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动社会中的法律秩序

2016-11-15 03:55邵文燕
卷宗 2016年8期
关键词:英格兰法律

摘 要:16世纪至17世纪初的英格兰处于社会转型期,整个社会面临着巨大变革,新旧更迭充斥着大量不稳定因素。面对困境,英格兰政府选择了依法因应,其在尝试用法律的方式减轻社会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这是政府对自己职能理解的巨大进步。

关键词:法律;社会变革;英格兰;近代早期

16世纪至17世纪初的英格兰处于社会转型期,新旧更迭亦充斥着大量不稳定因素,此时就需要一种规则来缓解和协调这些不稳定,这种规则就是法律。本文即从16世纪至17世纪初的英格兰来谈谈变动中的法律秩序。

触发英格兰社会不稳定的第一个因素是人口。英格兰人口变化有两个明显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470-1520年,人口开始缓慢增长;第二个阶段是1640-1650年,人口增长进入一个停滞期。该时期之后,人口又继续缓慢增长。1另, 15世纪到16世纪早期物价基本稳定,但从1520年开始,物价开始迅速上涨,至1600年后保持缓慢增长。2物价持续增长,但社会的资源相对不变,就造成了严重的通货膨胀,货币的实际购买力下降也即货币贬值,人们的实际工资变少,消费能力也大不如前3。

加之16世纪90年代庄稼连续四年欠收,粮食的价格却依然在涨,整个英格兰社会已经走向了两极,即富人更富,穷人更穷。城市的规模在这个时候也处于不断膨胀的状态,但是整个社会结构性贫穷的问题已经日趋严重,由于圈地而失去土地及本来就没有地的人往城市涌去,伦敦在1550年的时候人口只有7万,到了1600年人口已经增至20万,占全国总人口的5%,4,带来的后果就是涌入伦敦的人多半都找不到工作,成为了在城市中东窜西窜的流民。

16世纪晚期至17世纪初期,人民最大的怨愤多是针对圈地,领主的单方面圈地导致了公共牧场的消失,对于农民来说,源自中世纪敞田制中的放牧权非常重要,而圈地导致了这一权利的消失,从而引发了凯特起义。政府开始做出相应的措施,在1563年,颁布了关于圈地的法律,规定禁止被认为“有害的圈地活动”,有益的则被允许5。

因人口增长和价格增长带来的通货膨胀的问题,英格兰政府在1552年也通过反对市场违法(against abuses in marketing)来限制物价随意提升6;1563年,其还颁布《技工法令》(the statute of Artificers,后统称《法令》),《法令》包含了一系列对国内劳动市场的提议、创建了按照当地水平来定工资的机制、管理包括学徒在内的工人的雇佣环境。同时,《法令》还规定了雇佣者的工资,比如在《伍斯特工资评估1560》(The Worcester Wage Assessment 1560)中提出,一个普通务农雇工者(男)的工资是20先令(20s.od);一个普通妇女雇工的工资是13先令4第纳尔(13s.4d);未满17岁的孩子去务农,他的工资是10先令(10s.0d)……这种对工资评估的方式,缓解了在物价飞升的时候,工资依然可以满足日产消费品的需求,保证整个社会的实际购买力。此外,《法令》还细致地提到被雇佣者应该在夏天和冬天的工作时间,如在《金斯林工资评估1562》(The Kings Lynn Wage Assessment of 1562)中提到,木匠应在冬天早上七点工作直至晚上五点;夏天则早上五点至晚上七点。7 这种看似严苛的工作时间安排,其实也是被雇佣者可以拿来保护自己权益的一个有效武器。

截止到1572年法令颁布之前,都铎王朝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管制流浪穷人的法令,其中大部分都在实际操作中归于失败。1572年法令是第一个努力为那些健壮的流浪穷人提供工作的法令,1576年法令则强调了为穷人找工作的济贫方式,并使之具体化。1598年法令又设立了贫民监督官办公处——征收济贫税和为那些健康的穷人找工作。8正是在上述一系列立法的基础上,1601年英格兰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Poor Law,后面简称《济贫法》)。这套制度一直实行到工业革命开始,共原则一是穷人有权要求救济;二是济贫费用有社会集体承担,由教区负责征收强制性的济贫税;三是教区负责济贫事务,老弱病残者在家接受救济,孤儿由教区抚养并教习手艺,流浪汉送进教养所。9

从政府这方面说,《济貧法》的目的是维护秩序,防止流浪和失业危及政权稳定,但它带有国家承担社会责任的因素,因而帮助英国度过了许多危机,特别是在灾荒严重,社会冲突尖锐时。10虽不能说法律对于社会所发生的变化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是从16世纪至17世纪初的英格兰来看,法律非常好地解决了这些对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变化,并且以自己的方式推动社会朝一个更有秩序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D. C. Coleman, The Economy of England 1450-1750,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7, p12.

[2]D. C. Coleman, The Economy of England 1450-1750,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7, p21.

[3]Averaged for 20-year periods from P. Bowden, ‘Statistical Appendix in J. Thirsk (ed.), The 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d and Wales, IV, (Cambridge, 1967). 转引自D. C. Coleman, p23.

[4]参见Keith E. Wrightson, Early Modern England, http://v.163.com/special/opencourse/modernengland.html, 2015, 9.

[5]Robert C. Allen, Enclosure and the Yeoman, p. 31; Mark Overton, Agriculture Revolution in England, p. 150. 转引自文礼朋:《近现代英国农业资本主义的兴衰—农业与农民现代化的再讨论》,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第90页。

[6]参见Keith E. Wrightson, Early Modern England, http://v.163.com/special/opencourse/modernengland.html, 2015, 9.

[7]Donald Woodward, The Background to the Statute of Artificers: The Genesis of Labour Policy, 1558-63, 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New Series, Vol. 33, No. 1 (Feb., 1980), pp. 32-44.

[8]刘涛:《都铎王朝时期英国济贫法的演变》,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第62卷,第2期。

[9]钱乘旦:《第一个工业化社会》,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13页。

[10]钱乘旦:《第一个工业化社会》,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13页。

作者简介

邵文燕(1988-),女,江苏南京人,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世界史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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