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医托』无处遁形

2016-11-12 07:08□郭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7期
关键词:医托诈骗医生

□郭 影

如何让『医托』无处遁形

□郭影

中国的“医托”可能是世界上特有的诈骗,而“网络医托”则将诈骗推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2016 年4月间发生的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1岁的大学生魏则西因滑膜肉瘤病逝事件,再次引发了全国广大人民群众对“医托”尤其是“网络医托”的强烈声讨,以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个部门联合决定,在全国联合开展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足见,“医托”尤其是“网络医托”对社会的危害及其严重性。

猖獗的“医托”诈骗事件

一群以湖南衡阳籍嫌疑人为主的“医托”诈骗团伙,承包私家医院或门诊部个别科室,由退休医生或乡村医生冒充知名医院教授“坐诊”,在正规大医院或地铁口忽悠患者前去治疗,以便宜中草药充当“神药”骗取钱财。2013年的半年时间内,广州公安便衣侦查支队先后打掉3个特大“医托”诈骗团伙,抓获“医托”诈骗嫌疑人77名,依法逮捕49名,破获诈骗案件42宗,涉案总金额近千万元。

白云区华寿门诊部原本是个正规诊所,却被法人代表部分出租,由王某等人承包了其中的中医门诊部,转而成为“医托”根据地。原广州某著名医院教授唐某,注册医生,在每月6万元左右的高收入诱惑下,他从原单位辞职进入“医托”团伙做门诊医生。

以王某为首的诈骗团伙雇用“医托”,每天以2-3人为一组,活动在广东省人民医院周围,在医院挂号大厅及地铁口附近物色病人,骗得病人信任后,以写路线纸条指路或干脆“打的”带事主前往的方式,诱骗事主到指定的华寿门诊部。

“医托”团伙以一个月疗程药量不过几百元的中草药卖到2000元以上。在这个过程中,“医托”本身也会伪装成病人,且几个“医托”相互“配合”,甚至个别“医托”为博取被害人相信,还会与被害人一同看病、缴费、取药。

与“华寿”门诊的诈骗方式有所不同,另一所“绍军”医院主要通过对患者进行身体检查骗钱。但凡有患者被“医托”带入该医院,医生便要求对方先进行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等都是必检项目,每次的检查费用都在千元左右。医院里没有检查设备的项目,他们同样能忽悠患者检查。他们的电脑中留存的报告样板,随便改个患者名字便能出检查报告。

经初步查明,以易斌、陈宜夫妇为幕后控制人,以湖南衡阳籍人员为主的“医托”团伙逐渐浮出水面。据犯罪嫌疑人易斌交代,他们整个组织分为三层架构。以易斌夫妇为首的“管理层”10余人,以威逼、利诱等方式迫使正规合法的民营中医机构与其合作,对持有股份的诊所负责人进行管理。易斌等人组成的“中间层”负责几所民营医疗诊所的日常经营活动。陈宜等人组成的“广告员”“托头”,负责组织、安排“医托”,搭识病人并将其诱骗至指定诊所就诊。

易斌夫妇及其他诊所负责人,以高薪为诱饵聘请退休医生以所谓的“中医教授”坐堂看病,并招募大量以湖南衡阳籍人员为主的来沪人员充当“医托”。“医托”在上海华山医院、中山医院等知名三级甲等医院、知名专科医院挂号处,以虚构、夸大事实等方式,诱骗外省市来沪就医的患者到易斌等人掌控经营的福寿门诊部、华欣中医门诊部等4家民营中医机构就医,高价销售以极低价格购进的中药牟利。

患者李某被骗至华欣门诊部后,配了30天疗程的中药,花费3800元。而这每天一帖、约200克的中药,成本只有4.55元。警方调查显示,仅3月以来,4家涉案门诊部就查明涉及患者669人,涉案金额约170万元。而这只是整个案件中涉案金额和被害人的冰山一角。

2015年7月,北京警方破获特大“医托”一条龙诈骗案,抓获涉案嫌疑人150名,其中医托80余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60余名,北京奥东中康医院就是涉案医疗机构之一。

肖星翔作为本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奥东中康医院是其所开。2015年4月至7月间,肖星翔、田志强将北京奥东中康医院中医科诊室非法承包给医院“搞卫生”的保洁员彭社国,按照“行规”收取收入的13%作为“管理费”。

“网络医托”的后来居上

传统“医托”多年尚未治理好,紧接着又出现了进阶版的“网络医托”。在互联网迅速发达的当今,“医托”也借助微信、营销QQ等新媒体软件,为相关民营医院“招揽患者”,忽悠病人就诊,任由医院掏空患者腰包。

其实,早在2011年间“网络医托”就已在社会上冒头了。家有癫痫患者的李先生想在网上了解一下癫痫治疗的专业医院及专家信息。当他登录某专业医疗网站时,立即弹出一个专家的对话窗口,与李先生交谈起来。大致问了一下患者的基本情况,对方就开始鼓动李先生去他们医院看病,声称有很高的治愈率,并且能帮忙挂到专家号,还能提供最低的折扣。这让李先生心里起了疑虑,向专业人士一打听,李先生才知道自己遇到了比一般医托更“高级”的“网络医托”。

