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侦查成本及其控制

2016-11-19 08:41刘恋一
犯罪研究 2016年4期

刘恋一

内容摘要:刑事侦查成本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和管控刑事案件所花费的全部人力、物力、财力。侦查成本的投入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侦查效益。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换来的若是较低的收益,不仅有失公允,而且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本文结合我国侦查实践,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分析我国刑事侦查成本,并借鉴国外控制侦查成本的经验,提出我国控制侦查成本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侦查成本;侦查收益;侦查效益;辩诉交易

通过侦查成本的投入,侦查部门得以侦破一桩桩刑事要案、大案,从而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和利益,维护社会的安稳和秩序。然而,近年来,一桩又一桩的刑事冤假错案接连曝出,而这些冤假错案的背后与侦查部门的刑讯逼供又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不得不让我们反思:国家投入如此大的侦查成本换来了什么样的侦查效益?在我们这样一个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不惜一切代价去侦破案件是否真的能够获得理想中的侦查效益?

一、侦查成本概述

(一)研究的价值

1. 树立正确的成本效益观。在当今中国,法治意识还不很浓厚的情况下,人们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往往只会看到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没有意识到刑事侦查成本的投入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研究对我国侦查成本的控制,有利于我们树立一个正确的成本效益观。我们在考虑打击犯罪时,可以将注意力投向人们容易忽视的侦破及预防犯罪的经济耗费层面,从根本上改变过去那种忽视刑侦成本,预防与控制犯罪不计代价、不讲成本、不顾效益的做法,让侦查机关意识到,在有效侦破刑事案件的前提下,也要讲经济效益。

2. 提高侦查资源的利用率。我国尚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类犯罪案件层出不穷,数量多、跨区域、复杂性成为其典型特点,然而我国的侦查资源仍然十分稀缺,针对这种僧多肉少的情形,我们不得不考虑如何控制侦查成本,合理的利用侦查成本,以期追求最佳的侦查效益,提高侦查资源的利用率。

3. 提高侦查机关的办案效率。对于很多跨区域、复杂的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往往耗时耗力却得不到想要的效果,造成社会公众质疑侦查机关的办案能力,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因而在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不仅要考虑案件的公平正义问题,也应该考虑侦查成本的耗费问题,对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都进行适当的管控,从而提高办案效率。

4. 适应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还存在着,人均资源相对不足,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平衡,因而国家提出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侦查部门作为国家的一个职能部门,理当顺应国家的号召,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侦查成本进行适当的控制,利用稀缺的侦查资源达到最佳的侦查效益。

(二)侦查成本的分析

1. 侦查成本的含义

成本和收益是经济学上的重要概念。在经济学上,成本是商品经济的价值范畴,是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人们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达到一定的目的,就必须耗费一定的资源,其所耗费资源的货币表现及其对象化就称之为成本。侦查成本作为成本的一种,它是指侦查活动所消耗的经济耗费,包括基本建设费用、侦查人员薪金和办公费用等,也包括社会责任成本,即指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活动而消耗的、并未计入自身成本费用中的社会资源或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2. 侦查成本的分类

(1)经济成本和权利成本

侦查经济成本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所耗费的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成本,例如,办公场所、侦查人员的工资福利、技术装备的购置费、侦查行为实施所耗费用等,它们是侦查人员开展侦查活动的基础。经济成本不仅包括侦查所耗费的直接经济成本,而且也应包含侦查的间接经济成本,如对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所进行的国家赔偿。

侦查权利成本则是指为了实现侦查目的,侦查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特定侦查权力,对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隐私、住所等个人权利所形成的限制或剥夺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 侦查过程往往伴随着搜查、羁押、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对公民的权利有一定的限制或剥夺。因而,这种权利成本应该是有限度的。

(2)侦查实施成本、侦查机会成本和侦查错误成本

侦查实施成本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所实际投入的人力、物力,包括侦查活动成本和防控犯罪发生的成本,是一种能够通过货币表现出来的实际支付的成本。

