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2016-11-26 16:13山东高速集团纪委书记张维政
办公室业务 2016年20期
关键词:救济法治化管理者

文/山东高速集团纪委书记 张维政

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文/山东高速集团纪委书记张维政

本文论述了新时期全面深入推进信访法治建设,提升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的措施和路径。

信访;法治化;建设

从1995年我国第一部《信访条例》问世,信访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体制,一直在“人治”与“法治”“弱化”和“强化”等理论与实践的碰撞中负重前行,更因信访绩效考核方式简单、地方官员对信访老户拦卡阻截、制度运行成本过高等弊端而饱受诟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作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为信访制度指明了改革方向,提供了理论支撑,确定了路线图和时间表。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公共管理机关坚持改革和法治双轮驱动,厚植信访制度优势,在普及网上信访、推行诉访分离、引导群众逐级走访、改进绩效考核机制、化解信访积案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举措,降低了信访群众的权利救济成本、减轻了基层公共管理者的问责压力、使部分涉法涉诉信访回归法治正途,信访法治化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目前信访制度改革中的体制性障碍、信访法治化过程中的深层次问题仍然存在,信访法治化任重而道远。全面深入推进信访法治建设,提升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重要课题。

加快信访立法进程。目前信访立法方面有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种认为,宪法规定的五种诉愿权利,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权、控告权,均是信访权利的宪法渊源,作为公民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涉及公民的表达自由以及与公共权力机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由一部基本法《信访法》来进行规范;一种认为,信访权利是公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权利的纠错、修补和救济,在涉及公民上述权利的相关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没有必要对这些救济权利重复制订一部基本法。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信访条例》为主体性法规,以政策性文件为支撑,以各地方信访法规为配套的信访法律体系,但该体系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位阶效力较低、规范面狭窄、有关规定实际操作中存在断点等。由此可见,目前急需一部核心的、基础的、权威的法律来为信访改革定向,需要一部逻辑严谨、规范面广、配套齐全的法律来破解制度藩篱,明晰公民信访权利义务、明确信访机构的法律定位、确定信访机关的受案范围和办理程序、厘定信访工作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一部良好的法律不仅能规制信访人和信访机关的行为,保证信访沿着法治轨道高效运转,而且能充分释放信访制度的正能量,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厘清信访职能定位。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进入改革攻坚期、矛盾凸显期、风险叠加期,以利益纠纷为主导的社会矛盾一直高位运行,各级党委政府维稳任务繁重艰巨,信访制度被公共管理者寄予了化解纠纷、钝化矛盾、维护稳定的厚望;同时,作为政治参与和民主监督手段的信访工作,被信访群众当作了权利救济和维护权益的重要渠道。大量的社会矛盾向信访机构积聚,各种利益纠纷向信访机构输入,信访形势严峻复杂,形成了 “参与爆炸”现象。在此背景下,理论、实务界对信访制度定位和职能进行了不懈的研究探索。有人认为,信访只能作为公共管理者与人民群众政治沟通之渠道,以诠释公共政策的正当性和国家治理的合法性,从而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人认为,信访具有不可替代的权利救济功能,它可以补齐司法救济的短板,构建多元化的纠纷化解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对简便快捷救济方式的需求。确定信访职能定位,以下几个维度需要把握:新常态下经济下行压力产生的群众信访需求,国家治理者和普通群众对信访改革凝聚的共识,历史上告御状、赴京城直诉等制度遗产的影响,群众路线和法治政府建设等政治文化的作用。由此观之,信访除了政治沟通、政治参与、民主监督等功能外,应当积极发挥补充性权利救济的职能,从而弥补司法救济漏隙,矫正“法律阴影”的缺憾,与司法救济共同形成中国特色的权利救济体系。

制定信访受理清单。社会转型以来,人们的思想观念多元多变,各种利益分歧、矛盾冲突相互交织,不少群众放弃高度专业化的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大量矛盾纠纷涌入信访领域,信访部门承担着难以承受的“超级法院”角色。这一方面由于司法救济存在着受案范围限制多、救济成本高昂、司法程序繁琐复杂等缺陷,一方面信访制度是一种亲民性极强的“地方性知识”,它以宽准入、低费用、重调解、重和谐、重实践理性和实体正义等优势弥补了司法救济之短板,具有较高的行政效能。为更好地发挥信访救济优势,必须严格界定信访受案范围,制定信访受理清单。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司法救济的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构建信访与司法途径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运行机制,将属于仲裁、行政复议、诉讼范围内的案件导入司法渠道。党政部门的信访机构主要处理以下信访事项:1.现有的法律规范无法辐射到的政策性信访案件;2.已经失去了司法救济可能,但于情可行的历史遗留信访案件;3.没有明确管辖主体的跨部门的复杂疑难信访案件;4.因公共管理机关轻微的、失当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权利造成伤害而引发的信访案件等。

制止滥用信访权利。信访权利是公民依据良心、道德、习惯、宪法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采用书信、电话、上网、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公共管理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要求公共管理机关予以处理的资格、自由和能力,其属于公民基本人权范畴。一般认为,信访权利是宪法第41条规定的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权、控告权的具体化,它的依法行使凸显了国家保障人权、矫正公权力任性以及治理政府失灵的意图,体现了公共权力的正当性和公共治理的合法性,能够维护诉求者的人格尊严和表达自由,极大地舒缓和排遣社会戾气,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但信访实践中,部分群众屡屡突破法律底线、滥用信访权利,破坏了信访秩序和信访生态。首先是越级上访,即不相信基层公共管理者,越过地方政府直接到省赴京上访,与基层公共管理者玩上访—截访的太极,既增加了信访诉求成本,也妖魔化了地方政府形象,导致互不信任的零和博弈。其次是重复上访,即信访人就同一个信访事项往复循环地、持续不断地到各级信访机构上访,不惜时间、经济、物质、健康和精神代价,即便已经三级终结,信访人仍缠诉不息,导致信访公共资源浪费。第三是集体上访,以围堵公共机关、聚集于敏感地带、道路上静坐示威等过激违法方式出现,扰乱了公共秩序,影响了公共安全。《信访条例》对公民逐级走访、集体上访选派代表、信访事项三级终结有严格界定。因此,必须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以案说法,增强信访群众的法治意识和底线思维,严厉制裁僭越法律的非法行为,通过惩戒非法行为,引导群众明底线、知敬畏、守规矩、理性表达诉求。

构建合作型信访文化。信访文化是人们介入信访领域时所具有的特定的认知、情感和价值观,是政治文化、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访制度的象征意义和符号系统。它不仅引导着信访人的行为模式,而且也影响着信访制度变迁方向。传统的人治治理模式、进京直诉制度、清官崇拜思想,依然强烈地影响着国民政治心理和法治信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闹事哲学、“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青天心理依然顽强支配着信访群众的行为。构建新型信访文化,打破公共管理者与信访群众零和博弈的魔咒,首先要求信访机构与信访群众必须严守信访法规。以法治为检验尺度,衡量信访群众表达诉求是否在法治轨道上、法律框架内和法定渠道中,衡量公共管理者是否恪守了“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苦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要求。其次,不断提高各级公共管理者的法治信仰,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再次,扩大以合作和信任为内容的社会资本存量。要发挥信访听证、人民调解、官民对话等协商民主优势,培植宽容理性、相互信赖、恪守规则、厉行法治的信仰,打造协商合作而非对抗博弈的政治文化,构建国家治理与公民参与的良性互动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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