“网络医托”主要集中在整形美容领域,疑难病如妇科病、风湿病、糖尿病、皮肤病等。许多医院尤其是民营医院,雇佣网络水军,注册很多昵称或者网名,在各个论坛发帖子、编故事,讲述自己在某某医院做手术,效果多么令人满意等。或是故意向其他网友询问某某医院的治疗效果如何,借机行骗,或是声称自己经过某种特效药治疗后很快痊愈,向患者推销药品。这种情况比传统的“医托”形式显得更加隐蔽。

“网络医托”之所以能迅速形成气候,首先是,网络日益成为现代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任何困难或疑问都希望能在网络上找到正确的答案。其次是,许多患者或家属一旦遭遇病痛,往往会到处寻医问药,加上目前看病难、看病贵,难免在网上误入盲目求医的歧途。“网络医托”打着“医疗专家”或者“患者慕名”的旗号,利用互联网传播迅速的特点,使民众很容易深陷其中。

“北京最好的男科医院、北京最受欢迎的男科医院。”这是网络排名靠前的北京建国医院、北京长虹医院的搜索关键词。2015年12月下旬,某报记者经“网络医生”预约,到两家医院做男科检查,分别被检查出附睾炎、弱精子症和双侧睾丸鞘膜腔积液、早泄等多种疾病,医生称需要立即进行微创手术治疗,否则影响生育。而这位记者同时又在两家三甲医院复查,结果发现,各项指标均属正常。三位医生均表示,上述两家医院所称疾病系无中生有,存误导消费。

“网络医托”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其一,冒充专家。声称自己是某个专科领域的专家,掌握核心医疗技术,并自封许多头衔。当人们登录相关网站时,这些所谓的“专家”会与之在线交谈,仔细询问病情,然后盛情邀请去其所在的医院看病,以进行确诊。其二,自称熟人。声称自己跟某家医院领导或专家有亲戚关系,表示可以提供折扣,优先安排专家亲诊,并能享受医院提供的专业医疗服务。其三,自称患者。说自己也患有同样的疾病,在某家医院经过某位专家的治疗后,很快痊愈,而且价格也便宜,随即很热情地提供这家医院详细的联系方式,诱惑患者上当受骗。

魏则西事件后,媒体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在北京出现众多医疗咨询公司。其公司员工绝大部分人假扮成医生,通过微信、营销QQ等新媒体软件和商务通软件,为相关民营医院“招揽患者”。这些网络医托已经覆盖了北京、上海、昆明等一二线城市,正不断向三线城市扩张。在一线城市,“网络医托”公司在一名患者身上平均能拿到1200元提成。医院的利润也相当可观,平均一名患者可以“开发”到6000元,乃至数十万元。

“网络医托”基本没有专业医疗知识,唯一的兴趣就是把“附近的人”推荐给关联医疗机构;而相关的医院和医生则无视基本的道德操守,不管来就诊的人是否真的有病,都会列出一长串的诊治措施。这个利益“联盟”恨不得将所有的人都“开发成患者”,进而从每个人身上赚足丰厚的医疗费。

尤其是近年来,“网络医托”已经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医托,而是采用公司化运营形成了全链条的医疗诈骗,从拉患者的医托到就诊的医院,以及诊疗的医生都是诈骗团伙自己的人马和设备。医托与自家的医院和医生联手行骗,凡被拉来的患者掏出的救命钱都进了这个利益集团的腰包,这是赤裸裸的诈骗。

由于网络世界具有更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而且更因它与现实世界不同,不存在行政区域,即使人们发现了“网络医托”的陷阱,在现行卫生监督体制和互联网管理模式下也很难进行维权。对于“网络医托”的诈骗,因其隐蔽性高且取证较难,一旦患者在网上求医问药上当受骗,仅仅依靠现行的法律很难维护其合法权益。正因为如此,到目前为止,尚无一起“网络医托”诈骗犯罪案件在媒体上曝光。

打击“医托”任重道远

医疗界的资深入人士提出,建立规范的转诊制度,才能消除“医托”生存的土壤。转诊制度确实是对付“医托”的釜底抽薪之举,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转诊制度并从头培养患者的就医习惯,非一日之功。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能对“医托”与“网络医托”的泛滥视若无睹。

虽然“医托”与“网络医托”的实质就是“一条龙”式医疗骗局。然而,对以往查获的充当“医托”行骗的违法人员,仍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不难看出,这样的行政处罚较之实施“医托”行为所获得的收益,违法成本太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使得很多“医托”在被处罚后又重操旧业,屡禁不止。

司法机关在以往打击治理“医托”的实践中还面临着取证难的问题。很多患者看病后,服用中药往往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等事后才反应过来发现上当,因不能及时报警,则会增加警方的取证难度。此外,由于“托头”承包的中医诊室一般都在正规医院,正规医院证件齐全规范,很难找到证据证明该医院、医生与医托有不正当利益关系和连带责任,其中的取证环节多、难度大。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定期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依法执业的监督和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医疗机构诊室向私人承包、违法发布医疗广告、非法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医疗监督执法水平及监督质量。

从目前媒体的报道来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以赚取医疗费为目的,明知就诊的人没有疾病却故意提供诊治措施,或者进行“过度医疗”,那么相关行为可能会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网络医托”虽然没有参与诊断和治疗的过程,但如果明知相关医疗机构存在“虚假医疗”、“过度医疗”行为,那么其行为就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形成了共犯结构,同样可能构成诈骗犯罪。

铲除“医托”、“网络医托”及“黑心医院”生存的土壤,净化医疗环境,还需要建立起涵盖执业许可、行业自律、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的完整法律监管体系,建立能够公正、高效地查处患者投诉的执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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