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该通“情”达“理”

2016-11-12 08:07尹静彦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9期
关键词:世情司法人员公理

□尹静彦

法律应该通“情”达“理”

□尹静彦

河南省内乡县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山区县,虽然很多人对该县的情况并不是很了解,但不少人都知道该县有一个著名的文化遗产,叫内乡县衙。县衙屏门的门楣上有块横匾,上面的六个大字“天理、国法、人情”格外引人注目。无独有偶,中国目前保存最完整的古代县衙之一山西省平遥县城的县衙,在用来审理民事案件的二堂也有一块匾,上面也写着同样的六个大字。这高悬的六个大字,其目的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见,自古以来,人们就很注重这三者的关系。其中的“国法”也就是今天人们所说的法律。

在社会发展一日千里,法制建设日臻完善的今天,作为新时期的司法人员,在调解纠纷、审理案件时,就更应该寻求法、理、情的统一。

人情、天理、法律的概念和内涵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某件事的评判,无外乎这几种说法——这件事合情合理合法、这件事既不合情也不合理还不合法、这件事合情合理但不合法、这件事不合情理但却合法。这也就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情、理、法发生矛盾或冲突的现象。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形,司法人员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并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呢?要解决好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搞清楚人情、天理、法律的概念和内涵。

众所周知,中国人历来都很讲究人情,但究竟什么是人情,历来都莫衷一是,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人情练达即文章”的说法,可说是中国社会的真实写照,代表了很多国人的想法。在中国社会,人情无处不在,而且会如影随形伴随着我们每个人的一生。究竟什么是人情?简而言之,人情就是熟人之间的互相帮助,互利互惠。你帮了我一次,我就会牢记在心,并会在下次你需要帮助的时候对你进行回报。也就是说,在这个社会中,人情就是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也互相约束的关系,你可以从中受益,但也必须有所付出。不过,过多过滥的人情会破坏正常的游戏规则。

所谓的人情重点在一个“情”字。在“天理、国法、人情”的语境下,人情的含义可以理解成尊重社情民意、民风民俗,也可以理解为对人的关爱。但在普通民众的生活中,人情往往被理解为一种人际关系以及在这种关系中所包含的亲情、友情等。

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情”分很多种类。笼统地讲,可以分为“私情”与“世情”。每个人的亲情、爱情和友情属于“私情”的范畴;符合社会的道德标准和价值取向,被社会群体一致认同的人类的正当情感与诉求,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人之常情”,则属于“世情”。

时下人们常说的“民情”,其实跟“世情”有很多相通之处。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人们的正当情感与诉求久而久之就会逐渐形成共同的伦理道德观念和公序良俗,这些伦理道德观念和公序良俗一旦上升为社会群体生活和行为的准则、道理和规范,这就是公理。尽管公理是无形的,但它却是人们评判是非、衡量善恶的标尺。一个社会能否平衡、稳定和发展,公理的作用不可小觑。

公理不等于天理,但天理必须符合公理。天理是人与社会应当共同遵循的一些社会规律和自然法则。虽然它没有统一的标准、没有明文的规定,但却实实在在存在于人们的心中,人们常说的“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就是这个意思。当一个人丧尽天良为非作歹恶贯满盈时,人们就会用“天理难容”这个成语对其进行指责;当社会上屡屡出现不公平的事情和现象时,人们就会发出“天理何在”的诘问;当恶行得以惩处正义得到伸张时,人们又会发出“天理昭昭”的感叹。天理有时属于一种约定俗成,不会因为个别人的意志和好恶而改变或消亡,生活中处处有之,人人心中有之。

将内含着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和自然法则的公理与天理,通过国家的意志外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这便是法律。从这个定义中可以明显看出,法律出于公理和天理。法律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从法的起源、制定、修改以及实施来看,没有一项能离开人,而人又是感情的动物,这就决定了人情、天理、法律三者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顾世情、顺天理、守国法,是对每个人的基本要求,无论古今,不分中外,概莫能外。

法不容“情”与法要容“情”

为了显示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人们经常能听到“法不容情”的说法,而且这种说法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可。其实,主张法不容情也好,提倡法要容情也罢,并没有绝对的对与错,关键要看是什么性质的“情”。前文已经讲过,情有世情与私情之分。很明显,会导致不公平的私情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有些案件还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当事双方就“八仙过海各显神通”,马不停蹄四处找关系。这个时候,如果司法人员把握不好,为了一己私利或上不了台面的“人情”,把屁股给坐歪了,让私情影响司法,那么就难免会发生徇私(情)枉法的事情。这种现象绝非个别,不仅在文学作品中经常出现,现实中更是层出不穷。

