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方式下销售业务会计处理探析

2016-11-25 10:02李翠玉
经营者 2016年15期

李翠玉

摘 要 本文主要通过代销方式的销售行为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评价,试图探讨出针对同一会计业务不同销售模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账务处理的差异。

关键词 代销 委托方 受托方

销售是工业企业重要的交易环节,销售行为的出现,对企业是一个极大的利好信息,它会带来收入、利润的增加及现金流量的涌入。所以正确界定销售及客观计量销售收入成为工业企业一个艰巨的计量任务。

企业的销售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存在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也有预收款方式的,更有较为繁琐的委托代销方式的,本文研究重点是委托代销商品会计处理环节的相关问题。

代销属于企业销售行为中的特殊业务,根据是否买断可以分为两种形式:收取手续费和视同买断。这两种形式在经济活动中是比较常见的。下面将逐一对两种形式下的会计处理进行剖析和评价。

首先第一种是收取手续费形式。这种形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当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约定的价格实现销售的时候,委托方需要按照约定向其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在此过程中委托方实际借助了受托方的平台和资源,扩大了销售,提高了市场占有率,所以真正实现销售的还是委托方,受托方仅仅担任了桥梁的作用,这种销售模式会计处理比较单一,受托方只需获得手续费收入,它的主要目标及任务就已实现。因此这种代销属于没有自主权的代销。实务中其具体业务流程是怎样的呢?首先由委托方按照协议要求向受托方发货,受托方收到托收物品后按照委托方要求的价格实现对外销售,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后开具发票给受托方,受托方接收发票完成,双方进行手续费结算,最终受托代销任务完成。在此过程中受托方取得了手续费收入,委托方承担了一笔手续费支出,所以从实质上来讲,受托方帮助委托方扩大了销售量,委托方通过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对接收劳务给予一定的价格补偿,最终双方圆满完成了委托受托任务。

第二种是视同买断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签订协议或合同,委托方按照协议或合同收取代销货款,受托方实际对外销售价格由其自行决定,为此实际销售价格与合同协议价格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方式下,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事先有约定,只要受托方收到了商品,无论其是否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没有任何关系,那么受托方收货付款后就相当于完成了购买行为,委托方在发货收款后可以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确定收入的实现。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另有约定: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卖出可以将产品退还给委托方,或者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给予一定的补偿,那么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并没有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只有在受托方将产品销售后并给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才可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现举例说明两种代销方式会计处理的差异:

第一种方式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为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商品3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的成本为80元,合同约定B企业实际对外销售价格为100元/件,A企业按照不含税售价的10%收取手续费,B企业实际对外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11700元,货款已经收到。A公司收到代销清单后向B公司开具了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A企业发货后纳税义务并未产生。不考虑其他因素。

委托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委托方发货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24000贷记库存商品24000;当收到代销清单时,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则借记应收账款 11700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000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8000贷记委托代销商品8000;当收到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 10700借记销售费用 1000贷记应收账款11700。

受托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代销商品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 30000 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 30000;当受托方完成对外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11700贷记受托代销商品 10000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当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贷记应付账款 1700,同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贷记应付账款10000;向委托方支付货款并计算手续费时,借记应付账款11700贷记银行存款 10700 贷记其他业务收入 1000。

第二种方式以视同买断为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商品300件,协议价格为100元/件,该商品的成本为8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商品已经发出,根据代销协议,B企业不能将没有代销出去的商品退回A企业。A企业将该批商品交付给B企业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为5100元。B企业对外销售该批商品的售价为130元/件,并收到款项存入银行。

委托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委托方发货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借记应收账款35100贷记主营业务收入30000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24000贷记库存商品24000。委托方收到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35100贷记应收账款35100。

受托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受托方收到货物时确定购买行为的产生,借记库存商品 30000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贷记应付账款 35100;当受托方将货物实际对外销售时,则销售行为成立,需要确认销售收入为,借记银行存款45630贷记主营业务收入39000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630,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30000贷记库存商品30000。

所以委托代销方式下双方账务处理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首先,对于委托方来讲,在收取手续费的代销行为中,委托方发货时不应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只有当受托方真正完成对外销售并给予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则可以确认收入的实现。而在视同买断的方式下,如果双方有合同或协议约定,无论受托方收货后是否卖出,是否盈利或亏损均与委托方没有任何关系,则意味着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受托方,那么委托方需要在发货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并结转销售成本。

其次,对于受托方来讲,在收取手续费的代销行为中,受托方仅仅是接收了一个委托代销的任务,所有销售收入的实现和成本的结转均与受托方没有任何关系。受托方唯一的收入来源是委托方支付的手续费。而在视同买断的方式下,受托方实现了身份的真正改变,它不再是单纯地接受任务,而是充当了真正的购买方,并且如果双方预先有协议约定,受托方收货后无论增值抑或贬值均与委托方没有任何关系,则意味着商品发出后委托方已将该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此时受托方实现了第一次购买行为,之后受托方会根据市场行情合理定价并投入市场销售,当受托方将商品真正销售出去,销售行为成立,则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

(作者单位为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

[2] 王碧秀.财务会计实务[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