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中钢集团困境分析“僵尸企业”

2016-11-24 23:23李梦航
2016年33期
关键词:僵尸企业破产法

李梦航

摘 要:近年来,以中钢集团负贷百亿逾期无力偿还的案例为开端,暴露出很多企业尤其是国企在出现经营困难,不具备盈利能力,负债累累时不走破产程序不进行破产清算而是靠着自身资本规模和信誉寻求政府、银行的资金救助勉强维持的问题,这些企业的存在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这类占用各类资源却不产生相应效益的公司,被称为“僵尸企业”,这些“僵尸企业”中的大多数是国有企业,因此对于它们的处置有一定难度。本文将通过对中钢集团进行案例剖析,来说明“僵尸企业的”成因及危害,找出症结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阐述处置方法。

关键词:僵尸企业;破产法;中钢集团

一、案例简介

2015年5月,有报道指出,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钢集团)因银行贷款逾期且债务重组推进缓慢陷入财务困境。根据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7月以来中钢集团陆续出现银行贷款逾期情况并启动债务重组工作,其中金融机构债务近750亿元,涉及境内外80多家银行,以及一些信托、金融租赁公司,截至2014年12月末中钢集团及所属72家子公司债务超过1000亿元,目前债务重组工作仍未获得实质性进展。中钢集团成立于1993年,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中央企业,是全国最大的钢铁工业综合服务集团,其核心子公司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股份”)。自公司成立以来,其效益成绩一直不俗,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2010年以来,因为钢铁行业的不景气,钢铁价格下降幅度大导致中钢集团的外部经营风险增大,加上公司内部没有及时根据经济形势形成应对方案,整个公司陷入经营困难。2010~2013年,中钢集团股份累计发生资产减值损失80.83亿元,盈利能力受到巨大冲击,2013年时虽通过处置长期股权、非流动资产以及获得政府补助等方式扭亏,但经营性业务利润持续恶化,盈利能力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对于中钢集团爆发的此次破产危机,它并不是突然出现的,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也就是说,中钢集团已经多年处于不盈利的亏损状态,实质上已经是一个“僵尸企业”。而在中国,这样的企业并不是特殊的个例,而已经呈现普遍性态势,2008~2015年间,我国大型企业经营亏损、入不敷出的数量巨大,“僵尸企业”问题已经不容忽视。

二、案例分析

(一)“僵尸企业”概述

僵尸企业通常是指那些经营发生困难,恢复生气无望,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这个概念最早是美国经济评论员彼得.科伊提出的。僵尸企业不同于因问题资产陷入困境的问题企业,能很快起死回生,僵尸企业的主要特征是“吸血”的长期性、依赖性,但是如果放弃对僵尸企业的救助,社会局面可能更糟,因此它又具有绑架勒索性。这些企业一方面提供了大量的工作岗位缓解了社会的就业压力,另一方面也正由于它拥有大量职工而导致一旦处置这些企业,失业人口将会增加,员工去向将成为问题。在我国,僵尸企业多数为如中钢集团类似的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存在于市场已有较长时间,如果不能及时妥善清除,就会过多地占用资源,消耗产能造成更大的社会问题。

(二)“僵尸企业”成因

僵尸企业绝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主要原因大致三点:一是历史原因,很多企业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是带着使命成立的包括了一部分临时企业,当时有国家政策的支持,有专项的经营项目,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它们的成立目的逐渐完成时,没有政策支持也没能及时转型就会导致持续经营困难无法安置员工也无法关闭破产;二是改制原因,在国有企业改制初期,多数企业采取的是部分改制的方法,将优质资产剥离出公司成立新企业,将劣质资产留在原公司继续存续,因此改革越快的行业与地区,在政策不配套改制不规范情况下僵尸企业的数量就越多;第三个成因是企业自身经营机制有问题,纵观现存的僵尸企业,很多都是由于经营范围窄、产品单一、技术落后导致自身在市场经济中综合能力弱,无力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僵尸企业”之所以“僵”而不死,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它们依赖非市场因素生存市场机制奈何不了调整不了。

中钢集团逐步沦为僵尸企业的原因也就是在主营业务面临冲击时,没有改革方案,继续单一的盈利模式靠着政府的资金和银行的贷款苟延残喘。政府的主动扶持,企业自身的不积极改变,银行的纵容造成了这些企业陷入“死不了,活不好”的怪圈。

(三)“僵尸企业”的危害

首先,以中钢集团为例,最直接受到影响的就是银行。虽然对中钢出现的资金困境,交行、光大、中行、国开行都采取了展期的方式,展期就是给中钢还款的机会,而逾期则代表了银行不良贷款的上升,这是双方都难以接受的。到目前为止,国开行还挂着一笔6.9亿元逾期,其他银行陆续都采用展期方式来迟延中钢的还款压力。但是,以中钢集团这种经营状况来看,银行的贷款很难得到清偿,部分地区银行因僵尸企业的缘故,坏账率达到80%,同时,由于大量资金被“僵尸企业”占据,一些银行为降低风险,全面收紧了贷款使得一些真正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由此可见,如果任由僵尸企业继续发展,将会让正常的金融系统产生混乱。