曾经看过一篇题为《法官,刀尖上的舞者》的杂文,作者认为,法官在调处社会矛盾审理案件的同时,自己也被各种矛盾包围着,存在着很大的职业风险。这种观点也许有一定的道理,但这种风险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事实上,中国的老百姓要求并不高,他们对包括法官在内的司法人员的要求就是一碗水端平。只要你能做到一碗水端平,他们就会对你感激不尽敬畏有加。公正执法本来就是司法人员的天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司法人员干的是一件良心活。只要他心中时刻装着良知、正义和公平,就不会偏离正常的轨道,所谓的“职业风险”就不会出现。假如你在利益诱惑面前,让良知、正义和公平缺席,利令智昏,谁跟你亲近就为谁说话,谁给了你好处就替谁开脱,谁权力大地位高就看谁的脸色行事……如此一来,出现假案、错案、人情案就在所难免,这样不仅有损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而且那些执法犯法者最终也会自食其果。

为了避免徇私枉法的现象出现,必须抛弃会导致不公的私情,但并不意味着司法不需要人性化。恰恰相反,我们应该大力提倡人性化执法。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法律也有“温度”;法律不仅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同时也处处闪耀着人性的光芒。人文关怀是一部好的法律的灵魂。作为一个合格的司法者,首先必须做到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同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重视人情,直面人性、关爱弱者。当然,这里所说的人情是指人类的正当情感与诉求,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世情”或“民情”。法要容“情”指的就是这个意思。

其实,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有很多非常人性化、充满着人情味的规定,这些规定丝毫没有影响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在大力推进法制建设的当下,毫无疑问要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但是,法律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在很多情况下,有些问题用法律去解决未必能带来好的社会效果,但如果此时能够变通一下,用人性化的思维去解决问题,往往可以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当然,这种“变通”是有前提和条件的,首先,所谓的“变通”必须是良性的;同时,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这种“情”也必须是被大众认可的世情或民情。

古往今来,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

在北京打工的张某、何某夫妻俩,来自江西省进贤县一个偏僻的穷乡镇,夫妻俩勤劳肯干、恩爱有加。2008年1月31日,脾气暴躁的张某因一件小事对何某进行打骂,深感委屈的何某情急之下顺手抓起身边的一样东西朝丈夫张某扔了过去。她万万没想到,自己扔向丈夫的是一把剔骨刀,而且不偏不倚扎进了丈夫的腹部。当天,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年迈的公婆念及儿媳平时的种种好处,考虑到两个尚未成年的孙子要人抚养,便强忍悲痛,写信给法官为儿媳求情,并当庭跪求法官,希望法官能“法外开恩”,对其儿媳从轻处理。结果,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从轻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面对这种人性化的判决结果,何某及其公婆都感到非常欣慰。这样的判决,从某种意义上讲,挽救了一个濒临破碎的家庭,让两个幼年丧父的孩子和老年丧子的老人看到了一线曙光!

天理不可违 但是天理代替不了法律

在西方,有所谓的“自然法”。其实,在我国的古代,也有自己的“自然法”,那就是天理!尤其是在法制不健全的旧社会,国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要次于天理。有些时候,天理确实能够起到法律不能起到的作用,直到今天也不例外。比如,孝敬长辈、关爱家人,做人要有孝心和爱心,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就天理。《婚姻法》关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虽然作出了具体规定,后来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常回家看看”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是,调整成年子女与年老父母日常关系的,主要不是靠婚姻法,而是被人们视作天理的“孝道”。

因为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的不同,中国老百姓和西方人心目中的“天理”不可能完全相同,在中国老百姓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事,西方人也许会认为不可思议;同样,西方人奉为金科玉律的东西,中国老百姓也完全可能会大摇其头。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过去被视为天理的东西,今天就有可能变成了“糟粕”。比如“三纲五常”中“三纲”,千百年中都被人们视作天理,但在今天看来却很不合时宜。

虽然我们承认天理在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天理最终还是代替不了法律。比如,当某个人的行为违背了天理但并未触犯法律的时候,就往往奈何不了他,至多也就只能对他进行道德的谴责。天理不具有强制性,它对人们的要求只是道德层面的要求。最终还得靠法律发挥作用。当然,这里所说的法律,必须顺乎民意、不违天理,也就是人们所说的通“情”达“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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