侦查机会成本是指一种隐形的成本,是指将稀缺的侦查资源用于侦查某一案件而放弃对其他案件的侦查所损失的收益,也可以理解为将稀缺的资源投入到某一侦查领域,导致其他领域侦查资源的减少。

侦查错误成本是指因侦查机关的侦查不力以及过错或者违法行为等而导致的额外的成本支出。

(3)固定侦查成本、可变侦查成本、总侦查成本

固定侦查成本是指一定时期内侦查机关用于侦查和防范犯罪所需要的固定的费用支出,如侦查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场所维修费用等。

可变侦查成本是指一定时期内随着刑事犯罪案件形势变化而变化的侦控费用支出。它是随着这段时期内案发情况而变化的,例如,某地某段时间刑事案件高发,那么可变侦查成本就会相应增加。

总侦查成本是固定侦查成本和可变侦查成本的总和,是指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犯罪和控制犯罪所支出的成本总和。

3. 刑事侦查的成本收益分析

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是运用微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对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经济分析的主要方法。具体来说,刑事侦查的成本、收益分析是指运用微观经济学的概念、理论和方法来探讨、研究侦查理论问题和具体案件侦查问题,以期在侦查成本最小的同时达到侦查收益最大,即实现侦查效益最大化这个终极目标。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将收益定义为“那部分不侵蚀资本的可予消费的数额”,把收益看作是财富的增加。20世纪初期,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欧文·费雪在其《资本与收益的性质》一书中提出了三种不同形态的收益,即精神收益、实际收益和货币收益。那么在侦查活动中,侦查收益应该是指通过侦查而达到的一种客观的社会效果,它既包括对公民个人权利保护的效果,也包括对社会整体利益保护的效果,还包括社会秩序的好转。

侦查收益包括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经济收益是指可以用货币加以计量的收益,例如,追缴的赃款赃物。社会收益是指通过侦查活动所达到的一种良好的社会效果,它不能用货币来衡量,但它覆盖面相当广泛,例如,通过侦查手段维护了社会秩序,达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等。

在经济学上,纯经济效益等于所得减去所费。在侦查学上,侦查效益反映的是侦查活动中侦查成本和侦查收益之间复杂的动态关系,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侦查收益减去侦查成本,即在侦查过程中排除成本所得的“利润”。然而,由于侦查收益包括社会收益,而这部分社会收益无法通过量化的形式来加以表达,而且在侦查成本中,除去经济成本,权利成本也无法量化,因而不能简单的说侦查效益就一定等于侦查收益减去侦查成本。

基于以上“侦查效益=侦查收益—侦查成本”的分析,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要想取得良好的侦查效益,要么就是在保持侦查成本不变的前提下,提高侦查收益,要么就是保持侦查收益不变或者提高侦查收益的情况下,降低侦查成本。可见,侦查成本对侦查效益具有很大的影响。在侦查活动中,如果一个刑事犯罪案件的侦破需要付出十分高昂的成本,那么侦查效益将会大打折扣,因为耗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换来的收益,无论其结果如何,这个社会终将难以承受。因此,我们不能一味的为了破案而不惜一切代价,而应该在保证侦查机关的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尽可能的用最小的侦查成本换取最大的侦查效益。

(三)域外侦查成本控制的表现方式

1. 科学合理的教育培训体制

控制侦查成本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提高侦查主体的办案素质和能力,而提高侦查主体的办案素质和能力最重要的方式就是注重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培训,建立科学合理的培训体制。

(1)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强调“精英从警”,对警察的招募训练以及入职后的专门训练都是相当专业和严格的。新警培训宽进严出,淘汰率高达入学学员总数的85%左右。

