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再建构:解读村委会与村民关系均衡发展过程

2016-11-24 20:11张蝶
2016年33期

张蝶

摘 要: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社会在变化,人民的需求也会随之改变,因此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权力通过不断的消解与重构来适应当前的发展需求。在此过程中,权力的消解和重构呈螺旋式交叉进行,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

关键词:社会监督;权力制约;权力消解;权力重构

马克斯·韦伯认为 “权力意味着在一定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乔.萨托利则认为,“权力是发号施令,国家权力依靠合法的暴力垄断而发号施令。”在笔者看来,权力就是由社会冲突走向社会合作,再走向社会冲突这样一个循环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力量,有最终决定权。但由于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理性决定人会对自己做出最有利的选择,为防止权力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对其他“弱势”群体做出有损其利益的事情,我们必须对权力加以制约,寻求其间的权力平衡点,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

一、权力制约

权利的制约,可以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纵向的制约,即上级对下级的约束,这是一种单方面的约束,直接通过行政命令来实现对下级的约束;也可能是横向制约,就好比洛克提到的三权分立,通过平级间的相互约束来达到权力制约的目的;当然,还有一种约束来自于下层对上层的制约,笔者把这种约束称之为“逆向制约”,它通过媒体或者舆论,利用众人的力量形成对政府权力的压制,进而达到制约政府权力的目的。

根据权力制约主体的不同,我们把它简要分为两个部分:

(一)内部制约。内部制约,顾名思义就是以权制权,当然,这里所说的以权制权并不是说以更大的权力来制约低一级的权力,他们不是上下级的关系,而是通过权力间的相互约束,相互平衡来进行内部控制,他们之间是一个平行的关系,不存在谁大谁小。

内部制约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和孟德斯鸠。洛克认为,“国家有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三种权力,每一种国家权力都要由一个相应的特殊机关来掌握,不能全部由一个机关来掌握,三种权力不是平行的关系,但也应当相互制约、协同行动。”虽然在洛克的观点中,实际上注重的是立法权与行政权两权分立,但不难看出,权力间的相互制约已经有了雏形。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对权力的制约理论进行了一个质的升华。孟德斯鸠认为司法、立法和行政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而不能彼此合并。“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恶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

(二)外部制约。外部制约是对内部制约的补充与说明。它是指社会各阶级、民族、行业、组织等各利益群体为实现自己合法的、不断变动的利益诉求要求对权力进行调整或者约束。郭道晖曾指出国家和社会属于两种不同的质态,可以用社会权力来制约国家权力。他将“社会权力”定义为“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对社会的支配力。”“这些社会资源可以形成某种统治社会、支配社会,进而左右国家权力的巨大力量。”①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与组织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也成为了制衡权力过大的重要途径之一。

权力的制约不仅可以很好的监督政府,促使行政人员做到依法办事,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公正,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与社会秩序。但随着人们意识形态的变化,群众对政府官员的要求不仅仅停留在保证其自身的清正廉洁,控制政府权力的过大过多,更重要的是还要亲民、爱民、为民。这就要求政府官员紧密联系群众,了解群众的需求,保证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

二、权力消解与重构

几年前,G村为改善村民的用水质量,引进自来水项目,并定期向村民收取水费用于维护管理设施,但是由于一些客观因素,维护成本增加,村里决定增收水费。这件事情引起了村民们的不满,于是由最开始的“贪污”舆论发展成为了集体罢水费。为解除村民猜疑,最终村委会把收水费的过程“公开化”。由村子里的村民自行收费,按顺序每户收取一个月的水费,最后把总数上报到村庄财务处并进行公示,并对自己收取月份的水费负责。收了一年,弊端出现了,因为大家农忙时没时间收取水费,农闲时大部分人家都出去打工,很难收齐水费。在多次反映下,最终村委会与村民达成了一致协议:村委会收回水费收取权,保证水费的公开透明,水费价格不变,对于水管维修金额,村民按户出资维修。最终保证了水费的收取以及水管的正常运行。

(一)权力消解。权力消解,是指在当前自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状态下,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对内部权力进行一个打散或去除的过程,以使自治能够顺利有效的进行。恩格斯指出:“权威与自治是相对的东西,它们的应用范围是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改变的”,当此前权力的运用已经阻碍了社会的发展,造成社会的冲突与矛盾,这就说明权力的天平已经发生倾斜,需要内视权力内部运行机制是否已脱离原来的轨道,外视权力的运用是否偏离了群众的意愿。

在案例中,村民为控制水费,与村委会形成对抗,最终使村委会下放收水费的权力。这是自治过程中政府权力消解的过程。在村民的压力下,政府权力被消解,是社会的外部制约对政府权力的影响的结果。可以看出自治在农村社会中得到了一个有效的发展,他可以削弱或消解政府权力,限制中央集权的发展。

(二)权力重构。孙中山在《三民主义》中曾把人分为三类: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处于先知先觉的政府始终要保持其领导地位,以带领不知不觉的群众向前发展。政府始终作为人民的先锋队引导着人民前进,道路是崎岖的,虽然一些不合理的权力会被淘汰,但政府始终具有带领的作用,并且在不断的实践中更加完善自身的权力层,保证其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带领群众向前进。

案例中,政府权力被“解散”,为维护秩序而进行了“放权”,而后又得以恢复,最终达到了政府权力与村民利益相互平衡的状态。在笔者看来,这是一个政府权力重构的过程。政府权力重构的结果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强化了政府权力;第二,弱化了政府权力。在案例中实际上是强化了对社会管理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维持社会公平、稳定、保障的社会管理职能正在逐步加强,但并不与村民自治形成对抗的关系,两者均是为了社会的发展。

三、结语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学而优则仕”的说法,作为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的历史国家,官本位思想和权威崇拜已经根深蒂固,权力对各阶层的吸引力有增无减。随着民主意识的不断提高,权力有了新的诠释,由单方面的行政变成了协商处理,并且社会权力制约政府公权力已经涉及整个社会权力的配置和结构在此过程中,政府不可避免地需要对于自身进行职责重构,完成自我转型,以实现政府权力与社会权力的相互制约和良性互动。在过去的 30 年里,中国以“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取得了傲人的成就。但是,随着民主进程的不断深化,各种矛盾相互碰撞,使得政府“主导”的局面面临窘迫的困境,一方面是自身对全局的掌控和引导,另一方面是民众民主意识的提高,两者相互碰撞,寻找新的发展途径来平衡官民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当前行政工作的重点。政府的放任会导致民粹主义的发展并最终阻碍中国的进步,政府的集权又会扩大官民之间的矛盾并造成冲突,唯有政府权力的不断的在解构、重建中完善,保持其先进性,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保证其对社会发展方向的引导作用,最终更好的发展社会主义道路。(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林荣远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

[2] 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64 年版.89.

[3]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156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