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谈判制度浅议

2016-11-16 02:31刘雪梅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6年21期
关键词:集体合同协商谈判

□文/刘雪梅

(天津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天津)

集体谈判制度浅议

□文/刘雪梅

(天津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天津)

集体谈判制度被认为是缓解劳资矛盾最有效的途径。本文通过简单陈述集体谈判的发展过程,根据目前我国这方面面临的问题,结合经济转型时期的背景,从政府和劳动者自身两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集体谈判;推进过程;面临的问题

原标题:经济结构转型背景下集体谈判制度分析

收录日期:2016年9月28日

自2012年开始,GDP增速告别了10%的时代,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开始回落,处于“三期叠加”的特定阶段,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新常态下,包括产业结构调整在内的经济结构转型是必然。产业结构调整肯定会造成劳动力需求的改变,同时由于劳动力供需结构不匹配、政府政策和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加重了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局面。庞大的劳动力供给和有限的、技术要求更高的就业机会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凸显了“强资本、弱劳动”的局面,而这一局面使得处理好劳资之间的利益平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成为经济结构转型背景下的重要议题。

截至2015年底,全国就业人员达到77,451万人,各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172.1万件,同比上升10.4%。仲裁机构期末未结案件数达到4.1万件,同比上升14.1%。表1表明,2011年当期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数为589,244件,2014年上升到715,163件,劳动争议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调整劳资关系成为了刻不容缓的任务,集体谈判制度则是调节两者矛盾的一个有效途径。(表1)

表1 当期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数(单位:件)

一、集体谈判的发展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描述,集体谈判这一原则是确保雇主和工人有一个平等对话协商的权力,并且保证协商结果是公平平等的。集体谈判允许协商双方建立一个公平的雇佣关系并且避免代价高昂的劳资纠纷。谈判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工作条件、雇主和工人的关系以及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关系,这是西方社会化解劳资冲突最重要的手段。需要注意的是,“集体谈判”和“个人谈判”是有区别的,前者是签订集体协议,解决的是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19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的工人开始了一系列的维权活动,最早是在英国和德国产生了工会与雇主的集体谈判并且签订集体合同。集体谈判这个概念最早也是由英国学者韦伯夫妇在其研究工会和集体谈判的代表作《产业民主》(1897年)一书中提出。19世纪末,制度学派代表康芒斯将社会关系分为三层:冲突、依存和秩序,他认为若劳资双方始终存在竞争,就应该建立制度和规则缓和这种冲突,那么包括国家干预的“集体行动”是必要的。

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接受凯恩斯的观点,即主张通过政府干预实现国家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因此劳动关系理论和劳资关系政策也深受其影响。但是,不同学派对此的观点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新古典学派认为工会开展的集体谈判对社会只能产生负面的影响。相反,自由改革主义学派、多元论学派和新制度学派则都肯定了工会和集体谈判的积极作用,尤其是新制度学派的观点“工会和集体谈判有利于维护雇员的权益,保证更加广泛的平等”被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认同,成为劳动关系中的主流学派。

国外关于集体谈判的文献理论上看主要从社会形态、制度体系、谈判过程等方面进行分析,从模型分析方面看,有尼凯尔和安德鲁斯的管理权模型、麦克唐纳和索罗的效率谈判模型以及曼宁对于上述两个模型结合的分析。由于集体谈判理论应用性比较强,因此大部分学者对此也都选择定量分析。

随着集体谈判相关理论的日益成熟,集体谈判的方式也呈现出地区特征。我国学者赵曙名通过对比不同国家劳资关系管理的差异性,将集体谈判的模式归纳为以下三种(赵曙明,2012):

(1)美国模式。美国主要处理的是工会和雇主之间的关系,一般政府不参与,主要依据法律途径,谈判过程也相对自由。

(2)德国模式。德国的谈判高度程序化和法律化,政府干预较多。

(3)日本模式。由于日本企业独特的雇佣关系——终身雇佣,因此其谈判层次只能建立在企业层面,但是工会的效用比较有限。

二、我国集体谈判推进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和私营企业的迅猛发展,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已经成为了主要劳动关系模式,也是典型的劳资关系,但由于劳资双方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劳资冲突也日益凸显,我国学者开始探讨利用集体谈判解决劳资冲突的途径。

在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中,我国第一次将集体合同写入立法,提到集体合同主要是通过集体协商达成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集体谈判”是国际通用术语,由于“谈判”比“协商”听起来更具有攻击性,所以我国一些正规文件和研究文献中通常使用“集体协商”,但是两者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随后,2000年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对集体协商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要求我国境内的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然而实际推行效果不尽如人意。2001年,我国修正了《工会法》是法律层面对集体协商做出的规定。2003年,国家全面实施劳动关系三方(国家、企业、职工)协商机制,目的是想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2009年,金融危机后续的影响使劳资关系更加紧张,全国总工会发布了《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促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201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

