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式法治社会中法官的地位与担当

2016-11-11 08:41郑志柱
中国知识产权 2016年11期
关键词: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律师

郑志柱

承蒙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指派,我得以参加“国际访者领导项目”(International Visitor Leadership Programs,IVLP),于2016年7月下旬至8月中旬赴美考察“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与诉讼”(Law and Legal Issues in the U.S.-IPR)。通过与华盛顿特区、加州、内华达州等地,以及诸多机构、协会、大学和企业的交流,我亲身体验了美国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生活,求证了之前通过资讯了解到的情况,发现了之前未曾了解的信息。在这个过程中,我对美式法治社会中法官的地位及其责任、担当感受尤深,现著文以记录。

一、法官的地位因法治而优越

早有耳闻,美国社会中法官地位突出而优越。在访问的诸多法院中,无论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地区法院还是州最高法院、州地区法院,每个法院的法官数量平均六到七人,最多的要数联邦最高法院,但也只有九人。我的问题是:“美国法官数量为何如此之少?”一个机械的回答是美国人口基数小,所以法官与人口的比例也保持一致。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侧面,远非全部;在我看来,造成此现象的原因应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植根于私有制基础上的法治理念。法律规则能成为社会中各个自然人、各个团体甚至各方“诸侯”的行事首要规则,私有制是基础,只有在较广的范围内排除可以替代法律发挥规范人的行为作用的规则,比如人身或者财产上的依附关系,而让法律规则取而代之,法治才能在较广的范围内实现。当然,此观点纯属法治技术分析,有待加入具体国情等其他不可或缺的因素进一步进行实证论证。而当法治在较广范围内实现,法院连同法官的地位自然也“水涨船高”。法院或者法官与法治有着天然的联系,因为他们是法治环境中处理人与人之间争执甚至斗争的最终裁决者。

二是美国法院的“官僚化”设置。美国法官秉承英国司法传统,有明显的贵族气息。在政治格局顶层,最高法院是“三权分立”中权力制衡的一极,参与规则之治。而在针对个案的纠纷解决程序中,与发达的财产私有制相呼应的当事人主义大行其道,法官被预设为严格中立裁决的裁判者,不会轻易采取当事人提出的诸如“调查取证”等使天平倾斜的动作。替代地,律师在其中的作用则非常明显,因为律师可以调查取证。在社会诚信、民众畏惧法律,当事人基本配合的大环境下,律师也有其尊荣地位,基本不做“睁眼说瞎话”的事情,这也使得当事人的自力取证更有效率且可信。实在遇到障碍,则由法官出具“调查令”,当事人无不乖乖地交出证据材料。复杂的诉讼规则、技巧和广泛存在的社会分工,使得打官司找律师不仅成为习惯,而且成为与当事人有切身关联的事情。律师的作用是有效的,律师的法律服务同时也是昂贵的,每一个诉讼环节都意味着费用付出,而且随着进程推进,费用还会递增。法官也会在某个进程先予“释明”甚至作先行判决,胜负结果实际上已昭然若揭。在崇尚法律的社会,法院的判决具有说一不二的执行力,如此种种,倒逼当事人在某个进程中见好就收,该和解的就会和解。大量的纠纷遂如此被了结,所以真正需要法官动手裁判的案件寥寥无几,据介绍只有不超过五分之一的纠纷会进入实体裁判。在这个层面上,才能理解“法官是法律帝国里的皇帝”这句法谚的意义。在法律帝国里,法官甚至可以决定对具体某案是否给予上诉权,遑论科以哪方承担诉讼费用了。在这种权威之下,由于在判决书里对滥用管辖异议权多说了几句批评之话就招来冷嘲热讽,实在不可想象。

访问联邦最高法院时,最高法院法官的地位之高也出乎我们的意料。最高法院法官每年七八月份都要休假,我们到访时遇上几大长老休假,接待我们的是法官的助理和实习生。按照介绍人的说法,法官在选择是否受理案件时会把工作量作为考虑因素,预计来年休假季前不能审结的,他们能不收就不收。不过在州地方法院考察时,我们发现州地方法院的法官很羡慕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因为他们没有如此洒脱。联邦最高法院有一个肃穆且堂皇程度不亚于中国故宫的图书馆。据引导者介绍,尽管世界已进入数码时代,法官们也已认识到这一点,但是他们坚持认为记载于书籍上的文献更权威。事实上有些文献或者案例目前也确实仅存在于书籍上。在一次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的午餐会晤中,Evan J.Wallach法官向我们介绍了他之前作为国防法方面法官承办的一个案件,是关于如何对待关塔那摩监狱中虐待俘虏的事件,按照遵循前例的法统,他必须查阅二战期间远东战争法庭是如何处理虐待俘虏的日本战犯的相关资料,显然这些案例还无法从电脑文库或者计算机云端获取。