澳大利亚的新警培训分3个阶段。第1阶段,通过函授的形式进行为期3周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培训。第2阶段,为业务知识和警体技能培训。其中,业务知识培训占60%,警体技能培训占40%,时间一般为3个月(非大学文化的,需要6个月),需穿警察(学员)制服。以维多利亚警察学院为例,为保证培训出合格的警官,申请者必须加为期20周的紧张训练。培训科目包括法律和警察程序、沟通技巧、IT技术和键盘输入。体能训练包括队列、水上安全、防御战术、枪械训练和体育教育。第3阶段为实习阶段,凡是通过第1、第2阶段考试的学员,都会被分配到有关的基层警察局担任巡警,时间为1年。在这1年实习期中,教师根据学员个体特点因人施教,有针对性地设计作业并进行批改,一般而言,学员实习期间多次往返学校,上交10篇以上的实习文章。不完成规定量的作业或警局根据各实习学员的表现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体、工、德等的综合性考评不好的学员则将被淘汰,淘汰率达到25%左右。凡合格学员即成为正式警员,被分配到相关的警局。其中,如果学员入学前没有大专学历的,结业时警校同时为其颁发国家承认的大专文凭。

(2)德国、英国、法国及俄罗斯等国 这些国家的警察学校,理论教育时间和实习时间各占二分之一。意大利、日本等国的警校,理论教学、技能训练和实习各占三分之一。美国警察学校则是真正意义上的岗前培训,某些专业课的实践时间更长,如射击、驾驶等占了70%,这与国内公安院校基础课内容占60%,警体课仅占10%,而且公共体育的内容又占了警体课的24%的现象有极大差异。我们应当借鉴国外这种突出实用性、针对性和实践性的警察培训模式,重视学生实践能力及操作应用技能的培养。

2. 各执法机构顺畅的协调机制

侦查工作不仅需要侦查部门的努力,而且也需要其他执法机构的支持与配合。各执法机构协调顺畅了,侦查机关破案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就会相应减少,破案率也会相应上升,有利于控制侦查成本,提高侦查效益。

美国的司法体制分散,联邦与州有各自的法律体系,执法机构各不隶属,但却合作良好。其合作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保证有效合作,不但约定执法合作项目,对追缴赃款的分享也有明确规定。美国警察机构也是非常分散,但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能够做到互相尊重,提倡敬业精神和合作,并形成了良好的职业习惯。对跨区域犯罪的调查,办案方要主动与当地警察机构联络,请求支持,对于跨州的案件,要经过联邦执法机构协调。

3. 完善的网络信息系统

在信息高速发展的数字化时代,侦查机关办案也需要完善的网络信息系统,达到信息资源的共享,降低侦查成本。

美国联邦调查局于1967年建立的国家犯罪信息中心拥有全国性网络,该系统目前拥有的成员遍及全美50个州及特区、并与加拿大刑事执法机构联网,全天候满足执法机构获取重要信息的需求。该系统主要提供失踪人员和罪犯信息计算机检索,包括通缉、失踪人口和不明身份者的登记情况,被盗或犯罪车辆及零部件等,失窃牌照,追缴枪支,被盗船只、证券和其他物品,犯罪记录及指纹档案,票据档案等。美国国家犯罪信息中心的成功运作取决于联邦调查局、州和地方各级刑事司法机构的密切合作。国家犯罪信息中心用户可通过地方和州级的计算机系统进入该中心,可在数秒钟内得到答复,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据统计,该信息系统每天的查询数量达100万次。

4. 辩诉交易制度

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称:“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在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消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通过辩诉交易,检察官、法官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在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双赢。近几年来,辩诉交易制度在欧陆出现了“普适化”的趋势,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在美国,联邦和各州90%以上案件都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可见这项制度的价值所在。

事实上,辩诉交易在很多时候是检察官因担心证据不足可能败诉而作出的,如果侦查机关得到的证据不足,控诉方也势必要动用更多的司法资源来调查取证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因而辩诉交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既惩罚了犯罪,又控制了侦查成本。对于那些侦查难案件,辩诉交易制度不失为一个上上策。

二、我国侦查成本控制的现状

我国侦查机关的办公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的预算拨款。通过财政预决算形成侦查机关的侦查成本。由于公安机关的侦查经费具有保密性,因而无法查阅到侦查机关的办案经费支出的具体数额,但通过国家统计局对公共安全财政支出的数据的统计,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国家、中央还是地方,对公共安全的财政支出都是逐年上升的。

由表1可知,侦查机关的经费支出是与日俱增,同时也表明了,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在财力上大力支持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但反观如今侦查机关的破案率,未必是与日俱增。

近年来,一桩桩刑事冤假错案的曝光,从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到呼格吉勒图案,这些案件背后很多都和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脱不了关系,这不得不让人们深思,巨大的侦查成本换来了什么样的侦查效益?

