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6-11-24 16:37邱萌
科学与财富 2016年15期
关键词:招投标问题对策

邱萌

摘要:我国招标市场法律建设还不是很健全,监督约束机制还不够完善,造成建设工程招投标环节仍存在不规范的竞争和运作,给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这些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尽可能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的漏洞,使建筑市场快速赶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关键词:问题;对策;招投标

1 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建设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设单位作为投资主体,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采取一系列手段来保护自身利益,有些明招暗定,搞虚假招标,给投标企业带来极大损失,例如存在邀请招标,贪污腐败等问题,直接损害了建筑项目的整体效益。在资格预审确定投标单位时,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排斥性。招标时将工程项目分解,只招其中一部分,其他部分按设计变更或追加项目送给关系户施工。部分项目该招标不招标、规避公开招标或者搞虚假招标,有些一对一直接发包。有些招标不符合法定程序,如招标时间少于20天。除了以上面单位的问题,投标单位也存在不少问题,有用缺少监管存在问题:陪标,私下合作,转包等问题。

1.2 投标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陪标现象严重,合伙内定提到中标权,其他单位只是内定中标单位找来的陪衬,使招标流于形式,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与其他投标企业私下达成“合作协议”,在实际的招标过程中排挤别的竞标单位,直接破坏了招投标机制的公平性、公正性、秩序性,以至于建筑项目的招投标流于形式,导致招标项目的成本日益加大。中标单位违法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使一些没有施工经验的“草台班子”施工队进入施工现场,不施工安全埋下隐患。

1.3 建设主管和监督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1.3.1 作为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本应严格执法,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但有些地方却大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排斥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地有形市场,设置各种障碍,如办理投标许可证、缩小公告发布范围、缩短投标时间、交纳注册费、管理费、巨额保证金等,使外地施工企业望而却步,这样长期下去,造成当地施工企业技术水平落后,施工工艺得不到提高和发展。监管部门从中谋取私利,而且干扰正常招投标活动。监督部门作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主体,本应严格招投标各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但有些地方的监督人员却参与评标,成为评委,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使评标处于无监督状态,给其他评委作手脚、暗箱操作提供了机会,使招投标活动不能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问题产生的原因

首先,所有招投标环节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归根结底都是经济利益驱动,大都是为了给个人或集体捞到好处,而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求得生存或者获得超额利润,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建设单位、招投标管理单位,甚至监督部门有关人员,使他们不按程序办事,为投标单位提供作弊方便等。其次,法制建设不健全,法制观念淡薄。尽管我国针对建筑市场的不正之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依然不够健全,对一些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各方主体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和个人仍然知法犯法,有些人根本不学法、不守法,我行我素,胆子很大,没有丝毫规矩和约束,心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再次,监督管理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招投标工作之所以有诸多漏洞,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是因为监督管理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没有严格按照程序监督,没有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只有各职能部门尽职尽责,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工作,才能减少工作失误,杜绝不正之风发生。

3 针对我国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对策及方法

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执法力度

招标投标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和实现自由竞争,完善招标投标法规有助于在公共事业上防止欺诈、串通、倾向性和资金浪费,对规范市场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国家建筑业根本不具备竞争力。例如:在世界经济出现总体低迷的态势下,全球采购市场却“一枝独秀”,每年仍以7%-8%的速度增长,采购量每年高达4500亿美元。然而面对如此大的全球采购量,中国企业争得的市场份额却却不足1%。事实表明,我国的建筑工程招投标体制改革亟待解决。

为有效规范建筑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的市场行为、业务操作,不仅需要以最为直接的方式加以管理、监控,同时还需要严格依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有目标、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培养、塑造优良的职业素养,从源头上遏止贪污、腐败、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创建合理竞争、积极健康的市场环境,以保证建筑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

3.2 进一步加强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

《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议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监督工作程序与环节,进行具体、有效的监督。

由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邀请检察院、纪检会、监察局、财政局、发改委等相关监督职能部门对项目招投标进行全过程监督,从报建到签定承发包合同实行全过程监督,既规范招标人、投标人、代理单位的招投标行为,杜绝违规、违法现象出现,各个监督管理部门又各自进行相互监督,保证各自的执法监督活动的清廉、公正。

3.3 加大对投资项目的预审力度

对建设单位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调查分析,项目的实施地点、项目的开工日期等,是否属于一个大的项目拆分出来的,有意的错开。对有意的规避招标的行为,应对该项目进行重新公开招标。

加强工程监管,变革工程发包依据,由原来依据初步概算作为发包依据变为有权部门审核数据作为是否需要公开招标的依据。同时,加大工程跟踪监管的力度,财政等部门在委派工程财务总监的同时就要对建设程序进行审核,发现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应通知建设方依法废除工程施工合同,重新组织工程招标。

对报价过低的工程进行二次突袭审查,核实招标合同中数据是否和原始数据一致。防止甲乙双方串通,用假的投标报价骗取中标后,再用新的价款合同进行施工管理。如若发现,对该工程项目进行重新招标。并且加大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

3.4 规范评标程序明确评标原则与方法

明确评标具体事宜,如明确工程计价类别,为评标进行投标价格的比较提供统一标准,在开标的过程中明确宣布评标的原则和方法,公开唱标,在评标结果不合理的情况下,为提出质疑的单位提供了依据,同时可以防止内定中标人等违法行为发生,对有标底评标的,要求标底绝对保密,以此可以防止招标人有意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发生,为了保证评标的公开、公正和最终获得最佳的投标,《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参考文献:

[1]姬兆民,浅谈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2]肖方,浅谈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的问题及对策[J]

[3]王平、李克坚 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投标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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