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林森浩被执行死刑的看法

2016-11-19 16:35刘世友
法制与社会 2016年4期
关键词:死刑最高人民法院

摘 要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刑种中最为严厉的,也称极刑。我国立法一方面将死刑作为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也强调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死刑复核程序就是慎用死刑在程序法中的体现。本条规定了死刑复核权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这里的“死刑”指的是死刑立即执行,不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他法院均无此权。

关键词 林森浩 故意杀人 死刑 死刑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简介:刘世友,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研究方向:刑法学及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64-02

一、我国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同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

二、基本案情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发生一起投毒案件,致在校研究生黄洋死亡,经侦查确认投毒者系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本案因发生于大学校园等原因而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死刑判决,宣判后,林森浩提出上诉。

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5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命令,对林森浩执行死刑。

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林森浩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化学品且有严重危害性,而向饮水机内投放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被害人接水饮用后中毒。

在被害人入院特别是转入重症监护室救治期间,林森浩仍刻意隐瞒真相,编造谎言,杀人故意明显,且实施了以投放毒物为手段的杀人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采取隐蔽的手法,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杀死无辜被害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2015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该案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四、最高人民法院为何核准林森浩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如何审查及判断该案案情?核准林森浩死刑的理由是什么?是否考虑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

1.最高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死刑复核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全体成员认真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赴当地看守所讯问了林森浩,听取了林森浩委托的辩护律师的意见,进行了相关的专业咨询。在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审判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经合议庭评议,依法作出了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

复核过程中,林森浩及其亲属曾数次申请另行委托辩护律师,我院始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均作出同意申请的决定,并对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辩护权等各项权利予以充分保障。

2.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分别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同住一间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设法从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此前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趁宿舍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

4月1日9时许,黄洋从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此后数日,黄洋多次到医院就诊,且病情趋重,转至重症监护室救治。4月12日零时许,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传唤后,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其向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

3.林森浩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以公民生命权利为犯罪客体的严重犯罪。判定被告人林森浩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是林森浩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二是林森浩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杀人的行为。

根据最高院复核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林森浩在案发前一年多做医学动物实验时,使用过二甲基亚硝胺,了解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化学品且有严重危害性。林森浩为泄愤,有预谋、有计划地向宿舍饮水机内投放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被害人黄洋接水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入院特别是转入重症监护室救治期间,林森浩仍刻意向救治医院隐瞒真相,编造谎言。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此基础上严格依法作出是否核准被告人死刑的裁定。

本案中,被告人林森浩作为一名医学专业的研究生,本应利用专业知识服务社会,且尊重生命、关爱生命更应是其天职。但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为泄愤,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故意杀死无辜的被害人,漠视他人生命。林森浩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属罪刑极其严重,论罪应当依法判处死刑。林森浩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故依法核准被告人林森浩死刑。

5.对辩护律师在本案中提出的辩护意见,合议庭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审查。对于其中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合议庭也向有关机构分别进行了咨询或核实。

第一,辩护律师提出,饮水桶内水样、黄洋尿样和饮水杯均是黄洋的同学自行提取,检材有被污染可能。

第二,辩护律师提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开始对黄洋尿样未检出二甲基亚硝胺,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却在从司鉴所调取的黄洋尿样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两家鉴定机构对黄洋尿样的检验结果相互矛盾。

第三,辩护律师提出,黄洋摄入的二甲基亚硝胺的含量难以达到致死量。黄洋的死亡原因除二甲基亚硝胺的影响外,无法排除黄洋可能死于药物过敏、药物性肝损伤和药物性肾损伤叠加因素的合理怀疑。

最高法审查认为,辩护律师对以上各项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依法不予采纳。

五、对林森浩被执行死刑的看法

1.作者认为,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及一份《声明书》,建议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应给予考虑,被害人亲属亦应给予理解。

2.在死刑复核中,最高人民法院应促使被告人和被害人亲属达成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林森浩的认罪、悔罪表现,为了贯彻少杀、慎杀和可杀、可不杀的政策,依据《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改判林森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3.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在案件整个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聘请了多位律师,但重点放在了为林森浩无罪或罪轻的辩护上,没有主动地配合法院做双方的和解工作,促使被告人和被害人亲属达成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4.在本案中,林森浩犯罪其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是无法弥补的。被害人的不幸被杀,亦应得到全中国人民的深深同情。但林森浩毕竟是在校研究生,尚未走上工作岗位,各方面有待成熟。归案后,林森浩又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依法得到严惩的同时,被害人亲属亦应宽宏大度,给予被告人谅解,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5.在林森浩故意杀人一、二审和死刑复核中,被告人林森浩之父既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审判工作,又要配合辩护律师做好辩护工作,同时更应积极主动地接触被害人亲属,对被害人亲属给予更大的宽慰和理解,并主动地给予经济赔偿,促使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而不能不顾本案事实和法律,一意地为被告人林森浩逃脱罪责,为被告人林森浩喊冤,使双方的矛盾更加激化,增大了被害人亲属对林森浩的怨恨,使被害人亲属更加不能谅解被告人林森浩。虽林森浩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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