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

2016-11-24 15:14杨李
科学与财富 2016年15期
关键词:起征点存在问题对策

杨李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所得税的完善没有跟上改革的脚步,反而使得个人收入差距日益加大,引出了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很多思考。本文就个人所得税征收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起征点 个税改革 存在问题 对策

为了进一步减轻人民的生活负担,缩小个人收入差距,我国于2011年作出了最新一次的个人所得税调整,较之上一次的个人税征收办法有如下变化:一是工薪所得的起征点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七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最低税率定为3%;二是调高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与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这次调整,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的税负,也使得工薪阶层的纳税人减少为之前的30%左右,取得了很直观的成果,但仔细分析下来,并没有实现预期效果。个税改革的目标旨在对个人工资进行相应的征税控制,此次改革给中等收入者带来较大好处,而对低收入者影响甚微,对高收入者也并未发挥相应作用,各收入阶层税负不公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个人所得税改革必须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起征点设置不合理

自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税起征点由1980年确定的800元提高到2006年的1600元,再到2008年的2000元,最后到2011年的3500元,个税起征点调整步伐的加快显示了政府更加关注民生的政策取向。当大多数工薪阶层的收入高于起征点时,上调起征点确实可以实现减税和缩小收入差距,但当大多数人的收入低于起征点时,上调起征点只会使少数人收益,反而加大收入差距,就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的这次调整来说,就存在这样的问题。此外,我国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每个家庭的经济状况也不一样,实行全国统一的起征点显然有失公允。

(二)税率设计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税税率和个税计算方法是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所得来设计的,有其合理的一面,也有不合理的一面。比如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薪所得都属于个人劳动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只用20%税率,最高加成征收到40%,而工薪所得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00万元便实行45%的税率,显然对劳务报酬所得尤其是高收入所得有利而对工薪所得不利;再比如除了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三类所得之外,其余所得均采用20%的比例税率,显然对诸如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非劳动所得有利而对诸如工薪所得等劳动所得不利。总的来讲,现行税率并未实际减轻收入不高且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的负担。

(三)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税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类费用扣除标准,规定所有的纳税人均从个人所得中扣除相同的金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这样的规定显然过于笼统,忽略了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区域差异依然存在的事实;忽略了纳税人即使收入相同但取得收入的成本有所不同的事实;忽略了每个家庭主要支出的比重不同的事实。无论纳税人的实际负担程度如何,都采用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必然会导致纳税人之间失衡;导致个税调整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功能难以得到真正的发挥。总的来讲,个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欠整体考虑。

(四)分类征收模式不科学

我国现行的个税征收模式为分类所得税制,是将个人的各项所得分成了11类,分别采用不用的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及计征方法。此种税制对个人的全部所得区别征税,征管简便,能够体现国家特定的政策意图,但更容易造成对纳税人整体所得把握不全面,导致实际税负的不公平。一是不同的收入因为不同的征收标准容易导致纳税人的税负有悖于“量能负担”原则;二是相同的收入因为收入来源的不同导致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税负;三是鉴于分类所得税制的特点,多渠道收入人群实际税负相对较轻,而单渠道收入人群相对较重。总的来讲,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难以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发展,难以实现真正的税负公平。

(五)税收征管效率不高

当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效率较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人收入隐性化导致不能有效征税。与劳动所得的工薪阶层相比,富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于财产性所得,属于非劳动所得,而非劳动所得多以现金结算,不通过银行就很难得以监管;二是个税征收方式存在漏洞。我国现行的个税征收方式分为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由于没有实行全面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不管采用哪一种征管方式税务机关都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三是监管手段较为落后。各级税务部门之间、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信息传递不及时,未能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的完善统一的管理系统,从而导致税务机关不能全面的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造成税款流失,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措施

(一)实行差异化起征点

个税起征点的调整说明了我国个税改革的力度与方向,对于起征点的设置,其合理性就显得十分重要。一是要考虑地区差异性。鉴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状,各地区人民的收入相差较大,而收入水平的不同直接导致消费水平的差异;二是要考虑家庭差异性。由于纳税人的家庭状况不同,相同收入并不意味着具有相同的纳税能力;三是要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因为通货膨胀会降低消费者的实际生活水平,尤其对于工薪阶层来说,工资上涨的幅度永远也比不上物价的上涨。总的来说,必须实行差异化的起征点,并结合征收制度、税率等多方面的调整,才能有效减轻中低收入者特别是低收入者的负担,实现税负公平。

(二)调整税率结构

税率的制定必须遵循公平、效率原则,既要达到对高收入人群的合理控制,又要兼顾对中、低层收入人群的征税合理平衡。一是降低工薪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我国现行工薪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远高于30%的各国平均水平,调低最高边际税率已是大势所趋。二是扩大工薪所得的级距和减少税率级次。我国现行的工薪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显得过于繁杂,而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00万就实行45%的税率较之那些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的非劳动所得仅采用20%的税率就显得更不合理。三是较之劳动所得,大力提高非劳动所得的征收率,从而保证高收入者能够得到较好的税收控制。

(三)合理设计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的个税免征额一调再调,然而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现阶段个税的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首先,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水平发展不同,费用扣除标准应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不能一刀切,应建立地区性费用扣除机制。其次,应结合家庭情况对扣除费用进行具体的细化。一是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成本;二是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三是医疗、住房、教育支出等费用;四是综合考虑家庭成员收支情况而能附加扣除的费用。最后,提高劳动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总的来说,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必须确保维持纳税人以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计费用支出原则以及公平税负的原则。

(四)变革现行征收模式

我国现行的个税征收模式——分类征收制容易导致税负不公的特点决定了变革现行征收模式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采用的是综合所得税制,该税制是对纳税人全年的各项所得加以汇总,就其总额进行征税,能够很好的反映出纳税人的实际负税能力,为我国个税发展的方向。但是基于我国当前的征管环境和税务信息系统的不完善,故现阶段只能实行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模式——混合征收制,即:先以源泉扣缴的方式对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然后汇总全年的各项所得就其总额计算应纳税额,并对年度已纳税额进行调整。总的来讲,变革现行征收模式必须稳步推进,不能一蹴而就。

参考文献:

[1]薛峰:再议个税改革方向[J].理财顾问,2015(12)

[2]罗旋:关于完善新个税改革的若干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2(10)

[3]胡绍雨: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再思考[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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