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2016-11-24 23:06张瑶
2016年33期
关键词: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营业税

张瑶

一、背景介绍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全面实行,建筑业由原来的营业税3%税率,改为征收11%的增值税,在本次营改增四大行业中受影响最大。建筑业作为我国第二产业的中坚力量,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与社会各个行业关联密切,吸纳了许多劳动力,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就业压力,对国计民生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支撑和推动作用。建筑业“营改增”是国务院关于推进税制改革的重大战略之一,最终目的是为了逐步消除重复征税,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进而推动建筑业稳步前进,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积极影响

(一)“营改增”能够有效地解决目前建筑业企业存在的重复征税的问题,从而实现平衡税赋的目标

一般来讲,根据以前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营业额的3%来缴纳营业税,众所周知,建筑材料是建筑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中的与建筑相关的设备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但是缴纳的这部分增值税税法规定是无法抵扣的,这样一来就造成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但是目前建筑业面临的情况是企业间竞争十分激烈,整个行业的利润微薄,而重复征税无疑是雪上加霜,更大程度上削减了其实力。“营改增”后,完善了增值税的税收缴纳流程,形成了一个完整链条,消除了营业税带来的重复征税弊端,缓解了建筑业的税收负担。

(二)有效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税负就会减少,企业可以利用税负减轻之后所得的资金来扩大自身的规模,增强企业竞争力。建筑企业可以利用这部分资金来进行人员的培训、机械的更新与维护、市场的进一步扩展等工作,可以优化自身的理财结构,促使企业注重于对资金的管理与利用,提醒企业在全新的“营改增”政策之下,不断改进和完善自我财务工作。

(三)“营改增”有利于促进建筑企业扩大生产经营,增强自身竞争力

“营改增”推动了建筑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引进高科技的建筑生产设备,壮大企业自身的实力。企业在引进设备时需要缴纳增值税,而这部分增值税税额时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企业为了取得更多的税收优惠,会把购置建筑设备作为扩大经营规模的重要措施,与此同时企业的硬件实力也会增强。而且通过购置先进的生产设备,可以减少生产人员的投入,从而降低了直接人工费用,为企业节省了一笔资金。同时“营改增”政策也规定了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也纳入其征税范围,这一重大举措必将推动建筑业企业加大技术研发的力度,在科研方面不断创新。

(四)“营改增”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优化经济结构

首先,“营改增”政策推动了第三产业逐渐转向精细分工,追求更高品质的服务水准,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内需,增加了很多就业岗位,缓解了就业压力,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其次,国家实施“营改增”最终也是希望这一系列优惠政策能够减轻部分企业的税收负担,是政府放弃部分税收收入,以此缓解纳税人的税负压力,保证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的挑战

(一)“营改增”后造成建筑业税负增加

从理论上来讲,“营改增”实行以后,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弊端,缓解企业税收负担。然而从我国当前的建筑业企业的现状来看,大多数企业仍然沿用以前粗放的管理方法来治理公司,各个部门结构松散、联系不密切,尤其是财务管理部门体制落后,这些都使得建筑企业在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管理上力不从心。由于企业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上的管理不力,导致很多以前年度买入的原材料、生产设备等在税法上被当作成本或者资产原值进行处理,从而错失大量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机会,反而导致企业面临更大的税负压力。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集认证难度大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企业施工过程中需要的钉子、螺丝、插销、弹簧等材料,大多都是从小商户处购入的,他们一般都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像沙、石之类的材料,许多都是当地的农民在销售,他们一般都只接受现金支付,也根本没有办法开具给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很多情况下,建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材料和设备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虽然也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这是建设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开具的,建筑企业无法使用,因此其进项税额也难以抵扣。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会计科目大大增加,核算方式也更加复杂,对会计账务处理影响极大

“营改增”以前,税务机关征税时,企业在计提和缴纳环节进行核算即可,但是改为征收增值税以后,加大了企业在核算方面的难度,由于新规定要求,还需要企业在原材料采购、工程验收计价等环节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对核算的税目的要求也更加精确和细致,需要增设“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于“应交税费”下的“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并进行相应的核算。

四、建筑业的应对策略

(一)因“营改增”造成建筑企业税负增加的应对措施

1、调整或降低税率

“营改增”后,建筑业因为其自身的特点以及市场环境十分复杂等因素,在购入原材料、购置生产设备这些环节可能有时会面临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困境,再加上各种材料进项税率太低、进项税额抵扣链条的断裂等问题,进一步加剧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这些问题都需要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希望他们能着眼于企业的实际问题和建筑业的行业特性,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机制,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2、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充分运用原来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比如服务运输分包、勘察设计、广告代理等业务,由于不能通过抵扣增值税消除重复征税原差额的问题,可以享受差额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掌握并充分运用“营改增”新政策的税收优惠。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全额抵扣其应纳税额减征额:一是试点地区税负增加企业据实申请税收返还;二是北京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53个项目免税;三是上海四项服务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享受即征退;四是广东明确应税服务六类免征增值税适用范围;第五是增值税减免项目;第六是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

(二)对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的问题的建议

1、采购地方材料参照收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式

施工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取得的非专用发票,税法可以规定参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实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方法确定计算地方材料的进项税额。

2、甲供材料款项不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基数中

在施工过程中,有部分原材料、生产设备等是由建设单位(甲方)提供的,通常都是结算时由甲方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这样处理的结果就是使得施工企业没有办法拿到增值税发票,为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增加了难度。因此,我们建议不将甲方提供的材料费用等费款项计入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时。

(三)企业应设立相对独立的税收核算及管理部门,增加税务核算人员,并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伴随着“营改增”的到来,必然导致一系列会计账务处理方式的变化,会计核算难度也会随之加大。但是从目前建筑业的现状来看,建筑业面临的市场环境复杂多变,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财务人员的素质更是有待提高。再加之“营改增”政策的实行,更是对建筑业财务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必须在短期内熟悉并掌握相关政策规定和账务处理。因此,随着“营改增”新政策的全面推行,建筑业企业应当随之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应该设置独立的会计核算和相关监管部门,增加税务核算人员,并做好相关培训工作。(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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