随着法律政策的完善和监管部门监督,近十年劳动合同签订率、集体合同签约数、企业数和签约工人数逐年稳步上升,2015年底,劳动合同签约率达到90%,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当期有效集体合同176万份,覆盖企业356万户、职工1.7亿人。同时,行业性集体谈判也取得了阶段性进展,比如“温岭模式”和“武汉模式”,这样的形式有利于竞争力的提高,维护劳方的利益。

虽然政府强有力的措施推进了集体协商谈判制度,但是在“资强劳弱”的背景下,我国又处于经济转型时期,集体协商制度的全面实施仍然面临很多问题,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工会职责不到位。工会代表了劳动者的权益,劳资双方能够平等进行协商,工会在谈判中应该保持绝对的独立性,这里所说的独立性是指工会在政府和资方之间的关系。在我国,这一条件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得到充分保证。很多工会是政府强制性安排的,其领导都有行政兼职身份,这一身份就使他们不得不在政府和资方立场考虑问题,而且在公有制企业中工会行使的权力更类似后勤或者福利机构,如组织娱乐活动或者慰问老干部等,私有制企业中的工会更是形同虚设、甚至没有。由此可见,如果工会履行职责的权利没有保障,集体协商制度就无从谈起。

2、企业工作流于形式。目前,很多企业仍然不愿意实施集体协商制度,虽然近年来集体合同签约率在逐年上升,但是这其中不乏仅仅做表面文章的合同,企业并没有和劳动者真正地就工资设定、劳动用工等问题进行协商,合同的内容也是依据现有的法律条文拟定,缺少针对性和规范性,没有反映出劳资双方实质性的问题。

3、劳动者意识缺乏。集体协商本质上是在“资强劳弱”局面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个途径。但是,由于我国发展的特殊国情,最需要被保障的工人群体往往因为文化程度或者社会地位并不具备谈判能力,又或者是因为这个群体已经习惯不愿谈、不敢谈、不能谈,并没有为自己争取权益的意识。

三、总结及建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谈判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机制。在目前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我国劳资纠纷增加更是说明了集体谈判制度的缺失。根据上文阐述,就目前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提出相关建议:

1、政府定位。有研究指出,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和西方谈判制度的发展明显不同,我国的谈判制度是“政府主导的、官办工会发动的、自上而下的过程”,很多学者并不支持这种政府主导模式,认为有悖于集体谈判的本质。但是,结合我国的国情,集体谈判的推进以及相关的研究起步都比较晚,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但是在整个社会的实施状况还处于低级阶段,这就必须要有一个第三方介入推进整个进程。政府是公共权力的象征,除了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在“资强劳弱”的背景下更是要起到监督资方和保障劳方的作用。

目前,我国面临着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劳动力供需发生变化,政府应该从三个方面行使自己的职责:首先,完善法律法规,提供必要的保障依据;其次,继续利用强制力量推进工会的发展,尤其现在国家扶持的小微企业,在这方面的经验几乎为零,政府应该给予支持,同时在各项表达机制健全后,推动工会的民主和独立性;最后,第三方的协调和监管在集体谈判过程中也是不可缺少的,政府应该设有专门的机构进行控制,以此保证整个过程的公平合理。

2、劳动者自身。目前,我国劳动法规日渐完善,但是其功效却一般,究其原因,除了立法不健全和工会职能的缺失,劳动者自身维权意识差也是一个原因。很多文章中提到完善集体谈判的机制,主要是从政府和工会的角度思考,但劳动者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文化技术水平也会制约他们的选择,影响他们的思想观念。对于每一个劳动者群体,可以考虑创建一种劳动者文化,旨在提高他们的行为选择和文化意识,以便更好地实现自身权益的保障,而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政府和企业双方的努力。

主要参考文献:

[1]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D B/O L].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ht t p://w w w.m ohrss.gov.cn/.

[2]中国统计年鉴[D B/O L].国家统计局.ht t p://w w w.st at s. gov.cn/t j sj/.

[3]田野.国际政策扩散与国内制度转换——劳资集体谈判的中国路径[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7.

[4]程延园.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2.

[5]金敏.中国劳资关系调整中的集体谈判制度研究[D].南京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1.

[6]刘泰洪.我国劳动关系“集体谈判”的困境与完善[J].理论与改革,2011.2.

[7]赵曙明.国外集体谈判研究现状评述及展望[J].外国经济与管理,2012.1.

[8]谭浩.集体谈判的相关理论综述[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5.5.

[9]罗天虎,丁宁.劳动关系模式对集体谈判立法的影响[J].生产力研究,2007.5.

[10]吕景春,李永杰.论和谐劳动关系的文化机制和路径选择[J].经济问题,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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