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食品监管及抽检制度有关问题的探讨

2016-11-24 15:22仇红萍
科学与财富 2016年15期
关键词:生产经营者提供者监督管理

仇红萍

随着我国电商商务经济的高速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据2015年数据显示,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已达到3.88万亿元,网络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日益密切,越来越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关注的焦点。网络食品存在着虚拟性、隐蔽性、跨地域、流通范围广、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得网络食品的安全隐患日渐增大。参与网络经营的主体越来越多,如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使得食品网店的准入门槛低,正规手续缺乏,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普遍,而导致假冒伪劣,三无产品的日益增多。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管理不到位,使得入驻经营者的供货渠道混乱,食品质量安全难以保证等食品安全问题。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该办法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共五章四十八条,从食品经营者及第三方食品网络平台提供者的义务、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及管辖、网络食品的抽检、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办法》的即将施行,上述问题将会得到妥善的解决和控制,提升了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力度,使网络食品安全得到更有效的保障。笔者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多年,现想结合平时的工作就网络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抽样检验等方面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网络食品的抽样。

网络食品的抽样方式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包装等进行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记录拆封过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号)》里对抽样的过程和文书的填写都有详细的规定,网络食品通过购买样品进行抽样检验,因不在抽样现场,填写抽样单时,抽样单上大部分的信息来源都是通过样品的外包装上的标签标识内容,抽样单上的有些信息对于检验结论是否合格很重要,其中包括“执行标准”、“食品类别”、“加工工艺”以及别的需要备注的内容,样品的执行标准和所属的食品类别,直接决定了该样品按什么标准要求判定是否合格,有时候还需要了解加工工艺来辅助判定标准条款的选择。例如辣椒制品,既可以划分到蔬菜制品,也可以划分到调味品,两者采用的判定标准条款是不同的,再例如还有一些豆制品,其是否经过了油炸工艺,也决定了该样品在选取微生物检验和判定标准时的区别。根据近年来非网络食品抽检来看,样品信息中执行标准缺失或者错误,食品类别划分不清,加工工艺通过外标签无法了解等,很多此类信息都需要通过询问被抽样人才能完善,而目前入驻网络销售的食品经营者,由于其大小规模不等,企业主素质不一,食品的标签标识内容更加不规范,鱼目混杂,良莠不齐。如何正确完整地完成文书的填写,还需探讨,这是其一。

其二,购买的样品如果要检验微生物项目,根据现行的致病菌限量标准,一般都是采用二级采样或者三级采样,抽检的样品数量(含独立包装数)较多,考虑快递过程中可能造成破损,可能需要购买更多的数量。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号)》的要求,所有的样品(含备样)必须是同一批号同一型号规格同一包装。我们在实际的抽样工作中,会遇到有些样品即便堆放在一起,但不是同一批号或者同一生产日期。网络经营者在不知道商品用于抽样检验的情况下,遇到独立包装数量较多的发货时,能否保证所有的样品都符合抽样规范的要求呢?如何保证购买样品符合规范的要求,还需细化。

二、关于网络食品的检验。

抽样后的检验结论的通知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的检验周期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号)》的要求是20个工作日,被抽样人收到不合格结论后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5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但《办法》里对于样品初次检验不合格的结论是否作为终检结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是否可以提请复检申请,并未明确。笔者认为检验的过程及检验结果的采纳可以探讨。

三、关于检验结论不合格样品的后处理。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样品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对于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按照《办法》的要求,抽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本人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必需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配合,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尤其是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是否应该将检验结果通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督促责令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办法》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

网络食品生产销售的便捷性、入行的低门槛和上线的成本低,使其成为“互联网+”实践的领跑者之一。为确保这一“互联网+食品”新生事物比较自由地发育生长,尽快形成一种新的服务业态,鼓励其在自由生长阶段尽快形成规范的服务模式,监管部门对其采取了十分宽容的态度,相当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的开明与务实。既然是新生事物,其利与弊在初始阶段往往很难分辨,此时若完全按线下食品生产销售的传统办法进行监管,那么肯定一管即死。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由于网络食品生产销售在初始阶段充分自由生长,在目前社会诚信、商业诚信相对欠缺的条件下,网络食品生产销售模式的弊端也容易放大和蔓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如何在依法加强监管、确保食品安全与保障经营者权益、促进行业发展之间,寻找到一个科学的平衡点,让《办法》运行得更加合理有效,保障网络食品的质量安全,是笔者也是广大消费者的期盼。

参考文献:

[1]宋琦,牛保忠,韩尚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困境及路径选择[J].法制与社会,2014(6):57-58.

[2]王白秀.基于网络监管下的食品安全问题浅析[J].科技创新导报,2015(25):16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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