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我国消费税环境保护功能的对策研究

2016-11-24 22:51马聪
2016年33期
关键词:消费税环境保护对策

马聪

摘 要:经过近些年的不断改革完善,我国消费税在支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导向日益凸显。为构建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绿色消费税制,针对我国现有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方面调节作用不足的问题,本文提出扩大绿色税目征税范围,优化税率设计,移至消费环节征收,改为价外税计税方式,并加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政策运用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消费税;环境保护;对策

经济“新常态”时期,经济增长更注重对资源环境的保护,针对我国目前并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绿色税收体系的现状,消费税具有的强针对性、高灵活性、较大调节弹性等特征和筹集财政收入、反应外部成本和调节消费等职能,使得其绿化改革不仅是运用经济手段解决资源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重要体现。

一、我国现有消费税环境保护功能的实践

1994年我国的税制改革新设置的消费税,其征税范围包括11类应税消费品,大多数税目均不同程度地与节能环保有关。然而,具体税目税率设计并不合理未能很好发挥其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作用。资源性产品征税范围较窄税率偏低;能源消耗较高的小汽车,未考虑其潜在的污染水平设置。2006年,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经济社会目标相适应,增加了对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征税的消费税改革,消费税的“绿色”职能得到强化。增加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和溶剂油、燃料油、润滑油、石脑油、航空煤油等资源性产品税目、游艇能耗品项目,小汽车税目重新划分,并对乘用车按照排气量的大小设立税率档次。2008 年,对乘用车税率档次划分为 7 个,使级次间税负差达到39%之多。2009 年,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大幅提高了成品油的单位税额。2014年底开始,三次小幅上调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取消小排量摩托车、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车轮胎和酒精税目。开始对电池、涂料征收4%消费税。2015年5月10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率增至11%并加征每支0.005元的从量税。可看出我国消费税的环保效应正在逐步加强。

二、我国现有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消费税在改革过程中已经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环保效益,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如下若干方面: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所含绿色税目缺位现象严重。与国际税制改革趋势相脱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绿色税目缺位。现行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密切相关的主要包括烟、鞭炮焰火、摩托车、小汽车、游艇、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成品油。许多能耗品、资源品和环境污染品尚未纳入其征税范围,消费税环境保护功能的发挥被严重削弱。

(二)消费税税率设计不合理导致其调控作用不明显。现有消费税的税率水平仍然偏低,使纳税收益根本无法补偿消费者在使用应税消费品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能耗品税率设计与公平税负的原则相背离,如游艇税率10%与大排量乘用车最高税率40%相比较明显偏低。资源品实木地板和木制一次性筷子目前税率为5%,促进资源节约的功效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虽已多次上调成品油单位税额,但未能按燃油效能或含硫量差异设置差别税率,当物价变动时由于定额税率与市场价格没有直接联系会使消费税的调节缺乏必要的弹性。环境有害税目而言,给人体健康带来负面影响、破坏空气质量的烟草消费税偏低,鞭炮烟火的燃烧也会产生大量的空气污染。

(三)消费税采用的价内计税方式降低了税收透明度。消费税的价内计税方式降低了消费税的绿色税负透明度,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购买对生态环境有害的商品时不了解应承担相应的税收补偿。既会导致消费税保护生态环境功效降低,也不利于引导消费者减少污染环境产品的消费。

(四)消费税在产制环节征收不利于其发挥调节作用。在产制环节征收消费税,企业经营者往往有很大的避税动机,往往采用转移定价的方式,专门设立不从事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经销部,低价销售商品给下游公司,销售公司再以市场价格销售商品,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另外,在产制环节征收消费税其调节机制只能通过对不同的应税产品设置差别税率来影响消费者的决策,而不能针对同一产品按不同消费者类型设计相应税率来进行细化调节。

(五)消费税绿化过程中相关税收政策运用有待加强。我国现行消费税对生产使用环境污染破坏轻和资源能源耗费少的绿色产品并未制定明确的政策。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等对环境有损害的产品征收出口环节的消费税没有制定不予免退税措施。我国目前消费税的专款专用机制不健全,政府处置废物垃圾等环境保护措施的资金来源难以得到保证。

三、强化我国消费税环境保护功能的对策

我国消费税制改革,为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绿色环保税种,必须着力突出其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

(一)扩大我国消费税绿色税目的覆盖范围。消费税绿色税目扩围后新增税目:能耗品税目增加轮船、货车等交通设备;资源品税目增加煤炭、天然气、其他类石油产品等;环境污染品和有害品税目增加化肥农药、废弃物,含磷洗涤剂、一次性塑料包装物等。同时应注意以存在同类“绿色”替代品为前提,才不会加重消费者的税收负担。考虑到消费税实际征收管理的可操作性和消费者的消费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可依照先国际(如与碳排放有关的消费品、三态废弃物等)后国内、先高档(如高档实木家具、私人飞机等)后普通的原则,逐步增加绿色税目。

(二)进一步优化消费税绿色税目税率结构。与结构性减税相适应,对于过度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消费品要提高税率;反之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应依据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对资源、能源耗费及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而采取差别税率。对气缸容量不同的小汽车按碳排放量标准制定不同的消费税税率。可考虑将与森林资源的密切关联性的实木地板税率提高至 20%;可参照现行对塑料袋收费的方式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在每次使用时按每双 0.2-0.5 元收费,最终减少浪费资源的木制品消耗。成品油可参照国际经验按含硫量进行税率细分,除对低污染、高效能燃油保持较低税率外,与燃油市场价格变化建立起联动机制。

(三)改为价外计税提高消费税税负透明度。改为价外税的计税方式征收消费税,能够使消费者清楚地了解由于购买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商品而承担的税收负担,既明确了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也提高了消费税绿色税负的透明度。价外征收这一形式上的转变,不但简化企业计征税收的手续,降低核算成本,也能在价格机制的作用下充分发挥消费税的宏观调控功能。借鉴增值税的价外计税模式,开具消费税的发票应清晰地分别列明商品、服务的价款和税款。

(四)移至消费环节征收强化消费税环保功能。随着我国税款征收管理技术水平的提高,考虑将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到零售环节或消费行为发生环节,可以保证财政税款的及时入库和国家财政支出的资金需要。要研究提高征管效率的技术和消费税征收管理水平应对纳税环节的后移导致的政府征收成本与纳税人遵从成本的增加。对消费行为在发生环节课征消费税,企业生产经营负担减轻,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动机减弱。通过对最终消费者征税政策制定者可以通过研究某种应税产品的消费群体的类型结构,设计更加符合环保导向的政策。

(五)加强运用消费税环境保护功能税收政策。继续扩大消费税的环保税收优惠范围。如对在生产经营中采用环保节能先进技术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的企业,给予税收抵免待遇,鼓励环保投资行为;对以利用新能源、绿色技术生产的和高于国家减排标准的机动车船予以税收减征或财政补贴等。为实现所征收的与能源和资源相关的消费税款的专款专用,政策制定者可以设立专门的环境基金。比如,将针对污染物征收的消费税收入用于补贴环保活动和治理污染实践。

总的来说,以较小成本取得较好改革效果来看,强化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能够促进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的建设。相关数据研究不失为今后的一大研究方向,并且应系统的研究具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等的税制改革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考虑,提出渐进式的改革方案。(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 孙开.论环境保护视角下消费税改革的再次深化.财经问题研究,2013,(1):66-72

[2] 朱为群.消费课税经济分析.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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