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共选择视角的“灰色收入”防控机制创新

2016-11-23 05:47段小力
广西财经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灰色收入监督

段小力

(1.郑州师范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4;2.四川大学 经济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5)

基于公共选择视角的“灰色收入”防控机制创新

段小力1,2

(1.郑州师范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4;2.四川大学 经济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5)

灰色收入即为非法收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收入,具有参与范围扩大化、标的形式多样化、实地操作隐蔽化、实现标准奢侈化、实现手段智能化等趋势特点。产生原因有法律缺失、教育缺位、监管失严、权力信息不明等,对应的防控措施有严格法律界定、加强生活圈管理、加强多方监管、推进收入和财产公示等。

灰色收入;防控措施;公共选择理论

引言

根据美国经济学家J.布坎南和A.克鲁格(Anne.Krueger)的论述,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对企业和微观经济组织进行干预和管制,妨碍了市场竞争的作用,从而创造了少数有特权者取得超额收入(租金)的机会。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租金的活动,被称作“寻租活动”,简称“寻租”。柯兰得尔认为是为了争夺人为财富的转移而浪费资源的活动,而克鲁格则认为寻租是为了取得许可证和配额以获得额外收益而进行的疏通活动。总之,两者都认为,寻租是一种个别行为主体受益而严重浪费社会资源的活动。

在中国,寻租所得标的物被称为“灰色收入”、“黑色收入”,与“白色收入”(合法收入)相对,灰色收入即为非法收入、违规违纪收入、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其合理性值得质疑的收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收入,表现为请客送礼、公款吃喝、公款娱乐、公费旅游,见利办事、乱收费、乱摊派等。涉及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部门各个方面。据王小鲁(2011)测算,每年灰色收入带来的经济损失为1.5万亿元[1]。寻租活动具有极大的感染性和辐射性,如果任其滋生蔓延,将会对社会思想、政治、经济、道德、文化领域造成重大影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调结构、稳增长时期,经济政治新常态客观上要求对这一现象加以探析和规范。本文在分析当前灰色收入的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力图对其防控机制问题做出深入探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灰色收入的特点剖析

(一)参与者范围扩大化

寻租活动渗入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党政部门、金融、国有企业、医疗、教育等公权部门,机关工作人员、民众都可能会参与形成“灰色收入”交易,入托、上学、就业、打官司、住院、做项目过程中的打点融通,群众在生活中时常感受到它的存在,很多人不由自主参与其中,以免自身权益受损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官员周围的朋友、亲属及行政之外的若干种关系也参与到灰色收入标的形成之中,出现了越来越大免费搭车或非法获益群体,增加了无形的交易成本。

(二)标的形式多样化

近年来,灰色收入标的由货币型、实物型向非财产型、虚拟化演变。如明显偏离市场均价,向关联人购买或出售房产、汽车、劳动等;收受关联人提供的公司股份(干股);以“合作”方式开办公司或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不正当收益;[2]委托关联人投资证券、黄金、期货或其他财产;通过赠与、赌博、贺礼、彩礼等方式收受关联人的财物;接受请托人使关联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挂名薪酬等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2]

(三)实地操作隐蔽化

灰色收入进行比较隐蔽,通常是在“黑箱”中完成的,不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便于躲避审计和监督,难以引起民众的警觉。辽宁省铁岭市财政局原副局长景治忠的“5 000元红包原则”,原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局长王天义的195件书画事件,法律对书画赠送属否贿赂无明确界定[3]。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出台后,灰色收入不断变换形式,转战地下,以“订婚宴”、“满月宴”及“亲朋聚会”之名进行,以贺礼、福利、慰问金等形式存在,与人情往来、正常公务活动交织在一起,造成一种“察觉难、查处更难”的隐蔽状态。

(四)实现标准奢侈化

灰色收入常常变相提高标准,奢侈浪费,炫耀消费,相互攀比。如公款宴请时大量的食物被浪费、公款旅游时变相提高标准,召开研讨会时奢侈品馈赠,网络上公开披露海门市“接待门”事件,工作交流4小时花费10万余元;汕尾市烟草局的单位食堂“厨房接待”,每天都有一次接待,有的一次接待达13万元,每月的接待费用都在200万左右[4]。凡此种种,严重违背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本方向,也使得人们仇富现象严重,加剧社会的不和谐。

