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农民主体地位视角下农村社区治理问题之思考

2016-11-26 16:59陆彦彤陆彦君1甘肃农业大学730070金昌市金川区发改局737100
决策与信息 2016年23期
关键词:权益主体机制

陆彦彤 陆彦君1.甘肃农业大学 730070 2.金昌市金川区发改局 737100

重构农民主体地位视角下农村社区治理问题之思考

陆彦彤 陆彦君
1.甘肃农业大学 730070 2.金昌市金川区发改局 737100

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随着“四化”同步的提出,社区治理成为刻不容缓的现实需求。从农民主体地位重构的角度,通过分析农民地位缺失的原因、农民主体地位重构的价值,最后提出在农村社区治理中重构农民主体地位要建立农民参与机制、保障农民权益以及实现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社区治理;农村社会;农民主体地位

一、农村社区治理中农民主体地位的缺失

(一)农民身份地位的影响

农民作为一个阶级整体,长期以来仍然囿于“身份”的限制,其社会地位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仍然处于最底层①。摩尔也注意到中国的农民问题,指出中国农业商品化程度低,农民在现代化市场大潮冲击下,承受的风险和压力日益增大,大量农民陷于破产边缘,这种社会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是引发自下而上社会革命的重要原因。可见,农民问题成为当代中国现代化的症结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农民主体地位的回归亟待解决,否则,农民群体自身蕴藏的革命意识将成为中国不稳定的潜在因素。

(二)“村官政治”的影响

中国乡村政治转型并未出现由现代政治体系替代传统权力结构,而是表现为基层权威趋于官僚化,这是国家基层政权建设与乡村社会互动的一种结果。村官政治糅合了国家治理和乡村自治,有机地将国家利益、基层精英利益和村民利益整合起来,在功能上向发展与施惠型政治转变,从而达到了乡村政治在总体上的良性运行状态。

(三)农村社会分层加速的影响

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形势发展以及城镇化加速为基础,农村的社会结构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产生了大流动、大分化、大发展等基本趋势。在这一背景下,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社会结构,其既不是传统农耕文明体系中的地主、农民二元对立结构,亦非建国以后形成的单社会分层,而是一个以多元化为显著特征的社会构成,“改革以来中国农民的分化明显加速,其结果之一是大量的农民从土地上分离出来,从农业产业分化出来而转向非农产业;二是原先具有相同农民身份的人民分化为带有明显阶层特征的群体。”

二、社区发展权理论下的农民主体构建的价值

(一)有利于构建多元稳定的农村社区治理模式

由于农民是其自身权益保护和社区发展的主力军和内在动力,是主要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发挥农民的积极性是农村社区建设的根本保证,必须在保障其物质利益和尊重其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把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作为社区建设的根本力量源泉。

(二)有利于扩大社区民主

“没有民众的参与,就没有民主。没有绝对大多数民众的参与,就没有健全的民主”,多数政治学家都承认政治参与对于民主实现的重要性,社区农民的政治参与是其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而农村社区农民的政治参与主要通过农村自治的渠道获得,因此,需要广泛发动农民及其各类自治组织参与到社区治理工作中。

(三)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

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共同构成农民权益最基本的两个方面,也是其权益的核心内容。其中,经济权益更为基础,并处于决定性地位,而政治权益主要对经济权益形成保障作用,并深层次地影响着经济权益。鉴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由此带来农民这一社会主体的特殊地位。而农民权益又是农民作为一社会主体存在的基本条件,从某种层面上看,更成为其他社会主体存在的前提条件。

三、农村社区治理中构建农民主体地位的途径

(一)建立与完善对农民主体利益进行保障和协调的机制

农村社区治理农民主体地位的实现,在于对农民主体利益予以保障和协调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其一,以政府为主导的利益保障机制。其二,以政府为主导,专家、媒体、农民及其它各类单位组织机构积极参与并相互协调的机制。

(二)构建农民有效参与实施的新机制

农村社区治理要实现农民的主体利益,还必须构建以下几个实施机制。第一,农民参与机制。第二,政府与农民互动机制。政府和农民按照各自的角色、职能定位各司其职,又要良性互动、有机结合。第三,农民监督机制。在具体建设项目上,农民可以通过权利、义务公正透明化的行政契约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或政府委托—— 代理行为,改变过去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双重混合角色,通过该种机制实践既定政策目标。第四,干部考核与农民参与评估相结合的机制。

(三)构建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机制

实现农村治理的现代化进程,重点在于建构出整体性治理框架下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机制,以此来提升农村公共品的质量和农村居民的社会满意度。在完善信任机制方面: 一方面需要有效约束主体的自利性行为,确保利他机制的形成;另一方面,建构以“法治化为基点,德治维权为辅助”的保障机制。

(四)保护农民权益

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共同构成农民权益最基本的两个方面,也是其权益的核心内容。其中,经济权益更为基础,并处于决定性地位,而政治权益主要对经济权益形成保障作用,并深层次地响着经济权益。

注释

①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的一项课题研究,把现阶段中国社会结构划分为十个社会阶层,农业劳动者被列为第九层。

[1]刘文沛.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农民主体地位的政治变迁[J].理论月刊,2012(5):175.

[2]安东尼·奥罗姆.政治社会学[M].张华青,孙嘉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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