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并非“灵丹妙药”,对“僵尸企业”无效

2016-11-23 18:43
中国经济周刊 2016年43期
关键词:特钢抚顺重整

其实,债转股并非是所有企业去杠杆的“灵丹妙药”。

《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明确了降杠杆的具体途径,包括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积极发展股权融资等七大途径。

在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上,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亦强调,本次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有一个政策边界,严禁“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助长产能过剩的企业实施债转股。对于“僵尸企业”,鼓励债权人委员会制定清晰可行的资产保全计划,稳妥有序推动其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实现市场出清,以充分盘活沉淀在“僵尸企业”等低效领域的信贷资源。

事实上,依法破产或重整,从而实现对“僵尸企业”的市场出清,已成为市场共识。早在今年5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就曾公开建议设立破产管理局,作为司法部代管的国家局或内设局。她强调,执行企业破产法对企业实现依法重整或者清算,是企业优胜劣汰的保障,是提高社会资源使用效率的保障,也是提高对企业家失败的容忍度、鼓励企业家试错创新精神的保障。

深陷逾50亿元债券违约的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北特钢”)即是如此,在试图债转股遭到债权人的强烈抵制、引入战略投资者失败后,最终于近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10月10日,就在《指导意见》公布当日,抚顺特钢(600399.SH)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东北特钢于9月29日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东北特钢因债务违约其债权人已于2016年9月26日正式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东北特钢及下属子公司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特钢集团大连高合金棒线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

据公告披露,东北特钢持有抚顺特钢股份4.97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22%,上述股份已经全部被冻结和轮候冻结。

东北特钢由国家原三大骨干特殊钢企业——大连特钢、抚顺特钢、北满特钢于2004年重组而成,辽宁省国资委直接和间接持股68.81%,为东北特钢实际控制人。

曾几何时,东北特钢曾被贴上“生产经营高质量档次、高附加值特殊钢为主营业务”“中国特殊钢行业的龙头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和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之一”等标签。

然而,自2016年3月28日起,东北特钢先后多次违约,包括“15东特钢CP001”“15东特钢CP002”“15东特钢CP003”等在内的9只债券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涉及规模达58亿元。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5月末,东北特钢资产总额722亿元,负债总额641亿元。

在巨额债务压力下,东北特钢曾一度提出债转股方案,但遭到了债券承销行和债权人的强烈反对。据报道,7月20日至21日,东北特钢第三次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在大连召开。东北特钢相关负责人提出,东北特钢近3年仅能够承担30%的债务,希望其他70%的债务通过债转股的方式以股抵债,只有债转股能够让东北特钢腾飞。然而,该方案遭到了债权人的强烈反弹。

据悉,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东北特钢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12月1日召开。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将在最长9个月内提交,债权调整和受偿将是草案的重要组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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