引导者还说,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无须亲自来图书馆查阅文献。如果法官需要某某案例或文献,只要写在一张纸条上,交给助理就可以了。助理也不必躬亲而为,而是交给该图书馆里专事查找文献的职员去查阅。法官一般上午交出去纸条,上午下班前或者下午就可以拿到文献了。访问之时,刚好有一位职员推着一架书车经过,引导者说,他们就是图书馆职员,他们以在此工作为荣。事实上,这么多处访问机构,只有联邦最高法院的电梯里还保留着电梯按键服务员,电梯被装饰为宫殿走廊的模样,偌大一个电梯间,一次却不得超过4人进入。

虽为非成文法国家,但联邦最高法院图书馆里法律相关的书籍还是汗牛充栋,联邦法律判例和各州法律判例以不同颜色的装帧被分类摆放在书架上。联邦最高法院只有一个法庭,法庭四周有罗马柱,衬托出一派庄严、权威的氛围,罗马柱之上是人物浮雕。引导者说,这些人物都是世界文明史上对法治有重大影响的人,其中只有一位是美国人。孔子也位列其中,美国人认为孔子倡导的“礼”作为古代中国社会的民事行为规则,有其突出贡献。由此可以看出,美国人的心态相当包容。

在内华达州里诺的一个联邦地区法院,Valeria P. Cooke法官的办公室里,也有一个小型图书馆,那里摆放着州、联邦的法律判例书籍,还配有可挪动的木梯,以方便取上层书籍。Cooke法官是一位女法官,她是该联邦地区法院的首席法官。她使用的法庭,庄重而现代化,有法官席、律师席、陪审团席、书记员席、证人席、旁听席,在法官席左侧通道旁还有一个折叠屏风,她介绍说这是为了方便开庭之时与律师私下交流。开庭过程中,法官要对律师进行引导,又不便让当事人或者陪审员听到,所以可将其叫至屏风后“面授机宜”。然而,虽然当事人和陪审员听不到,但屏风上方的麦克风还是会忠实地把对话录入庭审内容之中。我们旁听的此次庭审为利用电话系统对一起在押犯诉监所侵权案的听证,作为原告的在押犯和作为被告的监所都通过远程电话系统参与,秩序井然,对话清晰,与现场聆讯无异。

这种处于崇高地位的法官,有点“不吃人间烟火”的味道,他们不可以参加有酬演讲或者授课。他们虽然出生于律师,但对于普通律师来说已有点“脱离群众”。一个律师加入知识产权律师协会,可能在协会的平台上与专利代理人协会、商会等有不少的研讨和交流,但鲜有机会能与法官坐下来研讨某个法律问题。法官就是如此高高在上,此点与警察截然不同。行程中我们还访问了一家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公司,俗称私人侦探公司。该公司的出资人是一对夫妇,夫妇两人及其女儿都在该公司上班,典型的夫妻档、家族企业。男掌柜是退役的警察,鉴于此,该公司与当地警察局保持着良好的私人关系及业务关系,和警察局联手办了多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帮助警察局完成侦破、取证工作。令我们不解的是,在访问中,当地警察局的现役警察也就是男掌柜的旧同事毫不忌讳地为其担任业务讲解,PPT中还有警察的“萌化”头像,十分有趣。我的疑问是,鉴于我们访问团的接待工作是美国国务院通过官方号召各地机构自愿参与的,那么究竟是访问项目的安排使警察和私人机构走得如此近,还是他们本来就这样亲密、毫无忌讳地共同开展工作?即使是前者,将警察头像嵌入公司PPT的行为本身也表明两者关系不同一般。经了解,原因居然是后者,他们的工作关系本来就如此亲密无间。没错,业务上他们确实互相需要,但毕竟身份不同呀。这要换成法官与律师,简直不可想象。

