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婚姻财产权益保护研究

2016-11-24 19:13王英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0期
关键词:女性保护

摘 要 财产权益是夫妻婚姻关系中的重要内容。由于传统和现实多种原因,女性在婚姻中相对弱势,其财产权益往往受到侵害,有必要探讨女性婚姻财产权益保护问题。本文从女性婚姻财产权益的保护现状、受损情况和保护途径等方面展开研究。

关键词 女性 婚姻财产权益 保护

作者简介:王英,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430

财产权益是人维持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婚姻关系虽然以人身关系为核心,但由于现代社会物质经济生活十分发达,夫妻财产权益成为婚姻关系的焦点。长期以来,女性在婚姻中相对弱势,其财产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

一、女性婚姻财产权益保护现状

(一)女性婚姻财产权益保护的法律演进

1950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婚姻法》,树立了女性婚姻财产权益保护里程碑。1980年,我国颁布现行婚姻法,并于1981年1月1日起实行,女性婚姻财产权益保护有法可依。1992年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女性婚姻财产权益保护更进一步。2001年,我国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修订,同年出台第一部司法解释,后又分别于2003年、2011年出台第二部和第三部司法解释,成为当前女性婚姻财产权益保护主要的法律渊源。随着社会生活不断进步,人民物质和精神文明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女性婚姻财产权益法律保护不断推进和强化。

(二)女性婚姻财产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1.1980年《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些法条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夫妻共有财产平等处理权、照顾女方权益等规定凸显了对女性婚姻财产权益的保护。

2.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对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关于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处理增加了第四十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这将女性对家庭的劳动付出可转化为物质利益进行了规定。

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较为直接地对女性婚姻财产权益进行保护。

二、女性婚姻财产权益受损情况

2011年司法解释出台后在全社会引起了极大关注和广泛热议。该解释的法条制定注重男女平等,但实质上却陷女性婚姻财产权益保护于不利,尤其对于城市家庭主妇和农村妇女而言,一旦离婚则极易出现生活难以保障的问题。当前,对于女性婚姻财产权益受损的诟病主要来自该司法解释,特别是其中的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十条。

(一)婚前个人贷款购买不动产的产权归属引起女性婚姻财产权益受损

2011年《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若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属于个人财产。我们知道,中国婚嫁传统一般都由男方负责置备结婚用房,女方携带嫁妆嫁入男方家庭生活。现实中至今大多夫妻仍是这样:农村女性从娘家嫁入夫家与男方父母共同居住;城市女性很多也是如此,即便有些夫妻单独生活,但婚前由男方提供结婚住房的居多。根据前述规定,男方离婚成本较低,一旦夫妻离婚,女性将陷入无房居住的窘境。而且房屋是耐用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大多房产都在不断增值;嫁妆属于消耗品,在家庭生活使用过程中不断毁损和贬值,房产增值部分又属于个人财产,这对女性而言实质上极不公平,其婚姻财产权益受损难以避免。

(二)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产权归属引起女性婚姻财产权益受损

2011年《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按份共有。该法律规定虽然有一定积极意义,如保护出资人财产权利、防止另一方通过结婚不劳而获等,但同时也存在不容置疑的弊端,不仅因房产名字问题影响夫妻感情和婚姻稳定性,更使婚姻中处于弱势的女性一方财产权益得不到有力保护。

中国历来有男方置备夫妻住房、女方出嫁后随夫居的传统。女方家庭一般不会在婚前为女儿购买住房,婚后就更甭论了。在有儿有女的家庭,财产一般都是留给儿子的,女儿未出嫁前能够分得的财产极其有限,出嫁后则更难分到财产。在只有女儿的家庭,因“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思想作祟,加上实践中女婿入赘的情况确实较少,大多数父母出于自己的养老问题考虑,一般都会将积蓄留下以备养老所需,女儿婚后还出资为其购房的可能性很小。大多数女性在婚前积累的个人财产并不丰厚,婚后很多又以照顾家庭为主,有的甚至全职在家,没有经济收入,加上女性对家庭的劳动付出难以体现为直接的物质经济利益,男女双方的家庭地位很难真正平等,女性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问题上没有太多话语权,按照前述规定,女性婚姻财产权益受损是显而易见的。

