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2016-11-23 00:44林良威
资治文摘 2016年7期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环境保护

【摘要】对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强度直接的决定了能否对公民的切身利益进行保护,并且也直接影响了网络环境能否朝着一个更加健康文明的方向发展。因此,本文围绕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展开研究,为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的保护提出更多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网络环境;隐私权;保护

一、网络隐私权

说到网络环境下隐私保护的问题,必须要从整体上把握好网络隐私权的概念是什么。网络隐私权并不是一种全新的隐私权,这里所讲的隐私权是传统的隐私权在高度发达的网络条件下的进一步的延伸和扩展。网络条件下的隐私权重点包括了公民的平时的私生活以及私人的信息,保证在网络条件下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外界的尊重,能够确保在网络条件下公民的私人信息不受到他人不合法的侵犯和破坏的一种合法权利;同样网络条件下的隐私权也泛指不允许在网络上公开发布个人的资料。不能够对公民的人格进行诋毁,不能够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网络隐私权与通常情况下我们讲的隐私权是不一样的。二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网络条件下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相对来讲是在一个虚拟的环境中对个人权利进行保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到侵犯。网络环境本身就有自身与众不同的特征。网络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公民个人资料以及信息,以及涉及私人问题的信息进行的保护,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民的个人信息。

二、国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模式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能否到位直接的决定了是否能够对公民的切身利益进行保护,而且还能够从根本上推动网络环境朝着一个健康文明的方向发展。所以,有关部门非常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网络环境进行保护加大法律整治的力度。因为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所以直接的决定了每个国家所关注的利益以及目标各不相同。当今社会,国外其他国家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个是以美国为中心的自律为主要引导方式保护方法,还有一个就是以欧盟为主导的以法律制度为代表的保护方式。

1.美国的自律模式。这里所讲的行业自律,说的是不同的行业利用自律的方式来对公民的有关信息和数据进行保护,这种保护的模式不是依靠政府法律法规的保护从而实现对法律隐私权的保护?美国为了能够推动网络的发展,从网络技术诞生以来就对网络管理选择了一个非常宽松的管理模式,有效推动美国网络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涉及网络隐私权的内容,美国政府因为担心制定过于严格的法律规范会对美国的网络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不提倡通过法律手段对网络的运行进行约束和管理。所以,立足于以上的实际情况,美国一直以来都提倡把市场作为核心,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政府仅仅发挥一个辅助作用,共同研究和解决出现的问题。技术保护的主要群体是针对广大的消费者,保护隐私权的有关软件能够自动的提醒消费者,有相关的软件将会被管理起来,然后消费者拥有一定的选择权利和决定权利,还有一种方式是提前询问消费者的意见是否允许对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收集。

2.欧盟的立法制度模式。与美国的自律模式进行比较,欧盟更加重视利用法律手段进行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立法规制模式具体讲的是由政府制定有关法律,用法律手段明确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以及具体的保护措施,除此以外,在这个条件的基础之上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救济措施。在这个体系之下,利用法律手段对网络服务商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和规范,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这个模式的有关法律给予了公民自己更多的机会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而且这个模式还涉及公民自身对自己合法信息得合理处理,并且进一步的扩大有关人员进行实际调查和解决问题的权利。

3.对两种模式的对比和评价。通过上面的对比和讨论能够很容易的推测出,两个模式的特征存在很大的差异,各有各自的优势和缺点,行业自律模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通过利用这个方式能够极大的推动网络行业的进步和发展,保障网络可以在一个稳定的环境中来谋求自身的发展,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约束和其他因素的束缚,从而从根本上减少了法律过于要和而出现的产生畸形的问题,能够在短时间内及时提供救济和支持,而且行业规范具有专业化的特征,它所发挥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力能够远远超越法律法规的影响力。但是这种体制存在的问题也非常的突出。首要,行业自律缺乏国家进行强制性的约束和保护,没有强制的保护手段。而且适用的范围有限,仅仅对加入计划的组织产生影响和作用。另外,行业自律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以市场为核心进行主导,没有认识到网络隐私权是公民受到保护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法律规制模式的有利方面体现在:通过法律的手段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了保护,是以政府为主导,具有国家强制性的保护,从根本上保护了网络环境的安全。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等不同的方面提供了一套非常合理的法律法规。这个方式的缺点就在于,具有非常明显的法律滞后性,不能够随着时代的进步进行不断改善和创新,也就是说这种模式不能够与时俱进,不能够适应网络环境千变万化的总体特征。总而言之,两种模式分别存在有利的方面也存在非常严重的不足,每个国家不能够盲目的选用其他国家的管理模式,必须要立足于自身的国情,选取符合自己国情的方式来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合理有效的支撑。我国更应该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选择和探索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和模式。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存在问题及保护模式的探讨

我国对隐私权保护方面的分析和讨论的起步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讲比较晚,而且还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公民的法律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都非常的弱,因此直接的造成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不重视,隐私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空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意识更加的薄弱,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仍然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上来讲,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形成一个严谨的法律体系,不能够完整地把各个方面联系在一起,不能够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有关法律被分散在不同领域的法律体系之中。对公民传统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就不容乐观,更不用说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因此必须要提高对网络隐私权的重视力度。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侵犯网络隐私权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除此以外,在对自我进行保护的方面,每个网站都缺乏队隐私权保护的重视力度和宣传力度,有关内容和规定仍然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并且大多数的内容都是由网站自己掌握主动权的,公民没有权利参与制度的制定,只能够接受对制度同意或者反对,这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是非常的不公平的。我国大部分的网站的网络隐私保护意识都很低,缺乏对这方面的重视,到目前为止都没有规定本网站的隐私要求,最重要的是,有关部门也任其随意发展,没有对其进行管理或者是监督,也没有进行定期的检查。从保护方式的角度上来讲,这篇论文的作者认为千万不可以盲目没有照搬套用其他国家的隐私保护模式,应该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的情况采取合理的保护模式。提倡选择和利用以法律为主的方式。主要的原因存在于下面的几个方面:第一,我国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力度严重的不足,法律意识非常薄弱,在这种大环境下根本不可能借鉴美国的保护模式。第二,这种模式根本就不能真正实现,必须要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以及帮助之下实现真正的自律。在经过一系列的相比之下,以法律规定和制度为核心,行业自律在辅助的模式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四、总结

总而言之,两种模式分别具有各自有利的方面也具有非常严重的不合理的方面,所以不论是哪个国家都不能够盲目的选用其他国家的管理模式,必须要立足于自身的国情,选取符合自己国情的方式来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合理有效的支撑。我国更应该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选择和探索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和模式。

【参考文献】

[1]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2]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M].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

[4]赵利燕.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作者简介:林良威(1989—),男,汉族,广东省阳江市人,基层公务员,管理学学士,单位: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人民政府,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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