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的是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2016-11-19 15:31冯超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6年11期
关键词:政治责任管党治党

冯超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以问题为导向,首次聚焦党内问责,将问责情形规定为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6个方面,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政治责任,为强化问责提供了制度遵循。从严问责,问的是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对问责情形进行规定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旨在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不断走向严紧硬。

《问责条例》立足管党治党新实践,聚焦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通过整合规范各类问责制度,实现了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实施问责的根本目的在于督促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我们要深刻领会、全面贯彻,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切实担当起来。

坚持政治定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体现了管党治党的鲜明特色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遵循,为管好党、治好党指明了方向。《问责条例》突出加强党的领导,强调聚精会神抓党建。党的十八大以来,“问责”高频次出现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2013年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总书记指出:“担当就是责任,好干部必须有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2015年1月,在同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时,总书记强调:“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2015年12月,在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时,总书记再次指出:“要坚决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压下去,加大问责力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问责条例》的出台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制度安排,诠释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内涵,顺应了管党治党的新要求,释放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政治信号。中央巡视组反馈的被巡视地区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制度的形式上升到党内法规层面,体现在《问责条例》第六条所列情形,为解决目前管党治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到了有力抓手。《问责条例》顺应正风反腐形势的发展,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有利于更好保持全面从严治党的疾风厉势,实现海晏河清的目标。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问责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成果转化为党纪条文,固化成法规制度,体现了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的新要求,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为大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法宝、标准和武器。贯彻落实条例,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就要从政治上看问题,牢记使命、忠诚履责、勇于担责。

聚焦政治责任,剑指失职失责“主症状”,体现了问题导向的现实关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治问题,任何时候都是根本性的大问题。《问责条例》突出政治责任,着眼于从政治上看问题。2016年7月,河北省委对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中工作不力的邢台市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段小勇等4名领导干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不力,表面上可能是效率低下、人员懈怠、组织不力、政令不畅等问题,根子却在于有关党组织没有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没有把党中央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这就是天灾人祸中的政治责任所在。

对领导干部来说,权力意味着责任,没有离开责任的权力。权力越大,责任越重;责任越重,越要勇于担当。《问责条例》紧扣领导干部失职失责“主症状”,逐条逐项概括问责内容,拉出问责清单,列举问责情形:剑指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等党的领导“弱化”问题;剑指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等党的建设缺失、甚至“空化”问题;剑指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责任“虚化”问题;剑指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等纪律执行“软化”问题;剑指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腐化”问题。由此观之,《问责条例》的核心思想和内在逻辑是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释放和传递的信号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对领导干部而言,这个《问责条例》不仅指出“病灶”、开出“药方”,还划出了与之相对应的政治责任“红线”:不是出了腐败问题才被问责,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一岗双责”落实不力同样被问责;不是出了责任事故才被问责,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同样被问责;不是只有党政一把手才被问责,班子其他成员同样被问责;不是只有党委、党组才被问责,其他党的工作部门同样被问责;问责不是可以躲得过去的,是要被终身问责的,这是今后领导干部工作生活的常态。制度的生命在执行,执行的关键还在人。能不能把自己摆进去,将中央精神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紧密联系起来;敢不敢用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一级抓一级,动真碰硬,严肃问责,考量的仍然是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担当精神。

强化政治标准,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治病救人的一贯原则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是对纪委的要求,更是对党委的要求。从“四种形态”的内容和要求来看,开展党的问责工作是实践“四种形态”的重要体现。《问责条例》规定的7种问责方式都符合“四种形态”的要求,就是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让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问责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方式主要体现在这当中。

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有的党组织片面理解“四种形态”,认为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是完全错误的。“四种形态”是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的重要手段,是爱护党员干部、保证党的肌体健康的重要措施。但不意味着可以在处理上随意降低要求和标准,要严格控制和规范从高形态向低形态转化,谨防“变通”转化,防止问责方式的运用畸轻畸重,失去严肃性。

把“四种形态”的要求贯穿问责工作始终。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不能只看结果不问原因,一棍子打死,而是给机会作出解释和自我反省,向组织讲清自己的问题。但是,如果对党组织的提醒拒不接受,对错误问题熟视无睹,对应负的责任推卸不已,甚至对抗组织的问责,那就必须从严处理。

多向发力,形成问责合力。那种认为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要在纪委,开展问责也主要在纪委的错误认识,必须纠正过来,各级党委必须把这个责任担起来。开展党的问责工作,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是各级纪委的责任,更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的责任。只有共同担起问责的责,问责工作才能形成强大合力,推动管党治党走向深入。

(作者系鄂尔多斯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责任编辑/李贵文)

典型案例

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

2012年至2015年,湖北省广水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章勇在联系市公路管理局期间,该局违反招标有关规定,5起工程未进行公开招标,直接发包给相关施工单位承建,涉及投资金额2.2亿元,市公路管理局局长姚大军,副局长明剑、杜宗春、汪先东等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分别受到党纪处分。经认定,孙章勇对上述问题监管不力,承担重要领导责任。2015年12月23日,孙章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下属违法领导被问责

2016年3月18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膳房堡乡干部郭新宇以“家中有事”为由向其主管领导高云请假,高云未追问详细情况予以准假,没想到郭新宇的“有事”原来是前往事发地,阻挠当地政府对自家违建大棚的依法拆除工作。最终郭新宇因触犯法律被刑事拘留,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经张家口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因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对下属疏于教育和管理的膳房堡乡党委书记兼综治委主任华晓光,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高云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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