其次,“僵尸企业”占用了大量的土地、劳动力、能源等资源,这些资源无法流向更高效的产业得到又有效的利用从而造成资源浪费。所以说“僵尸企业”的大量存在,阻碍了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也增加了宏观经济运行风险,如果它们不退出,产能过剩矛盾就不能根本化解,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就难以实现。

最后一点,如中钢集团一般国有资产控股的“僵尸企业”让国企形象在国内外经济市场中饱受质疑,因为经过多年发展,不少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程度已经很高,在国际上也有一定的影响,更是有人据此得出了国企效率低下等结论。

综上诉述,“僵尸企业”的危害显而易见,并且数量上在我国不占少数,但现在出现的状况是,债权人不主动申请破产,债务人也不主动申请破产保护。所以如何处置这些“僵尸企业”和打破这种“宁可耗着,不愿走破产程序”的僵局是接下来要阐述的问题。而处理的关键还是要充分发挥破产法的职能。

(四)“僵尸企业”的处置

对“僵尸企业”的处置主要有并购重组、托管经营、扶持发展、破产退出四种方式,其中破产退出是能最直接最有效清理“僵尸企业”的方式,但在实践中,采取破产方式退出市场的企业很少。据有关统计,全国每年经工商部门注销的企业超过300万家,而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破产案仅几千件;近10年来,全国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一直在下降,2003年至今,全国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以超过12%的比例逐年下降,2013年只有1998件,通过司法渠道破产退出的企业不足1%。

国家最高层对于“僵尸企业”也是积极提出了“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的号召。但是,在《企业破产法》已经实施多年的情况下,清理“僵尸企业”不应是政策性破产的重演,政策性破产只能成为历史,将要登场的应是市场化清理“僵尸企业”的方式。应当是市场主体依据法律规则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的市场行为,而不宜将其解读为行政行为在司法领域内的延伸。政策性破产,是我国1994年至2008年推行的实际是将本应由政府解决的问题、承担的费用,强制转嫁由债权人承担,其指导思想不是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务的公平清偿,而只是想通过行政干预(尽管已转化为法规形式),把破产当做政府解决国有企业亏损、安置失业职工、调整产业结构、减轻政府负担的一种‘由债权人买单的廉价方式,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所以在2008年后已经停止实施。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则,启动清理僵尸企业的主体应当是市场主体(债权人、债务人或股东),承担事务性工作的应是社会中介机构,就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的应当是债权人会议,主持程序并作出裁决的应是人民法院。整体上来说,就是市场主体依据法律规则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的市场行为,而不宜将其解读为行政行为在司法领域内的延伸。确保审判力量的匹配,政府协同配合鉴于清理僵尸企业主要是司法程序,因此,为确保清理僵尸企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审判力量必须充分配置。实践证明,在中级法院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并集中管辖辖区内的破产案件,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措施。

三、结论

企业退出市场不愿走正规破产程序,其原因可能在于,曾经辉煌过的大企业主体,觉得走破产程序丢面子,同时也担心一旦进入破产程序,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甚至违法问题会暴露并被追究责任;另一方面,债权人也不希望企业破产,企业如果申请破产,资产就会被拍卖,自身利益就会受损。而且,破产程序复杂,处理起来时间长,会影响债权人和企业申请破产退出的积极性。所以,对破产法进行改进完善,尤其是对于矛盾集中的破产程序问题上,如果能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就能更高效的处理企业破产问题。

首先,在破产申请的审查方面,可以放宽对债权人债权确定性的审查。目前,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由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并经强制执行是法院接受申请的前提。这种要求往往导致债权人为满足法院审查要求,必须先诉讼或仲裁,然后才执行,周期过长,可能丧失保护债权人的最佳时机。建议法院在审查时,对证据充分的债权不再提出上述要求,径行审查其它要素。

其次,在债务人申请重整时,原则上允许其自行管理,并且优先给予其以提交重整计划的权利。只在其提交的重整计划未得到批准时,才允许其它主体提交重整计划,从而督促僵尸企业的控制人主动申请重整。

再次,如果债务人已经就重整计划与主要债权人(达到重整计划批准所需表决权数)达成一致意见,借鉴国外预重整的做法,债务人申请重整后直接提请人民法院确认重整计划,从而实现庭外重组与破产重整的无缝衔接,提高程序效率。

随着清理僵尸企业的工作开展,中国破产法律制度将真正得到贯彻和实施,发挥其真正的价值。(作者单位:贵州省贵阳市贵州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兆同.清理僵尸企业要依破产法制度进行[N]经济参考报 2015.12

[2] 林婷 王玮思.融资与还贷视角下僵尸企业的存亡选择[J]中国商论 2015.04

[3] 张平.中钢集团为何会深陷债务危机漩涡[N]2014.09

[4] 刘兴国.对“僵尸企业”国内外有哪些处置办法[N]上海证券报2016.01

[5] 让“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市场[N]人民法院报2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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