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家庭冷暴力的危害与救济

2016-11-11 16:03李喆
人间 2016年27期
关键词:冷暴力救济危害

摘要:在现代家庭生活中,除了肉体上的家庭暴力,近些年来越来越多出现非肉体的暴力,即家庭冷暴力,又称精神暴力。通过语言攻击,经济控制,不和谐的性生活等从精神的层面,更容易造成难以磨灭的伤害。

关键词:冷暴力;隐性的;危害;救济

中图分类号:DF6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9-0099-01

家庭冷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是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又称作是精神冷暴力。它是一种隐性的家庭暴力,不同于可见的肉体摧残的家庭暴力行为,家庭冷暴力更多的是通过暗示威胁、语言攻击、经济和性方面的控制等方式,达到用精神折磨摧残对方。目前法律上还没有对家庭冷暴力做出明确的界定,对其的研究表述仍然只是停留在学术理论的研究上。在2002年我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项目召开的国际会议上正式提出了“冷暴力”这一概念,“冷暴力”具体是指夫妻一方虽然不对配偶动手,但对对方表现出冷淡,轻视,疏远及漠不关心,最明显的特点是双方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1]关于家庭冷暴力这一概念的具体含义学术界还存在着许多与之不同的表述。笔者对此概念表述亦持有不同的观点。在主体范围上,家庭冷暴力并不仅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有可能发生在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在行为表现上,家庭冷暴力的实施行为须呈现出长期性的特点。通过对众多学者提出的多种不同的表述进行比较,归纳,笔者认为将家庭冷暴力做如下界定是较为妥善的: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之间或者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积极的交流和接触进行解决,而是通过故意长期冷落,放任,疏远或漠视对方,或者故意长期将与对方的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或者对对方进行讽刺挖苦,语言攻击或者通过对对方进行经济或性的控制等,从精神上伤害和虐待对方,使婚姻家庭关系长期的处于一种不正常状态,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的行为。[2]

一﹑家庭冷暴力的类型

(一)冷嘲热讽。语言攻击在家庭冷暴力中采取的最普遍的手段之一。通过冷嘲热讽和恶言相向的方式,打破受害者的防线,践踏受害者的尊严,以达到在精神上伤害和摧残受害者的目的。这种方式较于肉体上的伤害,其危害和影响不相上下。肉体上的创伤会愈合,而精神上的创伤更深,更痛也更持久。

(二)疏远冷漠。在家庭冷暴力中,冷漠型是最普遍的表现方式。夫妻双方在产生误解和矛盾时,不是通过交流等方式积极处理和解决,而是疏远对方。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对配偶漠不关心,轻视和放任,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程度。习惯上,人们将这种情况称为“冷战”。多数夫妻间的冷战并不严重,其诱因也不过是生活中的鸡毛蒜皮小事,而且很快就会过去。只有持续的“冷战”才是最可怕的,那往往意味着夫妻的矛盾已积累得较深,到了无法化解的程度,比如一方出现婚外恋,试图通过冷落对方的手段达到离婚的目的等。

(三)经济控制。收入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高低。当夫妻双方产生矛盾冲突的时候,在家中掌握经济大权的一方,就会对配偶一方进行种种的限制,例如给予配偶仅限于家庭开支的费用,在其购置私人物品时斤斤计较等。经济上的控制会在某种程度上加深夫妻一方的控制欲望。继而在经济上加以更严厉的限制,将形成恶性的循环。健康的家庭生活是建立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之上的。夫妻双方最好都要有自己的追求和事业,也不排除特殊的情况,收入和财产可能有多有少,或者完全没有,但这绝对不应当成为彼此歧视和依附的理由。

(四)变味的性。在家庭生活中,女性在生理上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当夫妻间爆发矛盾的时候,拒绝满足男性正常的性要求,成为了女性的杀手锏之一。部分男性为满足自身的生理需求,就采取婚外性行为的方式。更有甚者在出轨之后,决定结束现存的婚姻关系,并且不想成为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得到体现,就在夫妻生活上想办法。他们会找种种合理或不合理的接口,拒绝履行夫妻生活中丈夫的义务,从而逼迫对方主动提出了离婚的目的。当然,在与性有关的家庭冷暴力中,还有很多其他方式,例如不尊重女方的意见,不考虑女方的感受实施的婚内强奸等。

二﹑家庭冷暴力的危害

研究结果表明:在家庭暴力中精神暴力的危害性是最强的。女性对于情感和精神的要求比男性更迫切和更细致,家庭冷暴力中女性受害者的比例更高,所受精神伤害的程度也更深。长期遭受精神上的暴力的危害更加的严重,它容易出现情绪表达障碍和性格扭曲。[3]

第一,部分女性在遭遇家庭冷暴力的时候,通常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对于施暴者予以纵容。长期处于精神暴力中的女性,情感脆弱且易激动,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的状态;男性则可能会变得猜忌,多疑,自私,自卑。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隐性的暴力形式,对对方的伤害比显性的暴力更深,甚至还可能造成精神上的疾病。

第二,在家庭冷暴力中的受害者,为了寻求情感的寄托和精神的慰藉,更易发生外遇行为,致使家庭矛盾进一步的加剧。

第三,长期处于家庭冷暴力的环境下,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容易让儿童养成自卑,孤僻的性格,不愿与人交往。更有甚者,部分父母还会将自己内心的不满和苦闷发泄到孩子的身上。

三﹑家庭冷暴力的司法救济

(一) 完善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

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法》。目前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个别条款,散见于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中。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明确将家庭暴力作为法定离婚的理由之一,第46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家庭冷暴力的救济也有规定。但在具体的实施中,这种规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这种概括性的立法并没有针对性,而且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完全靠事后的救济是很难取证和胜诉的,当事人的索赔权利基本只能停留在立法表面。因此,反家庭暴力在某种意义上“仅仅是种姿态,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有效途径,在实际运作中显得乏力,极不利于司法操作”。[4]因此,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法》并通过立法界定和规范家庭冷暴力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了。

2.通过司法解释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一部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层面,考虑到所有的问题。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现代的家庭生活中层出不穷的冷暴力事件,为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带来了越来越多棘手的问题。为了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难不成时常去修订法律法规,明显很不现实。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某种程度上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使得在具体操作实践中的司法人员运用与时俱进的最高院司法解释和现行法律法规相结合,更好的处理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勤芳,《别居法律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345。

[2]王芳,“试论家庭冷暴力的防治”,法制与经济,2011,45。

[3]张贤钰,《婚姻家庭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347。

[4]张迎秀,“网络婚姻引致的法律问题与法律规制”,河北法学,2010(4),111—117。

作者简介:李喆(1979-),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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