三、女性婚姻财产权益保护途径

保护女性婚姻财产权益重要性日益突出,对于提高女性自身幸福感、促进家庭稳定和睦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要通过多种途径不断加强女性婚姻财产权益的保护。

(一)女性要培养独立精神,加强法律学习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女性地位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权利意识被唤醒,对自身利益有了更多诉求。婚姻法越来越注重男女平等,越来越提倡夫妻双方共同创造家庭财富。

一方面,新的时代条件下,女性要转变思想观念,培养独立自主的精神,树立自尊、自立、自强和进步意识,积极参加社会劳动,主动获取经济收入,不能一味单纯地希冀通过婚姻获取财富,做一个不依附于男性的独立个体。

另一方面,法治社会环境中,任何人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婚姻家庭生活也不例外。现今,人们现实生活中的经济现象和纠纷问题日益复杂,婚姻家庭关系中需要依靠法律来调节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特别是涉及经济利益的矛盾。婚姻家庭生活是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女性由于生理特点、教育程度等众多条件限制,在婚姻中往往经济地位较低,处于弱势,财产权益不能得到有力保护,甚至被侵害,必须加强法律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修养,学会按照法律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遇到问题也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婚姻中赢得男性尊重,争得与男性平等的地位。

(二)加大法律保护力度

1.加大立法保护力度。婚姻法与每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其牵动的人群和受瞩目程度其他法律难以比拟,因此必须重视婚姻法立法工作。2011年司法解释一出台便反响热烈,一方面是由于该解释针对当前存在的诸多婚姻家庭问题有了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能实实在在发挥作用,但更重要的是因为其中有的规定对于女性婚姻财产权益的保护显得势弱,对广大女性的利益起到了实质不公的影响。

随着社会向前发展,人们社会经济生活不断变迁,旧的法律制度渐渐无法适应新的社会现实生活,必须不断修改和完善。时间推移之下,国家将会也应该出台婚姻法新的规定。应在总结现有立法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做法,按照及时立法、实质公平和适度倾斜的原则,切实保护女性婚姻财产权益。

2.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徒法不能自行。法律制定好后,还需要得到良好的实施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司法实践中,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准十分关键。首先,社会生活丰富多彩、变化万千,而法律规范较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存在滞后性;其次,法律无法穷尽所有的社会活动,其调控存在真空地带;最后,法律条文有时会制定得僵化和不明确,使得不同的执行人对其的理解和运用截然不同,这些都对司法从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所以要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以获得更优质的司法操作。

另外,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司法从业人员应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注重案件的实质公平与正义,从发扬人文精神、倡导社会和谐等角度出发,加大女性婚姻财产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

(三)更大发挥政府和社会的作用

1.加强政府管控协调。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国家整体法治建设得到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将加快建成。在此背景下,政府应当强化其职能,加强管控协调,使全社会更加重视法治教育和法治建设,使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理念更加强化,法律知识的运用更加普及。

就保护女性婚姻财产权益而言,应积极发挥宣传、妇联、工会等相关党政职能部门和群众组织的作用,努力作为,多渠道、协同性开展工作,创建宣传阵地、搭建宣传平台、创新宣传形式。既要通过传统做法,如举办讲座、培训班,开展义务咨询,开通热线电话等,又要善于利用新媒体、新载体,如进行网上互动答疑,开设网络课程,推送官方微博、微信等形式,加强对女性的法治教育和引导,进行广泛宣传并力争取得实质效果。另外,还应建立相应的行政干预和救济机制。

2.加强社会帮扶作用。保护女性婚姻财产权益不可忽视女性身边存在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力量。比如女性工作的单位、生活的社区、村委会,还有社会上一些专门从事妇女权益保护的组织,要重视发挥它们的帮扶作用,使女性婚姻财产权益保护落到实处。这些单位和相关人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也应留心留意和尽力做好女性婚姻财产权益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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