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条约在国际法渊源中的地位

2016-11-22 21:48闫靖磊
2016年31期
关键词:条约

闫靖磊

摘 要: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国与国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国际法的作用也日益增强。国际条约是最重要的国际法渊源,理应引起重视。本文总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国际法渊源所做的概述,第二部分是关于条约的基本概念,第三部分是对条约在国际法渊源中的地位作一论述。第四部分是目前条约存在的缺陷,第五部分是文章结语,对本文做一总结。

关键词:条约;国际法渊源;条约的地位

一、国际法渊源概述

不同的人对国际法渊源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说法,一种认为国际法渊源指国际法产生的原因或形成的过程,一种认为国际法渊源是国际法律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还有一种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确立或存在的形式。在这里主要指的是最后一种说法,即国际法渊源是指具体法规的现实存在形态。[1]因此,毫无疑问,国际法的法律渊源于国际法存在之初就已存在。不过其当然也有自己的一个发展过程,对这个问题的正是研究源于1907年的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在1920年12月的《国际常设法院规约》中正式系统化。而国际组织的决议和国家间的“准条约”是表明国际法渊源形成与存在的新形式。[2]国际组织的决议主要指政府间国际组织通过的诸多决议,其中联合国的决议尤为重要。“准条约”是通过国际会议等方式达成的类似条约的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法渊源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发展趋势,一是以习惯法转向成文法为主,二是以欧共体为例,由某一立法机关制定通用的法律。

二、国际条约是最重要的国际法渊源,其在国际法渊源中的地位可以从历史、表现形式两个方面体现

(一)从历史看条约的地位

条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古代的条约主要是关于战争、边界争端的,且大多为双边条约。而这些条约正式古代国际法的主要支柱,一般认为公元前1308年印度欧罗巴种族中赫蒂特王同埃及缔结的永久和平同盟条约是最古老的同盟条约,而公元前3100年美索不达米亚的拉加什城邦和乌马城邦缔结的条约是最早的关于疆界的条约。这在当时的影响是比较大的。纵观历史长河,有几个条约的地位是不可撼动的。近代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条约是1648年的结束欧洲的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它首开多边国际条约间接承认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先河。《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后,许多国家纷纷独立,国家间的交往也越来越多,同时为国际社会通过国际会议解决问题提供了范例。此和约确立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被认为是近代国际法的开端,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初步形成。1815年为稳定欧洲大陆秩序而签订的《维也纳会议最后议定书》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领土原不干涉原则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促进了多边外交模式的形成,同时也推动了国际组织的发展。而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在国际法的历史上也有重大意义,它的第一个部分——《国际联盟盟约》是第一个全球性政治组织的宪章,它规定了国际联盟的相关职能和机构设置,同时也确立了限制战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原则。因此《凡尔赛和约》被认为是现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对现代国际法体系的完善和国际秩序的稳定都有着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条约的发展与国际法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贯穿了整部国际法的历史。在这个角度上,可以说条约是最重要的国际法渊源。

(二)从国际法的表现形式看条约的地位

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法学家的学说等五种。《国际法院规约》中将国际条约放在国际法渊源的首位,而基本上所有关于国际法渊源的论述也会将条约放在第一位,从表面上也可以看到国际条约在国际法渊源中的重要性。国际法规则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占了绝大多数,国际习惯作为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其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不可忽视的。近年来国际条约的数量不断增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国际条约跟国际习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首先,条约是国家明示同意的规范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规则,因此其内容精确,不易产生歧义;其次,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当今时代,条约较易制定和变动,因此是一种更为灵活和方便的“造法”方式。[3]“条约优于习惯”成为了国际社会法律选择时的一个原则,因为一般法律原则缺乏具体性、司法判例适用范围有限制、法学家的学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结合国际条约自身的特点使得国际条约成为国际法律体系正常运行的一个基本因素。因此从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上来讲,跟其他国际法渊源相比,国际条约是最重要的。

所以,由国际条约的本身性质加上一些外部条件,使得国际条约在国际法渊源中占有重要位置。

三、条约的国际法渊源地位的缺陷

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条约也不例外。条约的优点决定了其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但其存在的缺陷可能限制了自身作用的充分发挥,从而影响其地位。因此,要明确条约目前存在的不足,并找出解决方案,以完善国际条约体系。

(一)条约效力的局限性

国际条约的效力仅及于缔约方,一般情况下对非缔约方是无效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而目前现有的国际条约大多为双边条约,这就将条约限制在两个国家之间或者小面积的区域中,同时条约保留制度的存在也阻碍了条约的实行,这都不利于一些先进有效的规则发挥其作用,也不利于统一国际社会新秩序的构建。

(二)条约实施的被动性

条约的实施就是要使条约在一国的国内法中发生效力。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但是各国在是否承认条约上仍有着较大的自由权。以我国为例,条约在国内的使用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适用,即条约一旦生效,当事人便可依据条约主张权利;一是转化适用,即条约生效后,还需要转化为国内法才可适用。这就限制了条约的使用,使有些条约居于国内法之下的地位。同时由于违反条约的惩罚措施的不明确或者缺乏力度、执行较难,这都使国际条约在施行的过程中困难重重。

(三)条约遵守的例外性

“条约必须遵守”是一个国际法的重要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宪章》等都对其做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仍有一些条约没有被遵守,例如情势变更原则和善意原则的出现,为不遵守国际条约打开了一扇门,任何一个国家都可能据此借口不遵守国际条约。这些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和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执法机关,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可能无法撼动,因此,有效的监督实施机制的缺乏是条约得不到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因。

所以,从目前来看要大力推动多边条约的发展、增加多边条约的数量,同时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执行机构、完善条约的实施监督机制,从而促条约作用的充分发挥,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和稳定。

四、结语

国际条约是最重要的国际法渊源,这是由其自身特点和目前的国际环境决定的。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国际法适用的空间也越来越大,因此作为国际法最重要渊源的国际条约,其发展应引起人们的重视。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举足轻重,而中国人向来以“和”为贵,因此更要利用好条约在国际交往中的作用,发挥其优势、克服其不足,从而促进自身发展的同时,带动世界的发展。

对于整个国际社会来说,应完善国际条约体系、完善国际法律体系,以推动国际社会新秩序的构建,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万鄂湘.国际条约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2]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

[3] 徐乃斌.国际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4] 柳炳华.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59.

[5] 李广民.国际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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