(五)实现手段科技化

随着通信工具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灰色收入形成朝着技术手段先进,高科技、智能化并用的趋势,如利用微信、支付宝、现金宝、活期宝等交易工具对私人进行贿赂。多样化智能化的灰色收入,灰色收入具有很强的扩散性和传染性,带来的不仅是社会和市场经济高昂的运行成本与沉重的财政负担,极大地助长了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的道德观念,是滋生腐败文化的温床。

二、“灰色收入”产生的原因探究

沿用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假定和非对称信息假定,寻租行为发生的动因是设租者追求个人收益最大化。设租者预期总收益为Π,现期灰色收入为X,设租者为其寻租活动要付出经济代价c1和心理代价c2,p为被发现的概率,1-p是不被发现的概率,则:

在我国,影响设租者个人预期收益大小的因素有多重的社会原因。

(一)法律缺失:收入边界划分不清

其一,一般性公务收入与职务消费划分不清。长期以来,我国职务消费制度范围过于宽泛,如一些工资支出消费与履行职责费支出划分不清,一般性公务支出(如差旅、业务招待)与公务消费易混淆,致使有关公务消费的制度和规定也难以划清边界。其二,灰色收入与合法收入划分不清。虽然刑法规定5 000元为个人贪污受贿定罪的起点,但灰色收入形式隐蔽、形式多样,在很多条件下很难和合法收入划清界限。如公务人员大办婚丧喜庆收钱敛财、在企业中兼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行为,其合法与否难以划分。其三,灰色收入不宜量刑。司法实务对受贿罪的认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逢年过节收受“礼金”、“贺礼”、“慰问金”等,如无具体交易证据和牟利事实支持,法院一般不作犯罪认定。凡此种种,极大提高了现期灰色收入为x,降低了设租者为其寻租活动要付出经济代价

(二)教育缺位:重提拔,轻教育,生活管理缺位

其一,重提拔,轻管理。我国的干部选拔过程是有严格程序的,但是干部一旦被提拔,后续管理工作有时却难以到位,很难对提拔官员的工作、作风规范进行管理,所以就任后灰色收入屡禁不绝。其二,重使用,轻教育。在干部提拔以后,上级领导非常“关爱”他们,维护他们的威信和利益,鼓励其在特定岗位上做出一定的政绩。但是,党性教育、廉政教育却难以跟得上,对灰色收入和人情往来的合法性不加过问。其三,重工作圈管理,轻生活圈管理。在熟人关系网中,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会的行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宴请以及健身、旅游、学术讲座、娱乐等活动安排的亚腐败行为,这些工作圈外活动形式隐蔽难以管理。凡此种种,降低了设租者为其寻租活动被发现的概率p。

(三)监督失严:不能、不愿或不敢监督

其一,单位不愿监督。有的单位领导对公务人员搞“感情投资”,予以适当“照顾”,觉得灰色收入形成纯属个人社交行为;有的单位领导与下属是利益攸关,生怕“一损俱损”,不愿冒险监督,多管“闲事”。其二,群众不能有效监督。普通群众知情权有限,不能有效监督,造成不举报、不抗议、不追究,默默分摊灰色收入带来的损失。其三,媒体难以监督。灰色收入以微信、微博的形式公布时,除了个别典型事件外,不一定会引起公众注意,更难加以核实,加上这些媒体上不断爆料虚假信息,公众对此见怪不怪,造成媒体监督渠道不畅。凡此种种,提高了设租者为其寻租活动被掩盖的概率1-p。

(四)信息不透明:财务收入信息不对称

其一,申报收入不实。由于对个人一般性公务支出(如差旅费)与职务消费的误解以及对财产公开风险的担忧,一些领导干部可能不愿意如实申报收入,有的填报时避重就轻或干脆不填,造成报告内容真实性、完整性难以审核。其二,灰色收入边界难以理清和测算。当收入项目、补贴项目调整和个人工作条件有区别时,政府对职务消费信息的测算很难做到微观、翔实。其三,人事监察部门对于干部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需要判断并监管,则需挖掘很多单位和家庭的微观信息,由于缺乏有效的审核手段,统计数据要准确无误,实施起来掣肘重重。减少了设租者为其寻租活动要付出的预期心理代价

三、预防“灰色收入”形成的防控措施创新——公共选择视角的分析

严控“灰色收入”的滋生土壤,对于弘扬社会正气,防范腐败发生,减少微观经济组织运行的交易成本,减少整个社会的效率损失是非常必要的。从微观层面看,作为“经济人”的寻租者,如果寻租者从时间a开始,在长期内为其行为付出的物质成本c1和精神成本c2之和大于其总收入x(1-p),其中p为被发现的概率,使预期总收益П小于0,那么“灰色收入”现象就不会发生。

