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制建设探索档案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之我见

2016-11-25 13:52阳泉市纪委监察局干部培训部解俊斌
办公室业务 2016年19期
关键词:档案法职能档案馆

文/阳泉市纪委监察局干部培训部 解俊斌

完善法制建设探索档案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之我见

文/阳泉市纪委监察局干部培训部解俊斌

加快文化立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必然选择,笔者认为,在档案法领域,应努力做到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在《档案法》中增加关于文化的内容;二是突出档案馆的主体地位与文化职责;三是加强《档案法》与其他法律的协同;四是地方档案立法活动应强调对地方性档案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五是在顶层政策设计中明确档案事业文化性质。

档案;法制建设;文化资源;开发利用

法律是现代社会中的最高规范。按照周叶中先生的观点,文化立法是依法调整文化领域各种社会关系,引导、规范和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必然要求。结合文化立法的已有观点,笔者认为,在档案法领域,可以做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一、在《档案法》中增加关于文化的内容

现行《档案法》与现实有诸多不应,要求立法部门应当对《档案法》进行新的修订。作为直接调整档案关系的《档案法》,目前属于行政法体系,因此突出强调档案部门的行政职能,而忽视其文化职能,这与所规定档案馆的“文化事业”性质不符。现行《档案法》中,通篇仅有三处提到“文化”字眼,文化性在档案法中体现得很不明显,与档案的文化性质不相称。而《档案法》的整体思想,主要是为政府服务,为领导服务,为行政管理服务,缺乏为公众服务、提供文化服务的核心内涵。为了促进档案文化事业发展,更有效地实现档案文化资源的保护、管理及开发利用,《档案法》中应当增加文化方面的内容。例如:增加档案文化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档案馆的文化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

二、突出档案馆的主体地位与文化职责

档案馆是档案事业的主体,是档案价值的主要实现者。虽然《档案法》明确规定了档案馆文化事业单位的基本性质。但在现实中,却又默认“局馆合一”这种状态,导致档案馆很大程度上丧失了作为文化事业单位的独立地位。另外《档案法》对于档案馆文化职能、文化权利义务的语焉不详,使档案馆的文化工作处于无法可依,无法监督的情形之中。因此,今后新修订《档案法》时有必要增添关于档案部门文化职能的相关内容,以法律形式申明档案部门的文化职责,明确规定档案部门在文化方面的义务权利;明确档案部门对档案文化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任务;强调档案馆的服务性与公益性,使档案部门履行文化职能、进行档案文化资源保护时有法可依。

三、加强《档案法》与其他法律的协同

目前,某些单位随意处置、抛弃档案的情形屡屡出现,而且在经济利益催动下,将历史档案走私海外,非法出境的现象日渐猖獗,这已影响到档案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国家文化安全。但《档案法》中对这些行为进行打击的法律依据不足,尤其是与《刑法》之间存在不少不协同之处,导致《档案法》既缺乏执行性,又没有震慑性。因此,首先应当对我国现有法律进行整合协同,改变各种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收集保护等工作由各个部门孤军奋战的局面。此外,随着文化成为国家的重要实力组成,全国人大应当考虑建立“文化法”部门,也就是调整国家文化管理、社会文化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的专门文化法律只有《文物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少数几部,与我国现实的文化规模、发展速度极不相称。在今后的“文化法”部门中,应当有专门的《文化资源保护法》,对包括档案文化资源在内的各种文化资源进行法律保护,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文化利益。

四、地方档案立法活动应强调对地方性档案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地方性档案法规的主要价值是对法律的“拾遗补阙”,法律没有顾及或规定过于宽泛的方面正是地方性法规的用武之地。各地可以在不违背《档案法》原则的前提下,创造性地增加本地档案机构的文化职能的有关内容,将保护地方性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作为档案馆的必要功能,督促档案机构服务于地方文化发展。另外,国家立法活动涉及面广,考虑因素多,难以进行法律之间的交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则相对宽松。因此,各地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一方面可以在制定地方档案法规草案时,增加档案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方面内容,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将档案部门、档案文化资源列入地方性文化法规中,以增强自己从事档案文化资源时的法律保障,方便在本地区实现公共文化职能。

五、在顶层政策设计中明确档案事业文化性质

在我国,政策是社会事业发展中极为重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来源。但是由于档案工作不受重视,或者说政策设计者对于档案事业的文化性缺乏统一的看法,档案事业的文化地位在国家政策设计中总是处于恍恍惚惚、时隐时现的状态。在目前的现实条件下,档案文化工作只能用“推定”的方式来肯定自己的文化身份、“推测”自己的文化职能、“推想”自己的文化发展方向。对于想要在文化方面有所作为的档案机构,有名不正言不顺之憾;对于懒得履行文化职能的档案机构,则是逃避职责的最好借口。这对于档案机构的文化服务积极性是一种挫伤。正如姜之茂先生指出的:政策设计者应当“加强文化建设顶层设计对档案事业的关注度。针对档案和档案事业的客观作用以及文化事业其他各个方面对档案信息的需求、对档案部门协同的需求,应在党和政府有关文化建设的重要文件、规划中,提出明确指示和要求”。

[1]刘耿生.档案开发与利用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王英玮.档案文化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3]任汉.中中国档案文化概论[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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