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聚合平台盗链行为的定性

2016-11-11 08:45
中国知识产权 2016年11期
关键词:信息网络标准用户

随着移动互联网通讯技术、移动智能终端设备以及移动应用的飞速发展,移动互联网产业所提供的服务在改变着每个网络用户的日常生活、办公、娱乐等方方面面的同时,也对法律的规制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尤其在视频服务领域,视频聚合平台的“盗链”问题已经成为行业内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也引发了众多有一定影响力及关注度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聚合平台功能是提供一个平台,聚集更多的资源为用户提供播放、下载服务的网站或软件。聚合平台并不是技术领域、法律领域的专业概念,而是对一类事物本质特征的形象概括。

链接侵权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链接有限访问的内容就是盗链。当前,我国关于链接侵权的讨论可被归纳为三种情形:第一,链接盗版内容,对此,可以依据帮助侵权或者共同侵权,要求有过错的设链者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深层链接正版内容,这是国内学者和法官最为众说纷纭的地方,是否坚持服务器标准是一个主要的分水岭;第三,盗链,以规避限制措施的方式将第三方网站仅向付费订阅用户提供的内容通过链接向一般互联网用户提供是否构成侵权不无争议。

聚合服务是链接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商业模式,与前一代链接技术不同的是,用户可以在不脱离设链网页的情况下利用被链的作品,聚合服务大大提高了用户获取信息的效率。与欧盟版权法上的“向公众传播”类似,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也涵盖两种行为:提供作品的行为和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的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芮松艳法官认为,实质性替代标准未对视频聚合服务中所包含各种行为进行清晰划分,其讨论基础存在偏差。实质性替代标准将获益与损害作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该作法有违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认定的客观事实属性,且将著作权利益与合同利益、竞争利益相混淆,是使用竞争案件的思路审理著作权案件。

在不同的纠纷处理当中,司法实践侵权认定标准及处理结论却不统一,这种分歧更加引起实务界及理论界的广泛争论。视频聚合平台的“盗链”行为本质是什么,是否应受著作权法的规制,侵权与否判定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探讨。

为此,本刊邀请法院的一线法官、高校学者和知名企业从业者分别从“实质性替代标准存在的误区”“视频聚合平台‘盗链行为的侵权认定”“视频聚合平台链接行为的定性”“从欧盟法院最新判例看链接侵权认定标准的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和解析,以期抛砖引玉而引起业界思考。

猜你喜欢
信息网络标准用户
最新出版团体标准
您拨打的用户已恋爱,请稍后再哭
基于用户和电路的攻击识别方法
永远幸福
信用卡资深用户
党员标准是什么?
信息网络条件下党员教育工作问题与策略研究
国内教育微课发展与建设的初步探索
浅述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相关问题
目标中心战中信息网络安全防护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