2014年底,有权威报道称:“党的十八大以来,23起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这些冤假错案大多数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的,且大多数是因为‘证据不足,根据‘疑案从无的原则被宣判无罪。” 没有得到纠正的冤假错案尚不可知,光这“23起”,看似不经意的数字,实则浪费了巨大的侦查成本,其中包括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经济成本、错误成本等,而且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如果侦查机关在将这些案子移送检察院起诉时,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尚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这些无辜者的罪行,或者明知自己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违背程序的行为,是不是就可以避免这些错误成本的发生,国家的司法公信力是不是也会得到相应的改善?

另有报道称,“我国不是世界上社会矛盾最尖锐的国家,也不是出现社会动荡可能性最大的国家,但我国是世界上投入维稳成本最多的国家之一……据清华大学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的研究成果,2009年全国内保费用达到5140亿,已经接近军费的5321亿元。”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字显示,2011年国家财政国防支出为6027.91亿元,而公共安全支出已经超过了这个数字。虽然有人解释公共安全费用不等于维稳费用,但这天价的费用着实值得我们反思。本文所探讨的侦查机关侦破案件的经费自然也是包括在这天价的维稳费用之中,如此看来,我国侦查机关在对犯罪案件进行侦控时,侦查成本高和侦查效率低的特征十分突出,侦查成本的管控并不十分乐观。从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角度来看,这种高成本低收益的侦查效率,不但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还会影响我国侦查机关的司法公信力,不符合侦查经济原则,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人类从事的任何社会活动都必须遵循经济性原则,即力求以最小耗费取得最大收益,从而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得到最合理、最有效的利用。 因而,刑事案件的侦查成本也应遵循这种规则,得到一定的控制。

三、我国控制侦查成本的具体对策

(一)改革侦查体制

侦查体制是侦查程序运行的物质基础。体制不健全、不顺畅,将会严重制约侦查活动的正常开展,侦查成本也会大幅度增加。因而,控制侦查成本,首先就要从侦查体制上进行改革。

我国自1997年6月开始的刑事侦查工作改革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侦查体制与机制的改革,即在建立责任区刑警队,实行侦审一体化,落实侦查工作责任制,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警种各地区密切配合、紧密协作的打击犯罪的整体作战格局。虽然这些改革举措在推行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阻力,但实践证明,这些改革措施还是十分有效的,符合客观规律,值得推广落实,而且在降低侦查成本,提高侦查效益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我们应该坚持这条改革路线走下去,完善侦查体制。

但是,我国公安侦查系统目前仍采取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侦查体制,这一体制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容易限制各地区、各警种在侦破跨区域刑事案件中的配合,这无疑增加了侦查成本。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司法体制改革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的举措,在公安机关侦查体制改革中,将“以块为主”改为“以条为主”,即上级侦查部门对下级侦查部门实行人、财、物的统一领导,解除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打破“画地为牢”的局面,打破地域限制,实现全警联动,加强了各地不同部门、不同警种之间的协作,减少侦查成本的浪费,真正形成一个统一指挥、运转灵活、反应迅速、精干高效的刑事案件侦控系统。

(二)加强对侦查主体的教育培训

体制再好也需要人来践行,因而,侦查主体的素质以及办案能力关系到整个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是能否顺利破案的关键性要素。控制侦查成本,最重要的方式就是要加强对侦查主体的教育培训,大力提高侦查主体的素质和能力,改变过去拼人力、拼消耗的粗犷式高投入低产出的侦查体制。

