1649年1月30日下午两点,伦敦白厅国宴楼(Banqueting House)外的黑色断头台上,查理一世解开佩着银色圣乔治纪念章的蓝腰带,随后张开双手,刽子手斧子一落,这位英国国王立刻身首异处。关于查理之死,与其性格不无关系,但若将性格认定为决定性因素,难免将这件重大的历史事件过于简单化。因此,本文拟对查理之死从英国社会诸多方面的“传统”、审判过程中法理方面的“革新”以及具体时局来进行简略分析,即试论述查理为何必死无疑。

关键词:查理一世;审判;英国法律

中图分类号:K561. 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9-0091-02

一、“生而自由”的英国人

1637年,当国王的特权法庭——“星室”法庭准备对三位勇士(因抨击皇后被捕)执行死刑之时,一位站在头排的青年——约翰·李尔本(John Lilburne)被他们的精神所感染,便将带有煽动性言论的小册子运回伦敦城,同样被捕。当他也被星室法庭审讯时,他抛出了那句掷地有声的话:“作为一位‘生而自由(born to freedom)的英国人,他有权利拒绝‘自证其罪(self-incrimination)。”他的一席话,“一字一句像重锤一样敲击着每个人的心灵,催人警醒...”①

同一年,“船舶税”(ship-money tax)事件爆发,英国的传统法律再次遭遇来自国王的挑战。国王一再地肆意妄为,激起了人民的反对。正如像“生而自由的约翰”一样,他们开始在传统中找寻自己丧失殆尽的权利。

矛盾因王权而起,我们也就有必要探寻一下英国王权的大致发展脉络。从中古英国人尊称国王Sire(陛下)开始谈起,这一词与近代英文中的Sir(爵士)同源,且中世纪英国国王对贵族只有suzerainty(宗主权)、overlordship(霸主权),而无sovereignty(主权)可看出,国王实质上是置身于贵族之中,而并非高于贵族。专制王权,是伴随着“民族国家”一起出现的,是“民族利益”与国王私人野心奇妙地结合在一起。”②简而言之,专制王权的主要作用:是作为“贵族中第一贵族的”国王,要维护地域内稳定,避免持续不断的封建战争带来的破坏,同时做到保护本国商业利益。但在诺曼时期,由于贵族对国王的长期抗争,王权应该受到限制的思想也逐渐形成。早在那时一本名为《政治家手册》(statesmans manual)的书中,就记载到:“杀死暴君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公平的。”斗争的结晶便是著名的1215年《自由大宪章》,虽然在当时这部法律文件几乎毫无任何约束力,但其为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提供了“精神”上的奠基。在之后的1322年《约克法令》中,议会的宪法地位也已法令的形式确立。这样一来,“王在法下”,“王在议会中”这些基本原则,在英国已经得到普遍接受。可以说,限制王权,或者是抵抗王权的越轨行为,在英国国人看来,就是争取自由。但随着历史发展,专制王权也到了其失去必要性的时刻。在1588年与西班牙海战中,英国舰队击退“无敌舰队”;英伦三岛也实现国家统一,扫除了封建威胁;社会经济也随着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形成而取得长足发展。③斯图亚特王朝的君主若想继续维持自己的专制统治,就难免会陷入以下困境:若要否定英国人民与议会在《大宪章》中已经获得的权利,包括自由民享有自由权,国王征税必须同贵族会议商量并听取民众的意见。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自由民不受拘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公权、放逐、伤害搜查和逮捕等;甚至还有一条申明,如果国王违反规定,封建主有以武力进行反抗的权利,国王就必须否定权利所赖以体现的形式——即议会的存在,更要否定权利赖以维持的保障——法律。在另外一方面的人民与议会,若仍旧要维护保留自己的“权利”——即自由,则只有行驶“自由传统中的最后手段”——抵抗暴君的权利。这便是最初英国革命的背景。国王在一开始便处在“精神”被动——违背传统原则的局面中。

