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徒流人又犯罪现象原因浅析

2016-11-26 11:08霍黎影
小品文选刊 2016年23期
关键词:清政府现象犯罪

霍黎影

(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 南昌 330022)

清代徒流人又犯罪现象原因浅析

霍黎影

(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 南昌 330022)

徒流人又犯罪现象十分常见,清代这一现象所产生的背景原因以及政府为预防所采取的措施,都对当今社会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清代;徒流人;刑案汇览

徒流刑是我国古代社会重要的刑法,随着古代各朝代徒流刑的实施,徒流人又犯罪现象也层不不穷。清代前期,因为徒流刑实施极为苛刻严厉,徒流人又犯罪现象十分频繁。然而,随着清朝统治的日益巩固,清王朝逐渐放宽看对徒流人的控制,并在处理个案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的例文与成案。本文以清代《刑案汇览》为例,对清代徒流人又犯罪现象作一概述。

1 徒流又犯罪现象形成的原因

纵观《刑案汇览》中关于徒流人又犯罪的案例,这种现象形成的原因主要从自身原因和外部环境来看。

1.1 罪犯本身的原因

作为徒流人本人,前科多数是刑事犯罪,这些人多是匪盗无赖,作奸犯科之辈,难改恶习,当他们处在更加艰苦的徒流环境中,为谋生计,更容易产生再次犯罪,扰乱当地的社会秩序。

1.2 罪犯所处的外部环境

流放地的罪犯,基本上没有政治地位,生活待遇也完全没有保障,处在社会的最底层,毫无自由可言。因此,这样的生活方式也预示着恶性循环的开始。

(1) 社会地位的限制

清政府对徒流人的控制十分严密,徒流人毫无人身自由可言。首先,他们不仅不能随意离开流放地到别处生活,甚至有可能为奴为役,受到政府和地方的双重控制和压迫。再者,清政府严格控制徒流人仕进和参加科举上,甚至是连子孙后代也不能参加。

(2)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途径少

首先,徒流人被发遣为奴为役,不仅要为家主承担繁沉冗重的家务和劳作,而且还要固定上交月钱,甚至是对其打骂鞭挞,并且不能保障徒流人基本的衣食住行等生活资料的满足。其次,即便是自谋生计,离开故乡的徒流人,当地人会对其抱有戒备防范的心理,生活资料的获取也面临更大的压力。再者,清政府提供给徒流人的工作机会很少,如披甲当差,往往供不应求,并不能从时间和空间上对徒流人的生活起到重要的影响和作用。最后,徒流人中更有一部分无差事之流人,更是连生存都无法保障。

(3)流放地社会环境恶劣

首先从自然环境来看,据《大清律例》中规定,徒流的地方应 “定发各处荒芜及滨海州县安置”。总体来说,流放地是荒芜少人烟、物质缺乏,气候寒冷的地方,如东北宁古塔、蒙古、新疆以及海南等地。再从人文环境来看,流放地生产技术低下,物质材料极为缺乏,而且人员复杂,社会治安并不安稳。

(4)重回原籍的机会渺茫

清政府对流人释回有严格规定,绝大多数的徒流人回乡无望,所以大多数流人只能在流放地扎根融入当地。再者,即便是有难得的机会得到恩赦,批准释回,高额的赎金也让人望而止步。诚然,有些徒流人因钱财丰厚,私自赎身,这种行为与流放法规相抵触,遭到清政府的阻禁。

2 清政府为预防徒流人再犯罪采取的措施

在对徒流人遣戍方面,清政府根据不同的流放地采取多种措施,以防范和管理徒流人再犯罪现象。

2.1 在发遣时间上,对于边远偏僻之地,遇隆冬盛暑,适当作出调整,保障徒流人的生存。《大清律例》中有例文:“凡军流及外遣人犯,十月至正月终及六月具停发遣,余月照常发遣。”

2.2 考虑到徒流人只身被遣,容易逃跑生乱,清政府实行佥妻发遣。佥妻是指因丈夫犯法而被连带流放的女子。这个举措,目的在于让徒流人尽快在流放地安定下来,有利于当地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

2.3 严密监督遣犯活动,严格限制徒流人的行动。对于徒流人,不仅有政的管理,遣犯到配后,要编入民籍或者是发配到各处等情形,政府实时掌控。并且,为奴为婢的徒流人,主要是受到家主的监控,完全没有人身自由。

3 结语

徒流作为古代极为重要的刑罚手段,随之而产生的徒流人再犯罪这种现象也引起当时政府的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的预防管理措施,不仅严惩也施行了一定的保障政策,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第一,从统治者来说,加强对徒流人再犯罪这种现象的预防管理,不仅能预防再犯罪现象的发生,有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系流放地的社会安宁从而保证了国家政权的巩固。第二,从徒流人来说,政府提供生存机会,也是给他们悔过自新的机会,正常情况下,他们会努力生活,带去不同的文化,开垦更多的耕地。

徒流人又犯罪现象已经不复存在了,但它对我们今天犯罪复犯罪的现象有极大的启示和借鉴。在法律的范围内,不仅要做好对犯罪再犯罪的预防工作,更重要的是如何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道路,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1] 祝庆祺.鲍书芸.潘文舫.等.刑案汇览三编[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

[2] 马建石.杨育棠.大清律例通考校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霍黎影(1990—),女,汉族,安徽阜阳人,历史硕士,江西师范大学文旅学院,研究方向:明清法律文献。

D929

A

1672-5832(2016)11-01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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