加强对侦查主体的教育培训,从侦查人员的招募培训抓起,无论是正式编制的公安民警还是所谓的协警等“临时工”,都要在素质、能力上严格要求,选择最适合干刑侦工作的人员充实到侦查队伍中。对侦查人员的培训,要坚持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一起抓,无论是即将入职的侦查人员还是已经在职的侦查人员,都要对他们严格加强业务知识和能力的培训拓展。在培训中,对他们不仅要加强理论知识的培训,也要在实践能力上进行严格的培训训练,更为重要的就是加强他们对侦查技术的掌握。在当今科技如此发达的年代,人海战术只会造成侦查资源的浪费,因而,在培训教育中,我们要把现代高科技引入刑事案件的侦破中,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充分发挥高素质侦查员的优势,对他们的强项加以引导和培养,以点带面,通过他们带动其他侦查人员对侦查技术的掌握。只有这样,才能降低侦查成本,侦查效益的提高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三)加大犯罪成本

控制侦查成本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减少犯罪。犯罪数量减少了,社会也安稳了,侦查机关投入的成本也会相应减少,因此,根据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控制侦查成本,相对应的方式就是加大犯罪成本。犯罪分子之所以铤而走险选择犯罪,就是因为根据成本收益的比较,他们认为犯罪的成本比较小,而所获收益大,所以他们甘愿冒着风险实施犯罪。如果犯罪所付出的代价远远超过所获的收益,潜在的犯罪人很可能就不会选择犯罪。

首先,我们强调加大犯罪成本,并不是主张严刑峻法,也不是反对减少死刑,而是主张作为最后一道底线的刑法要增强威慑力,刑罚是一把“尺”,轻了不足以打击犯罪,重了有违人权保障,因而刑罚一定要有它的度。在原有刑罚体系下,我们可以考虑提高“罚金刑”的适用率,减刑假释等量刑措施要谨慎使用,达到加大犯罪成本效果,从而减少犯罪侦查成本的投入。其次,也要加大侦查工作的力度,提高刑事案件的破案率,使犯罪人时刻意识到只要实施了犯罪,就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难逃法网追击。

(四)加大对犯罪的防控力度

刑事案件“侦”与“控”的关系问题是侦查学的基本问题,且从事物的发展方向上看“控”是第一位的问题。对刑事案件进行侦破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控制犯罪发展的态势,努力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 对于有限的司法资源,我们要合理的利用,因而在分配侦查成本和防控成本时,应该把握住度,不能一味的只加大侦查成本,也不能盲目的投入防控成本,而应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合理分配资源。侦破一个案子,得益的只是少部分人,而加强犯罪的防控,降低发案率,造福的是千千万万的人,与其花那么大的成本去侦查,获得一个不满意的破案率,还不如多投入一些成本去防控犯罪的发生,获得一个令人满意的社会环境,因此,我们要加大对犯罪的防控力度,减少案件的发生。

(五)加强监督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而对侦查权的行使,我们要加强监督,防止侦查权的腐败及滥用,从而导致更多的冤假错案,更多的侦查成本的浪费。为了进一步控制侦查成本,提高侦查效率,我们要加强对侦查权以及侦查成本的监督。这种监督,既有来自于检察机关、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也有侦查机关内部的监督。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无论是公安机关对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还是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都需要检察机关对他们的侦查工作加强法律监督,这对于控制侦查成本,防止侦查成本的滥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权的行使、侦查成本的使用以及其自侦案件,检察机关都应该从法律上、从程序上加强监督。

另外,为了控制侦查成本,防止侦查成本滥用,可以考虑适当公开侦查成本的使用情况,打造一个阳光、透明的经费使用体制,加强社会各界对侦查成本的监督。目前,各级侦查机关的经费使用的具体情况都不公开,我们无法知道侦查机关对于财政拨款的具体使用途径,因而,就形成了侦查成本这样一个灰色地带,我们无法行使对它的的监督权,也不知道这笔经费是否公正合理的得到了使用。