查理一世面临更现实的问题,还有财政上的被动以及宗教上的被动。早在百年战争期间,爱德华三世就迫于战争压力,同意了“无同意课税法”(statutum de Tallagionon Concedendo):如未经本王国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骑士、市民以及平民中其他自由人惠然同意,则国王或其嗣君不得于本王国内征课之。这一传统传利,在1628年国会的“权利请愿书”(the petition of right)中再次被重申。“1628年时,有人曾评论说:国会下议院所拥有的财富,可以将国王的财产购买三次。”④也正是这样的经济实力,让议会有实力与国王进行抗争。“更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国王在船舶税一案上的险胜反而使得全国人认为船舶税并不合法。法院里最有声望的五位法官并没有屈从于国王的命令,这让公众更认为船舶税确实不合法。在1640年的时候,国王大概只能收到1/3的数额。”⑤这样的局面,让查理一世在面对苏格兰起义军队的时候,不得不再次求助于议会的帮助,国王的财政状况重新受到议会的制约。财政上的被动,让查理一世的两位得力助手斯特拉福德伯爵与劳德大主教被议会剥夺了权利。尤其是劳德大主教(William Laud)的被捕,让查理在宗教上也陷入被动。早在都铎王朝开始,英国国王的血统,以及权力统治的来源(亨利八世宗教改革后否定罗马教皇的权力授予)都受到了质疑。而“劳德的这种教会观,在王权专制的世俗统治岌岌可危,只有宗教这根纽带尚能起着维系和支撑作用的时候,是符合强化王权政治统治的需要的。”⑥失去劳德在宗教上的支持,查理一世的绝对主义更遭动摇。

二、“弑君者”的法理革新

英国社会的固有传统虽有诸多保障议会自由与权力之处,但同样也有保护国王之语。其中,最让审判查理一世变得异常困难的,便是那句“国王即法律”(Rex is lex),国王审判国王(Rex v Rex)的案件,在定义上已经自相矛盾。况且《大宪章》(Magna Carta)中更强调了,保证每个辩护人都有一个由同侪组成的陪审团来审查,可是国王是没有可能有同侪的。按照1351年《叛国者法案》(时至今日仍然有效),把国王推上审判席就已经是叛国行为了。这一系列矛盾,唯有通过当时负责审判的法官与律师,在法律义理上进行革新,才能有效解决。布拉德肖(主审大法官)与约翰·库克(公诉人)在这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首先便是对“叛国罪”这一概念的扩充。在1649年的伊始,下议院开始汇编一系列法案(Act)或称之为条例(Ordinance),中就明确提出了:“如果英格兰国王为征税而对议会和英格兰王国发动战争,即可判定为叛国罪。”这一系列法令,实际上是认可了之前大抗议书的精神实质,“抗议书以‘人民主权说作为前提,表明权力必须为人民利益服务。没有公民需要承认一个否定这一基本原则的政府。”⑦这些法令的出台,让国王不再免遭叛国罪惩罚,也成为了库克在当时开庭时的公诉词的法律依据:“受托行使的有限统治权是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此外无其他来源。从他接受托付时起,他就应该实践为人民谋利的誓言,履行维护人民权利和自由的职责。”⑧根据这一法理而推论出来的,便是“查理的信任因为他的肆意专权和对已知权力、人民的自由的蔑视而丧失,因此他应该为他驾驭在法律之上的行为,而被判处最高的叛国罪。”⑨库克更依据此理,提出了“暴政罪”概念:“就是绝对统治者在转变成暴君的过程中所犯下的罪行,而这些行为不仅是由统治者所处的位置的性质决定的,还取决于其固执地想摆脱议会、独立司法机构或其他任何制衡其权力的民主力量。”⑩明显,查理一世在两次内战中的行为,早已违背了上述法理与原则,无论是被定为叛国罪还是暴政罪已毫无争议。

查理一世也深知审判时的情形,即只要他在法庭对自己进行辩护,是必败无疑。他的反应便是拒不承认法庭存在的合法性。“弑君者”在解决这一问题上所采取的手段,并非一味革新,而是再次重申了传统,即普通法中的“如同承认”原则,避免了与查理在法庭合法性问题上的纠缠。主审法官布拉德肖在三次庭审中一直强调的便是,若查理只是一味地质疑法庭存在合法性,而拒绝对法庭的指控做出回应,他将会被视为已经默认自己所犯罪行。事实也如此,查理直到被定罪也未选择为自己辩护。

“弑君者”不仅运用了英国法,更将“上帝法”与国际公法引入了对查理一世的审判中。上帝法中,有两点是最值得关注的,一是《旧约》中的同态复仇法,以血还血,以命偿命;二是《以赛亚书》第14章19-20节中描述一个君王的情形:“你被抛弃,好像从树上被砍下的坏枝子...因为你败坏你的国,杀戮你的民。”B11这两点对最后查理的定罪也产生了影响。国际法中,查理一世要承担的,便是“军事指挥”责任,即他必须为其部队所犯的罪行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该部队是在他的控制之下,或者说,这是一支军事行为任他掌控的军队。并且,君主在战时不享有豁免权,战争法在战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王室贵族和普通军人同样适用。这一点实际上为审判提供了退路,即万一由议会主导建立的法庭无法最终成功审判查理,他也会被作为敌方军事首领而被由费尔法克斯、克伦威尔所领导的军事法庭来审判。