二、法官的角色因担当而显要

Cooke法官向我们讲述了她经办的一个真实案例,讲完后,她说她很难受,好像有再次心碎的感觉。一个患有自残症的弱智女孩,家境贫穷,父母都是“烂仔”,成年后的她走向社会,因小偷小摸被判入狱,在狱中经常遭受性侵,监狱方为了保护她为其设立独间,但独间在保护她的同时也将其与外界进一步隔离,其自残行为愈发严重,经常自己将手臂皮肤抓破以致感染。出狱后,女孩也存在继续犯罪的可能,面临无人照看和自残的危险。Cooke法官作为该案件的经办人,获悉此情况后,联系多方力量为女孩提供帮助,包括定期安排体检、帮助联系收容机构、联系自愿者提供帮助等等。但是,最终因无人周密帮扶,她还是因一次自残而感染得病离世。Cooke法官还通过类似方法帮助过诸多被告人,这些工作是她的分外之事。她向我们展示了一张合影,上面有接受过其帮扶走上正道的罪犯,大约二十余人,都是拖家带口地来向她表示感谢。

在西雅图的一个州地区法院,我们也有同样的感受。这是一个针对社区的最“基层”的法院——西雅图地区法院,用介绍者的话说,“我在上班走向法院的路上经常遇到我们法院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人,也许某一天我醉驾了也可能成为这里的案件被告人”。该法院所受理案件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不服交通处罚而提起的诉讼,这类案在中国可理解为行政复议以及之后的行政诉讼。进入法院的安检程序与不远处的联邦地方法院,有着不可同日而语的方便。一进大门看见的就是类似于中国各地“政务服务中心”的交通罚款缴费窗口。不服处罚引致的诉讼太多,以至于庭审都非常简易,类似于在领事馆签证,在自助取号机取号,接着静等传唤入庭。这种法庭小得不能再小,一天可以办理上百案件。该法院还设置有地方图书馆员工作室、心理咨询人员工作室等工作场所,方便这些人员为被告人开展扶助工作。这是一派与中国完全不同的景象。中国的交通处罚以及由此引致的行政复议,属于公安交警管辖范围,行政诉讼才进入法院管辖;社区矫正功能则由居委会及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司法所来承担。在美国,由于“法治(规则之治)”理念的彰显,法院地位较突出,所以这些功能被集中在基层法院里实现。

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之间的权力安排架构,也与中国有明显差异,这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尤其突出。在中国,有对侵害版权、专利权、商标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中国也存在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所以又被称为“双轨制”。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被提出来,似乎是针对“行政保护”而言的。而在美国,基本不存在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联邦的商标专利局负责商标和专利权的确权,而不具备对侵权行为进行裁决的职权。版权办公室则设在国会图书馆里,负责版权登记等事项,也不具有行政处理权。商标、专利、版权被预设为“私权”,既是私权,其救济当然应诉诸法院。因此,在中国被提倡的知识产权“严格保护”议题,在美国的私法领域可能是伪命题。这从侧面反映了法院相对于行政机构的凸显地位。另外需要指出,在美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对于行政行为引致的相对人与行政机构纠纷的“司法审查”并无特别的行政诉讼程序设置,而是在普通民事诉讼的框架中进行。可见,中国知识产权“三审合一”中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合一,具有与英美法系对话和融合的意蕴。

在美国的专利民事诉讼中,同样存在民事侵权诉讼与专利无效宣告的并行问题。在中国,这个问题虽有相关司法解释,但实践中经常招来如“循环诉讼”的诸多诟病。那在美国是怎样的情形呢?正如前文指出,在美国,当事人打官司的费用支出非常昂贵,且随着进程深入不断加码。相比之下,在联邦商标专利局进行无效宣告的程序费用要低得多,且据说效率更高,因此被告遭遇民事起诉后,往往不在民事诉讼中过多纠缠,而是转战商标专利局,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同时,即使民事诉讼不中止,由于法官有权力直接对专利效力作裁断,因此也避免了诉讼程序的“空转”。美国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程序中有一个环节叫马克曼听证(Markman Hearing),该听证会的功能在于归纳争议焦点、确定专利权的效力及其保护范围。该听证会上,双方通过辩论对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划界。之后,案件才进入实质争议的审理。在中国,这种权力配置方式面临的担心是,同一专利将被分布于各地的法官评判得千疮百孔,导致专利权利效力不可预知。在美国,由于法院地位突出,法官高度精英化,基本消除了此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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