(六)处理好侦查与网络新闻舆论的关系

近年来,“舆论审判”、“媒体审判”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从“药家鑫案”、“邓玉娇案”、“李昌奎案”、到“李天一案”等,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媒体舆论的影响。无论是媒体绑架了审判还是舆论绑架了审判,就侦查环节而言,我们都要注意处理好侦查与网络新闻舆论的关系,我们应该认识到,网络新闻舆论的监督对于刑事侦查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监督侦查权的行使,保证侦查成本的有效合理使用,另一方面,如果处理不当,网络新闻舆论又可能会绑架了刑事侦查,使得我们的侦查工作陷入被动状态,投入的侦查成本也会大大增加。因此,为了更好的控制侦查成本,我们要利用好这把双刃剑。

网络新闻舆论对刑事侦查工作的监督应当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刑事侦查权在法治轨道上有效运行。然而,基于新闻媒体对经济利益的追逐本性,决定了其妨碍刑事侦查权正常运作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要保障网络新闻舆论对侦查活动的有效监督,还必须在法律上设置必要的界限,规范网络新闻媒体,排除网络新闻舆论对侦查独立的非法干扰,以保障司法独立的真正实现。

控制侦查成本,保证侦查独立,就要处理好侦查与网络新闻舆论的关系。一方面,我们鼓励网络新闻媒体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对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保证侦查权公正的行使,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得到实现;另一方面,就网络新闻媒体的监督,我们应该进行一定的限制,例如:严格限制网络新闻媒体评论仍处于侦查中的案件,因为新闻媒体不正当的评论可能会误导公众,使得侦查机关难以独立行使侦查权,侦查工作往往会被舆论所绑架;网络新闻舆论监督不得泄露侦查秘密等。总之,要实现网络新闻舆论监督与刑事侦查的良性互动,既要监督侦查工作,又不能影响侦查工作,保证侦查机关独立公正的行使侦查权,从而有效的控制侦查成本。

(七)借鉴辩诉交易制度,活用我国的刑事制度

辩诉交易是一种具有一定普遍性和实效性的刑事诉讼实践。刑事诉讼中辩诉交易的存在,源于辩诉交易具有内在的价值和合理性,有其存在的实践依据。我国刑事诉讼中实际存在着辩诉交易,不过这种辩诉交易的制度化要素不足。我国的辩诉交易应当规范化及制度化。 龙宗智教授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实际存在着辩诉交易,表现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以及“‘舍卒保车,与从犯进行交易”。就本文而言,为控制侦查成本,笔者认为我们可以活用的刑事制度有:刑事和解制度、自首、坦白制度以及与从犯进行交易制度。

首先,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利弊共存的制度,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的矛盾与冲突,但是除去制度构造上的差异,二者本质上都是一种刑事领域的契约关系,蕴含着共同的价值基础和契约精神。 虽然刑事和解制度不同于辩诉交易制度,是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但它们之间却有共同的作用,即都可以降低侦查、诉讼成本,提高效率。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后,经过调停人使犯罪人与被害者直接商谈、协商解决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以及恢复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最终为犯罪者回归社会、平抑社会冲突创造条件。 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矫正犯罪,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对于防控犯罪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减少侦查成本的使用,因此,针对目前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率较少的现实,我们应该适度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其次,自首、坦白制度。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分子自首不仅有利于侦破案件,而且节约了侦查成本。“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一直实施的刑事政策,犯罪嫌疑人的坦白有利于刑事案件的侦破,最直接的降低了侦查成本。“坦白从宽”可以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最为普遍的一种辩诉交易形式。无论是自首还是坦白,都有利于降低侦查成本,因此,我们应该积极鼓励犯罪分子自首、坦白,在认定条件上不宜太过于严苛,应给予更多的适用空间。

控制侦查成本是一个艰巨的任务,以上七个方面的建议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要想控制侦查成本,提高侦查效益,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控制侦查成本,提高侦查效益,不仅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而且还能严格监管侦查资源的去向,防止侦查资源的浪费,提高资源利用率。因此,在保证侦查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我们应该加强对侦查成本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