三、为何是死刑

已经在“精神”、财政、宗教、法理等各方面都处在被动的查理,被判刑必定在所难免,但让他被处以极刑的,还有最后的时局被动。

其实试图处死国王的想法并非在1649年审判时才出现,早在1644年11月,作为议会军的主要指挥官的曼彻斯特伯爵就发现这样一个荒唐的境地:

“国王可以不在乎每隔多久打一次仗,而我们必须谨慎开战。...如果我们进行了100场战役而他赢了99次,他还是国王,但一旦他打败我们,他就赢了,我们就要被处以绞刑,剥夺财产,子孙后代也跟着遭殃。”B12那么唯一的解决办法,便是:绞死国王。

可见,早就有人意识到了,查理一世若不死,他们就得丧命。时局发展到1649年审判时,这种局面愈发的明显。国王被截获的秘密信函表明,他并没有停止战争的打算,他仍旧与苏格兰、爱尔兰和欧洲大陆的“保皇”势力存在联系,其中最大的威胁便是欧蒙德、鲁铂特与威尔士亲王。他们极有可能入侵英格兰从而挑起第三次内战,这是议会与军队两方都已经无法承受的后果。“按照当时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人口计算,英国内战的伤亡率比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都惨烈。”B13查理一世在第二次审判休庭时也犯下了一个致命错误,“他对护卫们说出了真实想法,告诉他们除了斯特拉福德伯爵之死以外,他对控诉书中所提到的成千上万人的死无动于衷。”B14这句话,则是在主观上就表明了,他是毫无悔改之意的。《大宪章》在这时再次发挥了作用,“不得出卖正义与权力与任何人,亦不得拒绝或延迟给予任何人正义与权力。”作为公诉人的库克,以及军队的首领克伦威尔、艾尔顿在此刻,显然已对这位国王彻底失去了信任与耐心,整个英格兰也无法再继续承担与其无止境的消耗,查理一世就是在这样的时局中,被推上了断头台。

四、结语

审视英国革命的爆发,我们不难发现,其根因是查理的所作所为与英国的固有传统之间的矛盾激化;加之议会与军队在战争中的优势,如:“对于海军和伦敦城的控制十分重要,与他们在与有效联盟者们谈判方面的成功一样重要。国会最终被证明在调动战争物资与建立有效指挥结构方面更加的老练。”B15让他们赢得了战争,从而拥有了审判国王的历史条件,但随着审判的展开,他们发现自己与国王陷入了“你死我活”的时局中,唯有进行法理革新,运用法律把查理送上断头台,才能了解这场无止境的“内战”。期间虽然查理一世的个人性格有起到一定作用,但终究是无法在根本上左右事态发展的。真正的“刽子手”,是英国社会,运用传统与革新,行使了一次集体自卫权,而查理则已是无力回天了。

注释:

①The Tyrannicide Brief——The story of the Man who Sent Charles I to the Scaffold,New Star Press,P43.

②《英国文化模式溯源》钱乘旦 陈晓律 浙江人民出版社

③《The Rise of The Western World:A New Economic History 西方世界的兴起》作者:Douglass C.North,Robert Paul Thomas 华夏出版社

④《论英国革命前的王室财政权与征税权之争》 张建人

⑤The Tyrannicide Brief——The story of the Man who Sent Charles I to the Scaffold,New Star Press,P46.

⑥《劳德大主教与十七世纪英国革命》 顾学杰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 1991年第2期

⑦Why Was Charles I Executed,Clive Holmes,Published by Hambledon continuum

⑧Why Was Charles I Executed,Clive Holmes,Published by Hambledon continuum,P150

⑨Why Was Charles I Executed,Clive Holmes,Published by Hambledon continuum.

⑩The Tyrannicide Brief——The story of the Man who Sent Charles I to the Scaffold,New Star Press,P195

B11The Tyrannicide Brief——The story of the Man who Sent Charles I to the Scaffold,New Star Press,P197.

B12The Tyrannicide Brief——The story of the Man who Sent Charles I to the Scaffold,New Star Press,P64.

B13《革命中的英国》,伍瑞奇,P335-336。

B14The Tyrannicide Brief——The story of the Man who Sent Charles I to the Scaffold,New Star Press,P170.

B15Why Was Charles I Executed,Clive Holmes,Published by Hambledon continuum

作者简介:戚凯(1995.4-),男,汉族,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2013级世界历史试验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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