所以,在预防灰色收入形成过程中,从提高寻租成本、减少寻租收益、增加寻租风险方面来考虑遏制灰色收入的形成,是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措施。

(一)界定灰色收入范围,法律从严惩处,提高寻租者的综合成本

一是在法律上界定灰色收入定罪标准,建议从5 000元标准降低至1 000元,并做到执法必严、有案必究,给予潜在的“灰色收入”的滋生蔓延以警示,增加寻租者的经济成本c1。二是对“灰色收入”行为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一经发现,向社会公布灰色收入,及时曝光和整改,提高寻租者的精神成本c2。三是注重充分发挥法律法规、政策、财务纪律三位一体的综合作用,既要依靠党员群众的监督举报,又要依靠现代科技媒体手段如微博、微信、网络等,公开透明信息,提高寻租者的精神成本c2。

(二)改善公务人员管理,“工作圈”内外监督并用,切断寻租来源渠道

其一,封紧“工作圈”。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在特殊岗位上做好工作,离不开上级的指导、同事的帮助和下级的支持,在工作圈管理时,要厘清利害关系,要预防“灰色收入”在圈内的滋生蔓延。其二,检点“生活圈”。生活圈是灰色收入的主要发生地,多数灰色收入是通过生活圈流入到接受者手中的,因此,要注重宴请、结婚等重大生活事项的管理,切断“生活圈”中灰色收入来源渠道。其三要纯洁“家庭圈”。领导干部要培育家庭美德,严格管教自己的配偶、子女,家人、公权分开,家务、政务分开,切断灰色收入流,减少其现期灰色收入收益X。

(三)疏通多方监督渠道,提高寻租被发现风险

其一,单位监督。在单位内部开展民主生活会,开展积极健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清是非,相互监督,最终促进清正廉洁工作环境,净化灰色收入滋生的环境。其二,群众监督。积极鼓励交易人员和同行业者投诉举报,及时发现灰色收入,对检举人予以人身安全保护和奖励,鼓励人民群众的监督检举。其三,媒体监督。鼓励各界媒体对灰色收入进行监督,通过微信、微博、热线电话等方式,鼓励传媒举报,提高灰色收入的发现概率p。

(四)推行收入申报制度,实现财产信息透明化,减少寻租发生概率

一是完善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通过实行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对财产申报、公示以及核实等程序进行法律层面的细化,对于瞒报、漏报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使其个人收入和家庭财产更加透明化。二是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公开公务人员各类收入等公务消费信息,实现收入公开化、透明化、严格程序化。三是破除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藩篱,实现个人房产、银行、证券等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统计系统平台,减少灰色收入的发生概率(1-p)。

[1] 王小鲁.灰色收入与政府改革[J].上海经济,2011(5): 14-16.

[2] 王鹏远,王琳.基于公务员灰色收入的社会危害及对策探析[J].行政与法,2011(7):68-70.

[3] 汪维才.县(区)“一把手”权力监督的创新之维[J].行政与法,2012(8):7-10.

[4] 乔德福.改革开放以来市“一把手”腐败案例研究报告—基于142个市“一把手”腐败案例分析[J].理论与改革,2013(5):65-71.

[5] 孙国祥.国家工作人员灰色收入的刑法规制的误区与完善[J].江海学刊,2011(4):149-154.

Innovation of the Mechanism of Gray Inco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ublic Choice Theory

DUAN Xiao-li1,2
(1.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Zhengzhou Normal University,Zhengzhou 450044,China;2.School of Economics,Sichuan University,Chengdu 610065,China)

Gray income refers to illegalincomes orearnings from unidentified sources,featuring wide involvement,diversified options,secluded operations,luxury standards in achievement,intelligentized implementation.The causes include legal deficiencies,lack of education and supervision,and nontransparent power information.Therefore,correspond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measures can be taken to strengthen legal definition:to regulate individuallife circle,to reinforce multilateralsupervision,and to implementthe disclosure of property and income.

gray income;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the Public Choice Theory

F810.2

A

1673-5609(2016)01-0039-05

[责任编辑:蒋椆媛] [英文编辑:蔡林岐] [责任校对:雯 子]

2015-11-25

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从体制上治理‘一把手’腐败问题研究”(12BDJ041)。

段小力(1973—),女,河南郑州人,郑州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系主任,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制度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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