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研究

2016-11-26 00:16徐玉婵
决策与信息 2016年30期
关键词:争议劳动者证明

徐玉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518043

关于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研究

徐玉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518043

证明责任制度在我国法律范围内被着重探讨,法学家认为证明责任的规范对民事诉讼及其下的劳动争议诉讼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证明是每个诉讼案件中不可缺少的。无论是诉讼人还是被诉人都关注着证明责任制度的具体规定,因为这项制度关系着诉讼案件人的成败,是诉讼案件判决的重要影响因素。本文基于当前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现状,提出几点完善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意见和思考。

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

一、引言

诉讼案件中离不开证明环节,这是诉讼案件中的重要步骤,在基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诉讼案件中,证明责任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在向前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问题,是需要合理对其进行思考,并逐渐完善我国的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以此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劳动生产的健康发展。

二、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阐述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一句话突出了证明责任制度在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的重要性,然而我国的劳动争议诉讼中缺乏专项的制度规定,这是我国在劳动法研究范围内存在遗漏的地方。当然,法学家们始终坚持对于劳动争议诉讼的研究,并且通过民事诉讼中的相关学说,例如法律要件分类说,举证责任倒置说来对我国的实务过程中遇到的劳动争议问题进行了合理的分析,并从中获取资料信息逐渐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理论,不过这将是一项长期的工程。

三、我国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存在的缺点

(一)缺乏责任分配理论的指导

我国有关劳动争议责任证明的规定并不具备专项的法律法规,一些责任证明的条款都是散见于于《证据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些司法解释等其他法律法规之中。这些证据规定多是以民事诉讼为主要的研讨范围,而明确对劳动争议的证明责任提出规定的最重要的就是《证据规定》里的第六条,在这一条规定中存在了具体的针对六种劳动争议的证明责任,但是这些规定并不能完全的解决劳动争议诉讼中的问题,其中很多的规定都只是笼统的叙述,并不具备实用性。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法合同法》是劳动关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然而在这两种法律中却缺乏专门针对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这是十分需要注意的。当前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重要是采用罗森贝克法律要件分类说,所以在以后进行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时,也应该将这一学说考虑进去,但是是否照搬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还是需要再深入研究的。

(二)司法解释中的责任证明分配与法律要件分类说不相符

民事诉讼责任证明分配原则采用罗森的法律要件分类说,是要求诉讼的当事人针对诉讼中所要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证明和承担证明结果的责任,而对于反驳对方当事人提出主张的一方,是需要提供证明并承担具体的证明责任的。这种法律要件分类说是让提出权利请求的一方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但是我国劳动争议诉讼中的有关证明责任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的在各个法律法规或者是司法解释中进行明确的规定,只是笼统的在法律规定中标明,而这种规定也只是针对极少的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而言的。在《证据规定》中的有关劳动争议证明责任的六项规定中,我国主张的是有用人单位来承担劳动关系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这种规定单一方面的提到了劳动单位,而没有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进行任何的阐述,那么按照这些法律中的有关规定针对劳动争议问题的诉讼是否都由劳动单位承担起举证责任。如果是这样,那么与罗森主张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就产生了矛盾,也不利于我国劳动争议问题的解决。

(三)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使用模糊,与劳动争议证明责任不相符

举证责任倒置的本质是当发生诉讼案件后,依照法律要件分类说确定了举证责任人,并且其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证明,之后转变成对方当事人针对该主张提出反向证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并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规定经常应用于侵权案件之中,在诉讼案件尤其是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更多的是围绕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诉讼,而很少是对劳动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侵权问题进行审判,这种情况下对我国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还不具备统一的法理基础。而且,在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实务过程中,我们也无法通过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来分配具体的举证责任,因为对于劳动关系的纠纷内容,我们无法确定哪些应该由劳动单位来进行倒置,或者劳动者应该针对什么问题进行倒置。

四、对完善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制度的思考

(一)证明责任分配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基础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证明责任的一个具体依据学说,对我国的民事诉讼案件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民事诉讼法》中提到了当事人要想诉讼提出自己的合理请求,必须自行举证提供证据。在2001年12月份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含有对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叙述,规定第2条明确指出民事诉讼当事人如果要对自己的相关主张进行请求或者是对对方的诉讼内容进行反驳必须由当事人一方出具证明,负有举证责任。这项规定使得民事诉讼当事人要承担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如果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不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就会承担不利的诉讼判决结果。

我国的司法实务实践过程中,对于仲裁和诉讼两类案件都经常适用这种证明分配方式,其在案件的使用过程中显示了一定的合理性,并且这种以证明责任制度分配方式是众多学说中比较成熟的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因此,要想对诉讼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制度进行研究就需要将这种法律要件类学说作为基础。劳动争议纠纷是基于劳动关系之间的争议出现的诉讼纠纷案件,这种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也要寻找符合法律事实和规范的依据,在发生具体的案件时,查看在法律中是否有适用其的诉讼,如果存在法律具体规定的事实,那么有关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程序才会展开。在具体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查询到的有利于自身的实体规范,按照规范将自己的合理主张提出。

(二)坚持平等原则,不分先后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

有关劳动争议的责任证明制度,很多学者在研究过程中都提倡采取举证责任的倒置。这种制度提倡的背景是,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之中被认为是势力薄弱的一方,其处于劳动关系主体的不平等性和隶属性影响之下,所以学者们认为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严格的监督、管控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办事,承担劳动纠纷引起的各种后果。然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制度并不合理,其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因为在劳动关系中,虽然劳动者大多都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在个别情况之中,企业也同样是处于弱势地位之中,相较于劳动者的强硬,企业也会受到各种影响,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说,在一些科技型企业之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员都是掌握企业核心技术和核心资料的主要人员,这些人虽然是作为企业员工存在的,但是他们与企业的关系并不完全是隶属关系,在企业的重大发展项目上,这些员工与企业是处于同等的位置之上,存在着协商的关系。如果技术人员出现问题,临时辞职或者跳槽到其他企业之中,就会给原有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必须坚持平等原则,将劳动双方当时人的合法权益都纳入保护之中。

劳动争议纠纷是市场运行中存在的必然现象,因此在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中都应该将消除纠纷,促进双方的和谐劳动关系作为诉讼考虑的一个要点。法律途径是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要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健康、持续发展,劳动关系的和谐在一定方面上是需要法律制度给予保障的。诚然,我们多认为劳动关系出现纠纷,很大程度上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因此在法律法规中设定了许多有利于劳动者的条款,例如薪酬福利、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社会保险等,这些内容都是法律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来进行规定的,要求企业不能侵害劳动者的所有权利。此外,对于劳动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有关规定,法律上强调由劳动单位自行出具证明,证明企业在劳动者工作过程中享受到了企业为其提供的有关劳动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环境。这种责任证明的分配,也不是因为证明责任的倒置,而是法律上根据合理分配而向劳动单位提出的。

五、结束语

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解决劳动纠纷是促进社会和谐,向前发展的重要手段,这就要求完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提高劳动争议诉讼的解决效率。而证明责任制度的明确,是有效提高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解决效率的关键,因此法律部门和相关法学家要对有关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进行研究,完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提高劳动争议解决效率,促进社会和谐。

[1]杨冰.证明责任倒置与证明标准降低的契合——论我国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完善路径[J].西部法学评论,2012,04:73-80.

[2]黄建兵.我国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初探[D].华东政法大学,2012.

[3]缪婷婷.劳动争议中证明责任分配的应用[D].华东政法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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