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城市管道燃气初装费

2016-11-24 20:25杨书鉴
2016年33期
关键词:燃气重庆市天然气

杨书鉴

摘 要:近日,城镇燃气初装费再次成为行业讨论热点。本文从初装费的发展、存在的意义等方面分析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并参考其他城市的方法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城市燃气;初装费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并列明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的多个突出问题,予以集中专项治理,使得有关城市管道燃气初装费是否取消,再次成为行业发展中讨论的热点。对此笔者希望通过对城市燃气初装费从历史沿革、作用等方面的介绍,并借鉴本地区上市公司重庆燃气集团的账务处理方法,对初装费收取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参考其他省市的方法,给出合理的建议。

一、初装费的含义

城市燃气初装费(又称接驳费)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随着全国经济发展,重庆市作为工业较为发达的城市,管道燃气迅速兴起。当时,市政府倡导政府、企业和用户共同出资建设城市管道燃气设施。因此,凡使用城市管道燃气的单位和用户都需要交纳初装费。这种初装费开始由燃气企业代政府收取,专款专用。而后,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燃气企业的改制,初装费已由过去的行政性收费转变为企业经营性收费,其收取的方式和内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根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气初装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燃气初装费是城市燃气企业收取的天然气工程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天然气调压箱及其前端的天然气输气管道、储气站、配气站及与生产直接相关的管理设施等天然气工程建设、改造。

二、重庆市初装费标准及重庆燃气集团账务处理方法

(一)初装费标准。《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筹集天然气发展资金的渠道”包含“征收用气初装费”,“用气初装费的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庆市物价局在《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重庆市居民用天然气安装的初装费为每户1150元,商业、集体用户初装费为按年均日用气量每立方米200元收取。该价格文件在2000年后未变动,重庆市主城区一直按照此初装费标准执行。

(二)账务处理方法变更。以重庆燃气为例,2009年以前,该公司对初装费的会计处理方法,按《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所收取的初装费计入“专项应付款”,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在天然气管网基础设施对应项目竣工结算形成固定资产后,经主管部门批准,将该部分转固资金由“专项应付款”转入“资本公积”。

然而,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初装费应在取得时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并按合理期限(不低于10年)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重庆燃气在申请上市过程中,向主管部门请示对初装费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变更。获得批复后,该公司将初装费从“专项应付款”改为“递延收益”进行核算,并按合理期限进行分期摊销确认收入。实现了前文所述的行政性收费向经营性收费的转变。

三、初装费收取的意义

(一)弥补管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从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行业发展的整体情况看,虽然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但是相比全国其他城市乃至国外同行业,我们尚处于初级阶段,发展前路漫漫。后续的城市安全保障、主干管网建设和应急调峰设施设备的建设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虽然我市主城区的管道燃气管网建设及市场开发已经达到一定规模,但城镇燃气管网设施建设具有持续投入的特点,保障管网设施的维修、维护,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及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均需要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

此外,随着城市化率的不断提高,城市区域外延,城市燃气也将逐步向城市郊区、县城及乡村发展。在这些经济水平不高,管道燃气市场规模较小,发展速度偏低的地区,更需要通过初装费的方式促进市场开发和持续投资。初装费的收取在一定程度上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二)补贴天然气配气成本。城市燃气行业在公用事业领域率先推进市场化改革,但由于种种原因,仍然有些改革的配套措施不到位,不同用户类型间的交叉补贴普遍存在。从重庆市天然气发展历史来看,在民用气市场发展之初,为了迅速开拓天然气市场,政府在制定价格政策时,更多的倾向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采取低价政策吸引用户。时至今日,虽然经历了多次价格调整,但在燃气价格上依然体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指导思想,整体价格水平仍然偏低。初装费的收取部分弥补了居民低气价所带来的亏损和为用户自有管道提供维修、维护的部分成本,提高了用户的安全保障。

(三)吸引社会资本提升行业活力。城市管道燃气的建设特点决定了其初期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长的特点,加之市场开发需要周期,前期用户少,用气规模小,现行的燃气价格水平,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很难让投资者达到社会平均利润水平,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对本行业的投资。只有活跃的竞争市场才能提升用户的满意度,才能促进行业发展的活力,初装费的收取符合城镇燃气行业的特点,具有合理性。

四、周边城市的经验

自2001年,财政部便要求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等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此后,各地政府因地制宜,根据各地域城镇管道燃气发展的不同情况,形成了以下处理方法:

(一)纳入基础设施配套费。吉林地区将初装费更名为燃气外管网建设费。2011年1月1日起,管道燃气安装费不再向天然气用户收取,一律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天然气用户转嫁费用。

郑州地区将初装费更名为城市建设配套费。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郑州市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70元。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

杭州地区将初装费更名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现行的管道燃气开户费、初装费等收费政策停止执行,改为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预埋费是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商收取的,且预埋费由14元/平方米调整为21元/平方米。

(二)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收取。成都地区取消初装费,但安装费价格高于重庆地区的初装费与安装费合计。依照成都市物价局成价工〔2002〕130号的有关规定,天燃气安装包干费收取标准,按高层与非高层及二环内外区分,价格在3000-3750元之间,超长部分据实结算。

五、结论及建议

随着城市管道燃气行业的市场化改革,燃气初装费收取方式以及内涵发生了巨大变化,初装费已主要用于燃气工程建设及安全保障等。因此,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法,以避免影响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和对用户的普遍服务。

基于城市燃气发展现状和初装费的作用,笔者认为应该借鉴周边省市的做法,先采取适当过渡政策,继而将初装费提供的服务内容纳入燃气价格体系,统筹兼顾,通过建立科学的价格体系实现全成本计价,公平负担用气成本,最终规范初装费的成本核定及费用收取。

参考文献:

[1] 城市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探讨_谢文建,江金华 煤气与热力2005

[2] 从评估角度探析燃气企业初装费会计核算方式_许恒 现代经济信息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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