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语境下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问题与思考

2016-11-11 16:03徐真
人间 2016年27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意义方法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功。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仍存在一些问题。司法地方化、行政化、低职业化、司法权配置异化、人权司法保障弱化等深层次问题仍未等到有效破解。因此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至关重要。

关键词:司法改革;意义;问题;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9-0098-01

法治改革是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当公正成为国家治理中的核心价值,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承载更为艰巨的挑战。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法治中国建设”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工程,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力保障。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任务。当然,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也逐步彰显出其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推动力。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举措。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宪法法律得以贯彻实施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具有参与社会治理、守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能。通过公平公正裁判案件,使社会秩序及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导入公正有序的法治轨道;保证受损秩序得以及时有效修复,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它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观念、执政方式的重大创新。国家治理能力是指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

二、司法改革面临的问题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总目标给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创造了新的机遇,提出新挑战、新要求。我国司法体制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及表现如下:

(一)司法行政化。司法行政化是指违背司法的规律,将法院、法官及司法判断过程纳入行政体制的命令与服从关系之中,按照行政权的方式行驶审判权,导致司法被行政“格式化”的异化现象。司法行政化的主要表现首先是法院机关地位的行政化。其次是法官制度的行政化。再次是法院内部运作方式的行政化。最后是法院审级关系的行政化。随着司法改革深入推进,法官、检察官职务单独序列和分类管理改革已进入实质性阶段,对司法行政化色彩浓重问题得到一定解决,但在推进过程中,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上下联动,党委、政府等强力支持。

(二)司法地方化。司法地方化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地方机关或者地方利益团体的不正当控制和干扰,导致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丧失其应有的独立权力和地位,从而出现的一种司法异化现象。由于各级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在人事、财务以及设施等方面受制于党政权力,案件管辖的范围也取决于行政区划,会使得司法活动不独立。一方面,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会损害司法机关的信誉,也会使国家秩序碎片化。另一方面,由于地方司法保障的不均衡、不统一,使得这种传统的司法体制给司法人员“办案为钱、为钱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带来可能。

(三)司法权配置异化。我国司法权配置存在异化现象,具体表现为:(1)纵向配置上,司法权实行地方与中央分享,使得国家统一的司法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往往受到地方的不当干预。同时司法人员与行政机关人员交流任职,还没有顶层的单独制度设计,在深层次的人力资源配置上还不够合理。(2)横向配置上,司法权还存在着相互配合运行机制不足的现象。(3)同一职权配置上,上级与下级司法权运行存在交叉错位、行政色彩浓厚问题。(4)职权结构配置上,司法权与行政权未有效分离。比如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存在司法行政事务人员与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岗位交叉混同等。

(四)司法职业化程度低。缺乏科学统一的招录制度。法官、检察官群体待遇低、压力大、司法权责不清成为职业困境,导致出现间歇性流传的法官、检察官“离职潮”现象。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理念、制度与方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围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一主题作出了重大部署和安排。具体而言,主要有六方面。

其一:保障司法独立。一方面,建立、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尽快同步建立起法官检察官权益保障机制,这不仅是司法权的国家判断权属性的需要,更是法官、检察官职业中的人权要求所决定的。

其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各机关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完善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机制。强化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体系:完善法院内部监督,对审判过程、对每一个案件的审理实行严格的监控和考核;完善法院外部监督,对法官设立质询听证制度。

其三:推进司法职业化。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体制的建设离不开一支好的队伍。为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考虑司法官的待遇和各种保障问题。完善法律职业准入,严格职前培训;在建立起法律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基础上,也建立法官、检察官履职资格考试与考核机制;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健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相互交流机制。通过以上改革措施力争打造一支高效为民服务的法治工作队伍。

其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等司法理念,强化诉讼过程中人权、诉权的制度保障;加强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监督,加强对人身自由限制、刑讯逼供等的源头预防,进一步加强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中国迈向法治之路依然漫长。我们期待并相信,经过新一轮的现代化司法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将更加完善,更加有助于建设独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张卫平.司法改革的分析与展开[M].法律出版社,2003.36.

[2]徐汉明.中国检务体制保障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144.

[3]陈文兴.司法权配置的两个基本问题[J]法学杂志,2007,(5):13-15.

[4]胡云腾.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的关系[J]《中国法制评论,2014,(1),27.

作者简介:徐真(1991-),女,汉族,山东东营人,法学研究生,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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